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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2、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交通设备、押运财务、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3、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1、公司及各部门、中心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安全保卫部经理担任,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2、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此外,各车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3、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1、公司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明白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2、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3、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4、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处理公司防火安全工作;(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5、各部门、车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6、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1、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2、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3、各部门、车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它各部门每星期做一次检查;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4、公司外出执行任务的押运车、施救车、行政用车必须在出车前检查车内消防器材确保消防灭火器完好,对车况进行检查,交接班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5、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电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6、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规定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枪支弹药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7、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公司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每年以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六章防火巡查、检查制度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部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将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告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第七章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第八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定期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3、消防器材管理:(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更换。(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第九章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十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5)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6)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7)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8)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9)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10)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公司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11)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12)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13)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14)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2、用火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安全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公司人员予相应的考核扣分,严重的予以开除。第十一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第十二章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第十三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1、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第十四章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公司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B、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C、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D、谎报火警;E、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F、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G、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本文标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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