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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1、某省在机构改革后,该省财政厅由原来的70人减少到现在的40人,人员精简了。扯皮的事情减少了。但该厅王厅长仍感到事物纷繁,没有头绪。事情还是原来那么多,原来2个人干的活现在压倒了一个人的身上。厅里原来有两个副厅长,王厅长希望能再增加两个副手替自己分担一些工作。因此他决定向省政府打报告,申请增设两名厅长助理。这样,既不突破领导职数的规定,又可达到目的。请问:这样做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答:机构改革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否则政府仍然摆脱不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增设副职或助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正职的负担,但增加了管理层次,影响了工作效率。2、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男子。一天他们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在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上盗得出口布料三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问:在本案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谁是胁从犯?并说明理由。答:在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甲提议盗窃,并分派乙、丁进行犯罪预备,甲同乙、丁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后,甲又让乙找丙销赃,最后平分赃款。可见,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是胁从犯”。案中乙、丁积极参加这起共同犯罪,但又不是造意犯和组织者,比起主犯甲来说,乙、丁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丙参加了犯罪的预谋,但仅表示同意,未参加盗窃,事后销赃是在乙的胁迫下,无奈实施的,参加了平分赃款。丙参与了事先通谋,事后销赃,应属共同犯罪,但丙销赃行为,是在乙胁迫下实施的,因此,他是胁从犯。3、某省药材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于某,原计划科副科长王某,原业务科副科长、中药技师陈某,原党委委员、业务科科长李某,于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间,利用负责经营中药材出口业务的便利,收受港商贿赂的物款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于某等四人收受港商贿赂后,千方百计的为有关港商牟取非法利益。他们采取改变药材品名、以次充好、降级降价、增大出口药材的损耗率,多发货少收钱等恶劣手段,把国家大量中药材低价卖给港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0多万港元。问: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受贿罪?为什么?。某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该县数名贪污腐败的党员干部进行开除党籍的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法律制裁。问:试用政党监督的有关原理对这起案例进行分析。我要提问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答::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2-受贿论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而非法索取、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1)犯罪主体(接受贿赂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客观行为上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或者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3)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受贿人的直接目的在于接受行贿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于某等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为港商谋取利益,收受港商贿赂的财物,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了受贿罪。为了严肃国家法纪,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纯洁干部队伍,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对贿赂犯罪必须坚决、严厉制裁。4、某县县纪委对该县数名贪污腐败的党员干部进行开除党籍的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法律制裁。试用政党监督的有关原理对这起案例进行分析。解析:在我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坚强核心。政党监督要求政党组织对国家行政管理实行监督,其中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组织中专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机构。它受理人民群众对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并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该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不称职的贪污腐败分子给予党纪处分,完全符合政党监督的精神,是符合民意的正确作法,理5、应受到支持和肯定。简答题32简述通货膨胀的治理方法。为庆祝某市建市30周年,该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切实遵守执行。问: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答: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该市政府办公室中是其所在政府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要求全市各行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遵守执行通行的行为是主体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当然市政府可以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6、某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该县数名贪污腐败的党员干部进行开除党籍的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法律制裁。试用政党监督的有关原理对这起案列进行分析。答:在我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坚强核心。政党监督要求政党组织对国家行政管理实行监督,其中,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组织中专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机构。它受理人民群众对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党员的违法乱纪提出的申诉控告,并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该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不称职的贪污腐败分子给予党纪处分,完全符合政党监督的精神,是符合民意的正确做法,理应受到支持和肯定7、2006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6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3-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6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6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9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9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材料,作答下列各题。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1)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为何仍因具有新颖性而被授予专利权?(C)C、因该发明的核心技术在论文中被透露未经甲公司同意(2)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D)D、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3)丁公司实施甲公司发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C)C、2009年5月7日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4)甲公司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BC)A、申请诉前禁令B、申请诉前先予执行C、申请诉前财产保全(5)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有(BCD)B、丙公司所在地法院C、丁公司所在地法院D、丙公司研制样品生产地法院8、何达、许迩两人互发E-mail协商买卖笔记本电脑一事。2004年7月23日,何达发出邮件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7月24日,许迩回信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何达于7月26日回复:“可以,8月2日到我这儿来取货付款。”许迩于7月28日回信:“同意。”何达于当日收到该7月28日的回信。上述E一mail为何达、许迩二人分别在甲地、乙地所发,何达的经常居住地为丙地,许迩的经常居住地为丁地。8月2日许迩到何达处取电脑,发现何达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何达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许迩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许迩尚未付款。根据上述材料,作答下列各题。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1)何达许迩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属于要约的有(ABC)。A.7月23日何达的邮件B.7月24日许迩的回信C.7月26日何达的回复(2)设许迩在回家的路上碰到昔日的同学丙,丙正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许迩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何达付款。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C)。C.丙届时未付款,应由许迩向何达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标题: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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