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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村村规民约第一条每位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反对参加任何邪教组织。第二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第三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拨弄是非。第四条爱护集体财产,不得损坏电力、交通、生产、生活等公共设施(如浇地管道和自来水管道)。如不慎损坏,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并在村委会的指导下由本人进行及时修复,否者向村委会及时足额缴纳维修所需一切费用。如不履行,村委会将停止对该户的一切服务。第五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及财产,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杂物,堆放的粪土不得超过2天,柴草不得超过3天,建筑物料随建随用,建完后两日内清理干净,接村委清理通知书后,仍未清理者,村委将按照每天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收取占用费。第六条承包集体、山场土地的村民,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数按时交纳承包费,不得拖欠集体款项。违反合同条款者,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者诉至法院追求其责任。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组织及一切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第七条村将成立红白理事会,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村民有关事宜;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搞陈规旧俗。第八条搞好户内外卫生,不乱扔垃圾,不污染环境,保持村容整洁。保持村内道路通畅,不准有四堆(草堆、粪堆、土堆、垃圾堆)和设置路障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第九条全体村民要积极参加集体公益活动(如水利建设,环境治理,道路维护,及雪清扫),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村民代表要积极带头参加,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十条关心教育下一代,孝敬、尊重、赡养老人。积极参加每年村组织开展的评选“十星家庭”和“敬老模范户”等活动,对获得荣誉的家庭给予挂牌和物质奖励。第十一条服从镇村建设规划,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不搞违规建设。第十二条村民之间要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仅仅计较个人得失。第十三条村民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尽量自行化解,不能自行处理的要依靠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节,不得仗势欺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第十四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婚入男女需达到法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后,方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第十五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实行优生优育、杜绝计划外生育;按时参加村卫计生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透环、孕情检查和健康查体活动。第十六条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卫计生部门组织的健康查体。持证怀孕后不得私自终止妊娠,因病需要流引产时,报请卫计生部门进行审批。婴儿出生后当月5日内将婴儿出生有关情况(出生时间、性别、地点、是否剖宫产等)向计生专职人员汇报,做到不漏报、瞒报,错报。杜绝私自抱养婴儿。第十七条生育后顺产90天内,剖腹产6—7个月选择适合本人身体状况的避孕节育措施。第十八条计划生育特困户优先享受低保,救济救助。第十九条育龄人员外出30天以上时,需向卫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期间,每年分两次(1—6月、7—12月)向村计生专职人员提供现居住地卫计生部门出具的妇检证明。第十九条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全体协会会员大会,总结一年的工作,评比出优秀会员,对违反村规民约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布置安排下一年的工作。第二十条领取独生子女费的家庭从申请当月起满14周岁上父母享受每人每月5元的奖励。第二十一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半年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本年度计划生育出生计划生育情况,独生子女奖励,奖励扶助情况。第二十二条全体村民自觉遵守本村村规民约,村两委及家庭成员应带头履行,以身作则,接受全体村民监督。凡被依法处理和违反村规民约的个人,本年度将取消评先树优的资格。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村规民约》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日之前的《村规民约》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村规民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为准。第二十四条本《村规民约》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村规民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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