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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概念的相关介绍“基层民主”概念的提出及内涵的逐步丰富关于基层民主的内涵,学术界不同的看法对基层民主概念的理解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简要介绍•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总结建国32年的历史指出:“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特别要着重努力发展各城乡企业中劳动群众对于企业事务的民主管理。”这是“基层民主”概念的雏形,是对基层民主思想的最朴实的表述。•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中关于基层民主的内容更加充实,目标更加明确:“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大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生活的群众自治。”•1983年6月,彭真同志在一次讲话中,首次公开使用“基层民主”一词。他说:“在广大农村,要按照宪法的规定,有准备有步骤地实行政社分开,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政府。这项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乡政权,发展农村经济,活跃农村基层民主生活。”•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确立了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目标,同时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下放权力,调动基层群众的积极性。为此,“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这种表述实际上已揭示出了“基层民主”的内涵,即“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基层民主”概念的提出及内涵的逐步丰富“基层民主”概念的提出及内涵的逐步丰富•1988年,李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继承了十三大的思想,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首先要着眼于基础和群众的积极性,扩大基层民主,使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保证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广大群众当家作主。”这是“基层民主”首次公开出现在中央正式文献中。•1992年,十四大报告把基层民主中的“基层”初步界定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这三个领域。•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十五大关于基层民主的内容更加具体,形式更加完整,在三个领域之外增加了“城乡基层政权机关”这个层面和领域。基层民主开始走向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特征的成熟化发展阶段。•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将发展基层民主建设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把基层民主中的“基层”界定与十四大一致,说明党对基层民主的内涵和范围的认识略有曲折性和反复性。•十七大报告,把“社会组织”纳入基层民主的范围,将基层民主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基层民主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关于基层民主的内涵,学术界不同的看法狭义观点广义观点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出发,将基层民主主要从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以村民委员会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企事业基层民主建设”。这是对基层民主范围的狭义理解。着重从基层民主的政治制度和民主实践着眼,认为基层民主应该包括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一些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团体。这种观点与第一种相比,主体范围更加扩大,是对基层民主广泛意义上的理解。魏宪朝认为基层民主至少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二是“基层群众自治”;三是“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等。徐勇、刘义强将基层民主概括为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县乡人大直接选举制度、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以及基层公共管理中的公众参与五个场域。戴桂斌则将基层民主总结为六个层面,包括农村的村民自治、城市的居民自治、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基层社会组织民主建设和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关于基层民主的内涵,学术界不同的看法对基层民主概念的理解根据中央的文件精神,结合多年的实践探索,我们认为基层是与地方和中央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基层民主应该包括基层这一层次范围内所有领域的民主。从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实际出发,基层民主的范畴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三个领域和四个环节。两个层面是指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三个领域包括以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以及基层社会组织民主建设为主的社会民主,以基层政权民主建设为主的国家民主和以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为主的政党民主;四个环节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最终实现广大基层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基层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机构。•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形式: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参加村民会议。制定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村民自治的内容•居委会的性质: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管理机构,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居民民主管理的形式:居民民主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居民会议决定居民切身利益重要事务。居民委员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居民的监督和质询。城市居民自治的内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管理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是由全体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他们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体现大多数职工的利益。职工代表大会拥有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不是企业最高管理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是民主权力。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内容村民自治的历史沿革和主要进展村民自治的缘起1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进程2村民自治的主要成就3•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政府通过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对中国农村实行严格的行政控制。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兴起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进而渴望在政治生活中当家作主,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真理标准大讨论”和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对于推动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建设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村民自治的缘起村民自治兴起的历史背景学术界一般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和宜山县一带农村是村民委员会的发源地。在1980年,宜山县(现为宜州市)三岔公社合寨大队(现为屏南乡和寨村)的果作村等6个生产队的85户农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的果作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的缘起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的诞生村民自治的缘起村民委员会影响的扩展果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立产生了示范效应,到1981年10月,宜山全县约有150个村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981年12月,罗城全县1228个自然村中,已建立村民委员会的有192个,占自然村总数的15.6%。•1982年12月,村民委员会被写进了新宪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政府的通知》中,对建立村委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按村民居住状况设立。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乡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生产建设工作。•第一个对村民自治做出了明确而具体规定的专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从1984年开始起草到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规定自1988年6月1日起生效,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进程•从1989年9月起,先后有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有6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从而使村民自治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具体化。•199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从而为村民自治结束试行提供了前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修订工作提上人大历程。•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此,各省级人大常委会也马上修订了原来的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也有的重新制定了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自治运动一下子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开展,将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进程•200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要求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创新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2010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符合国情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创建活动,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2010年7月,民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进程村民自治的发展趋向村民自治的建设路径•扩大有序民主,健全三级联动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多元参与的农村基层治理体制•推进城乡一体,构建融合统一的基层群众自治体系•加大财政支持,加快多元投入的农村社区建设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建构同心多圆的农村民主管理生态•加强顶层设计,形成科学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战略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村民自治的回归:在建制村之下的内生外动的村民自治•寻找自治: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需要条件•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条件•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要有序推进基层政府民主改革步伐,保障县(区)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增强县乡领导干部选拔的公开性、竞争性,逐步建立以农民群众为主导的自下而上的问责监督方式。加快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化、民主化,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开展以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为依托的协商讨论,保障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切实发挥作用。积极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建设,规范相关组织制度和程序,以党内民主带动基层民主、社会民主的发展,形成市(区)、县、乡三级民主联动发展的局面。健全三级联动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扩大有序民主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多元参与的农村基层治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积极探索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明确基层政府及其派驻机构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事权划分及其相互关系。逐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治理结构,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新型管理服务体系;推广扁平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改善农村社区信息基础设施,构建综合性信息平台;大力培育发展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社会服务类组织、文化娱乐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将流动人群纳入有效管理,保障他们共享基本的公共服务。是深入开展城乡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改革创新试点。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作用,统筹整合人口、就业、社保、民政、卫生、文化、治安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推动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区志愿互助服务制度化和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多样化。推进城乡一体构建融合统一的基层群众自治体系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代办点,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不断创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制度,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进基层便民服务,创新村民自治服务的形式,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纳入
本文标题:村民自治与基础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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