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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的主要内容。签署本协定各方,考虑到密切的经济合作对于最有效地利用资源和加速亚洲与远东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动员本地区内和本地区以外的资金和其他资源,创造和促成有助于增加国内储蓄和使更多的开发资金流入本地区的条件,以便使本地区可以得到更多的开发资金的重要意义;承认要求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扩大成员的对外贸易的合理愿望;相信建立一个以亚洲为基本特色的金融机构有助于达到上述目的;同意建立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称为“亚行”)。亚行按照以下协定条款经营业务:章程第一章宗旨、任务和成员资格第一条宗旨亚行的宗旨是促进亚洲和远东地区(以下称为“本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合作,并协助本地区的发展中成员集体和单独地加速经济发展的进程。本协定中凡提到“亚洲和远东地区”和“本地区”时,都包括《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所包含的亚洲和远东的各种领土。第二条任务为实现其宗旨,亚行应有如下任务:一、促进为开发目的而在本地区进行的公私资本的投资。二、利用亚行拥有的资金来源,为本地区的发展中成员的发展提供资金,优先照顾那些最有利于整个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本地区的、分区的以及国别的工程项目和计划,并应特别考虑本地区较小的或较不发达的成员的需要。三、满足本地区成员的要求,帮助它们进行发展政策和计划的协调,以便它们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资源,更好地在经济上互为补充,并促进它们的对外贸易,特别是本地区内部贸易的逐步发展。四、为拟订、资助和执行发展项目和计划提供技术援助,包括编制具体项目的建议书。五、在本协定规定的范围内,以亚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同联合国及其机构和附属机构(特别是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以及参与本地区开发基金投资的国际公共组织、其他国际机构和各国公私实体进行合作。并向上述机构和组织展示投资和援助的机会,吸引他们的兴趣。六、开展能实现亚行宗旨的其他活动和其他服务。第三条成员资格一、下列国家可以取得亚行的资格:(一)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会员和联系会员;(二)联合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中的本地区的其他国家和非本地区的发达国家。二、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但尚未按照本协定第六十四条加入亚行的国家,可以根据亚行规定的条件,至少四分之三的投票权的全体理事中的三分之二在代表投赞成票时,被接纳为成员。三、不负责处理自己的国际关系的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联系会员,其加入亚行的申请,应由负责其国际关系的亚行成员提出,并由该成员担保,在申请国自己承担责任之前,由它保证对申请国因加入亚行而可能发生的一切义务和利益负责。本协定所使用的“国家”一词,应包括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联系会员的领地在内。第二章资本第四条核定股本一、亚行的核定股本为十亿美元,以1966年1月31日的美元的含金量和成色计值。本协定凡提到美元时,均指按上这计值的美元。核定股本分为十万股,每股的票面价值为一万美元,只供成员按照本协定第五条的规定认缴。二、首期核定股本分为实缴股本和待缴股本。实缴股本的票面总价值为五亿美元,待缴股本的票面总价值为五亿美元。三、理事会认为时机合适时,可按照它规定的条件,增加亚行的核定股本,但须经代表至少四分之三投票权的全体理事会中的三分之二投赞成票通过第五条股本的认缴一、每个成员均须认缴亚行的股本。认缴首期的核定股本时,实缴股本与待缴股本各占一半。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获得成员资格的国家,首次认缴的股本数按本协定附录甲的规定执行。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加入的成员,其首期认缴的股本额由理事会确认,偿若这种认缴能使本地区成员占有股本总额的比例低于百分之六十时,则不予批准。二、理事会每隔五年以上审查一次本行的股本总额。如需增加核定股本时,每个成员都可以按理事会确定的条件,有机会公平合理地认缴,其认缴部分占增加股本的比例,与增资前其份额占股本总额的比例相同。但是,如果此项增资或部分增资影响了理事会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作的决定,则上述规定不适用,任何成员均无必须认缴增加股本的义务。三、理事会可以应成员的要求按它认为适当的条件增加该成员的认缴额。但是,如果这种增加会使本地区成员的股本占股本认缴总额的比例减少到百分之六十以下,则不得批准。认缴额不到认缴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六的本地区任何成员要求增加其认缴额时,理事会应给予特别考虑。四、成员首期认缴的股本应按面值发行。对其它股本,也应按面值发行,除非理事会以代表投票权过半数的全体理事的过半数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另定发行条件。五、股本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作抵押品抵债,除按本协定第七章的规定转让给亚行以外,不得作其它转让。六、成员对股本的债务,仅限于以股本发行价格计算的未缴部分。七、任何成员均不因亚行成员资格而对亚行的债务负责。第六条对认缴股本的支付一、根据第六十四条获得成员资格的本协定签署国,其首期认缴的实缴股本分五次缴清,每次缴百分之二十。第一笔或在本协定生效后三十天内支付,或在根据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之日或之前支付,视何者在后而定。第二笔在本协定生效期满一年时支付。其余三次每满一年支付一次。二、首期认购的最初实缴股本,每笔均应:(一)百分之五十以黄金或可兑换货币支付;(二)百分之五十以本国货币支付。三、亚行可接受任何成员国政府或成员所指定的保管银行所发行的期票或其他证券,用以代替该成员按本条第二款(二)项规定应以本国货币支付的数额。条件是亚行在经营中不需要使用该成员的货币。上述期票或证券应为不可转让、无息、按面值见票即付的票证。在遵照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二)项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以可兑换货币支付上述期票或证券,应在合理的期间内,对所有这类期票或证券采取同一比率。四、成员按本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用本国货币支付的每笔款项,其金额由亚行在认为需要时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磋商以后,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平价计算,此项缴纳股本的金额应同按美元计算的金额完全等值。支付的金额先由成员自行确定应支付的金额,要由亚行在付款到期日九十天内作出必要的调整,以使所支付的金额和按美元计算的金额完全等值。五、亚行的待缴股本,只是在亚行需要偿付其按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款对外借款以增加其普通资本或为此类资本做担保而产生债务时,方予催缴。六、本条第五款所指的待缴股本,成员可以选择用黄金、可兑换货币、或亚行偿债所需的货币支付,待缴股本的催缴额在全部待缴股本中的比例应该一致。七、本条项下的各种支付的地点由亚行决定。但在理事举行首次会议之前。本条第一款所指的首次付款应支会给亚行托管人联合国秘书长。第七条普通资本本协定中“普通资本”一词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本协定第五条规定认缴的亚行核定股本包括实缴股本与待缴股本,但是根据本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留用的一笔或数笔特别基金不在此内。二、亚行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授权通过借款筹集的资金。对此种资金,适用本协定第六条第五款关于待缴资本的规定。三、用本条第一、二两款资金发放的贷款或做担保而收回的偿还资金。四、用上述资金发放贷款或做担保所获收入。此项贷款或担保适用本协定第六条第五款关于待缴股本的规定。五、亚行所收到的不属于本协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特别基金的其他任何资金或收入。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八条资金的使用亚行的资金和设施应完全只用于履行本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宗旨和任务。
本文标题: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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