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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甲方:村村民委员会乙方:户主为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一、权利义务(一)甲方承诺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奖励扶助及优先优惠政策。2、依法生育两个子女,顺产后两个月内或剖宫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女扎措施的二女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非二女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3、依法生育子女,顺产后3个月内或剖宫产后六个月内自觉按要求落实上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4、只生育一个小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小孩年满14周岁前由政府每年发放24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5、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户的对象,由村上出资购买一份计划生育意外伤害险。7、甲方每年至少组织乙方参加4次免费孕检和1次生殖健康检查,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8、为计生对象提供免费优质服务。免费办理《一孩生育证》、《再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9、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分娩顺产的计划生育产妇(凭生育证件)在新型农合部门每例补助600元,剖宫产的凭生育证件在新型农合部门每例补助1000元,对于擅自扩大高危范围,滥用剖宫产术的费用,不在补助范围内。(二)乙方承诺1、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本承诺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孕检、康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2、婚姻状况改变、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2情况。3、按照规定要求,自觉(顺产3个月内或剖宫产6个月内)落实上环或结扎措施(确因身体原因并且有医院证明不能采取以上措施的,可酌情延期)。4、按计生政策规定办理生育证件。做到禁止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政策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5、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6、如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的,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出现违法生育行为的,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7、有房屋出租的,及时督促租住人向村委会报告,对计生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积极配合甲方搞好监督管理。二、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未履行承诺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向上级举报。2、未依法落实有关奖励与优惠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甲方及时整改并兑现承诺。(二)乙方违约责任1、不履行承诺,由甲方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2、违法生育的除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处理外,违法生育当事人已享受的奖励扶助优先优惠待遇收回,不再享受奖励扶助优先优惠待遇。三、协议效力本协议有效期叁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村委会(盖章)乙方:户主年月日
本文标题: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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