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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游艇驾驶员的技术素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和《游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海事局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海事局辖区内的游艇驾驶员和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主管机构的授权负责负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及其管理工作。第四条游艇驾驶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考试,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游艇驾驶员证》。持有游艇驾驶员证书的驾驶员应在证书所规定的航行区域(水域)内驾驶游艇。第五条申请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并按要求报备主管机关。第二章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第六条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二)符合船员体检标准》;(三)完成规定的游艇驾驶员培训;(四)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考试和评估;(五)具有良好的水上安全记录(如适用)。第七条申请游艇驾驶员考试者报名时应递交以下资料:(一)本人身份证或护照(或复印件);(二)《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发证申请表》;(三)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四)四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五)有效的船艇驾驶证书(如适用);(六)游艇驾驶员培训证明文件;(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参加游艇驾驶员的培训,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所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70分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由主管机关另行颁布(见附件一)。第九条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均合格才视为考试评估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其在一年内补考二次,否则必须重新培训。第十条考试合格者可向主管机关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主管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游艇驾驶员证》。第十一条《游艇驾驶员证》等级分为:(一)A级游艇驾驶员证书:适用于长江干支开放水域;(二)B级游艇驾驶员证书:适用于特定封闭水域。第十二条申请A级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持有内河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参加游艇驾驶员培训,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附件一1.1-3.4所规定的理论考试和附件二所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合格。第十三条申请B级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参加游艇驾驶员的培训,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附件一所规定的理论考试内容和附件二所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合格。第十四条持B级游艇驾驶员证书二年以上者(有实际不少于12个月的水上操艇资历),可申请A级游艇驾驶员证书,并参加所申请航区的航道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经考试合格。第十五条持异地(含境外)游艇驾驶员证书者,经主管机关认可后,通过航道(港口)情况和法规培训及主管机关要求其他必要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可换发主管机关签发的《游艇驾驶员证》。第十六条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内河)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经《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可申领《游艇驾驶员证》。第十七条《游艇驾驶员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作,有效期为五年。第十八条《游艇驾驶员证》的基本内容:(一)证书编号;(二)持证人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三)适用的航行区域;(四)签发适任证书主管机构名称和主管机关印章;(五)持证人审验、再有效换证等有关信息;(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第三章审验和再有效换证第十九条《游艇驾驶员证》的审验及再有效换证,由游艇俱乐部或游艇驾驶员本人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适任证书的有效期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第二十条《游艇驾驶员证》每三年审验一次。持证人应在审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第二十一条凡申请《游艇驾驶员证》再有效者,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游艇驾驶员证》的再有效换证。第二十二条凡申请《游艇驾驶员证》审验、再有效换证者,须安全记录良好,参加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且考试合格。第二十三条《游艇驾驶员证》审验或再有效换证需交验以下资料:(一)《游艇驾驶员证》;(二)体格检查表;(三)《游艇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四)两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第二十四条主管机关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游艇驾驶员证》的审验或再有效换证。第二十五条《游艇驾驶员证》逾期未审验的,持证人除应进行法规知识更新培训外,还需进行实际操作评估,合格后方可申请《游艇驾驶员证》的审验。《游艇驾驶员证》逾期十二个月未审验的,按规定须重新培训考试。第二十六条《游艇驾驶员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办理再有效换证的持证人除应进行法规知识更新培训外,还需进行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向主管机关申请《游艇驾驶员证》再有效换证。《游艇驾驶员证》有效期届满后超过十二个月未再有效换证的,按规定须重新培训考试。第二十七条《游艇驾驶员证》损毁、遗失,持证人可向主管机构(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经主管理机构审核,签发相应的《游艇驾驶员证》。第四章培训机构第二十八条申请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应满足《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标准》要求,相关材料报备主管机关。第二十九条从事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教员,须满足《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所要求的知识及技能,实操训练教员还须满足不少于24个月游艇驾驶资历,同时应将个人信息、履历等有关资料事先报备主管机关。第三十条符合《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标准》(附件三)要求,申请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需向主管机关递交以下资料:(一)载明符合《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全部内容的书面申请;(二)机构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时,在培训开班前报备主管机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机关可责令其限时整改。(一)未满足《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最低标准》要求的;(二)不按《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培训规范进行培训和弄虚作假;(三)教员不符合培训的要求或随意改变或调整培训计划(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消除;(五)违反其它有关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游艇驾驶员驾驶游艇时,应随身携带《游艇驾驶员证》,否则视为无证驾驶。第三十四条对游艇驾驶员的各种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游艇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游艇驾驶员证》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一年后,可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和评估。第三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本办法时,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是:(一)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二)本办法所称“游艇培训机构”,是指为游艇操作人员提供培各项操作培训服务并依法成立的组织。(三)“游艇驾驶员证”系指持证人业经相应的培训、评估、考试达到《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要求,具备驾驶游艇能力的证书。第三十八条游艇驾驶员依据本办法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及审验、再有效换证,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游艇驾驶员评估和考试大纲附件二:评估项目:游艇操纵和设备使用附件三: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最低资质标准附件一:游艇驾驶员评估和考试大纲内容学时理论实操1.游艇常识21.1游艇术语1.2游艇基本结构和设备1.3游艇存放1.4机械常识及维护1.5机器故障的处理2.基本安全知识22.1通信设备的使用2.2救生设备的使用2.3消防设备的使用2.4基本急救和急救器械的使用3.法律法规63.1《船员条例》、《船员注册管理办法》3.2《内规》、《船员考试发证规则》、《防污规定》3.3《事故报告及处理》、《内河水上处罚规定》3.4其他法规和规章4.航道与气象44.1获取水情及气象预报的途径和内容4.2航道、助航标志及通航环境4.3《定线制规定》、《特殊水域管理规定》5.航行操纵65.1船舶基本操纵性能的掌握5.2了望、安全航速、防碰撞5.3追越、横越、调头5.4扎风、扎水、扎雾规定6.实际操作186.1影响游艇操纵的因素(风、流、浪)6.2高速航行6.3靠离泊作业6.4港区、特殊水域的操纵6.5应急应变共38学时附件二评估项目:游艇操纵和设备使用适任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课时(小时)1.游艇操纵1.1航行准备按操作程序正确做好开航检查和启动机器18.01.2基本操控能正确定速定向直航、按规则进行避让、靠离泊正常1.3恶劣气况水况下的操作扎风、扎水、扎雾1.4应急应变消防、救生等2.设备使用2.1VHF、GPS正确使用并通话3.02.2救生圈和救生衣正确穿着救生衣和使用救生圈2.3手提灭火器正确使用种类灭火器2.4声号、灯号、旗号的使用正确使用各类声号、灯号、旗号3简单急救3.1人工呼吸掌握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法3.03.2烧伤、烫伤、触电的简单处理3.3外伤止血简单处理3.4骨折的临时处理3.5溺水的初步处理合计24.0附件三: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最低资质标准1.机构具有组织机构即有相应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有完整的内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按《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2.培训教员中专及以上水运院校学历(驾驶或轮机)且持有内河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具有相应游艇操作经验(2年以上)的教员3名。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管理人员(2名)。3.基础设施3.1可容纳二十人及以上的标准教室1间;3.2存列实物和教学模具的展览室;3.3可供游艇操作员实际训练的安全水域和停泊设施。4.设施设备4.1可供教学和实操训练的游艇(1艘及以上);4.2信号旗1套、VHF设备1套;4.3救生衣10件;4.4救生圈2个(带抛绳);4.5手提灭火器(干粉)2个;4.5急救箱1个;4.6实操演练人体模型1个;4.7供教学使用的投影机、录像机等视听设备1套。5.教材和图书资料5.1符合《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的要求并在主管机关备案的培训教材;5.2各种培训挂图(信号、航道标志、水域示图等);5.3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资料。
本文标题: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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