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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案例分析1、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王存在伪造虚假年龄、虚假身份、虚假任职经历等问题。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加盖公章。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过渡手续。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总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原太原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临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时任洪洞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郭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山西查处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黄梅芳档案造假案。黄梅芳,2013年6月任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经查,黄梅芳的干部人事档案存在涂改年龄等造假问题。其父黄长泉任稷山县财政局局长期间,经时任稷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李某某介绍,进入县委组织部干部档案管理室查看黄梅芳档案,趁档案管理员王某某不在场时,将黄梅芳实际出生日期从1972年4月涂改为1975年4月,并撤换了其入团申请书。2006年6月,时任稷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姚某某,责成时任副部长韩某某和干部科科长南某某审查黄梅芳档案后,召开部务会研究认定了其涂改后的出生年月,并向运城市委组织部出具了认定书。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运城市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黄梅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黄长泉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某某、韩某某、南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姚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广东查处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原政委钟立档案造假案。钟立,2010年5月任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政委,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任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经查,钟立存在工作经历弄虚作假、违规获取公务员身份等问题。2001年7月,钟立中专毕业被五华县国土局下属国土所录用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并未报到上班。之后,其父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现任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某某,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将钟立调入五华县委某办公室,违规获得公务员身份;在此过程中,五华县委书记(现任梅州市政协主席)李某某,交代有关人员协调办理钟立调动手续;时任五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某某、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幸某某根据交办,违规办理了手续。根据查核结果,广东省和梅州市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免去钟立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职务,由市人社局按事业编制试用期内工作人员安排;对钟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幸某某等12名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上述三起中组部通报的干部档案造假案,对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是属于什么样的行为,如适用《规定)应该分别受到怎样的处理?作为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你认为应该如何防止此类事项发生?答:(一)上述三起案例,当事人分别采用涂改、伪造、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方式对自己的干部档案进行造假。(二)其行为违反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第九条,情节较重或严重,当事人应受到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相关责任人应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三)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一是要严格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对档案的查阅借用严格控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注重回避,非因正常管理程序,一律不得对档案进行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二要注重档案法律法规特别是监察部30号令的宣传工作,让大家普遍具有底线意识。2011年9月,××县碧朗乡政府在向县档案馆移交1996--2000年文书档案时,工作人员发现该乡缺少11卷永久档案。工作人员当即要求该乡立即查找。该乡组织全政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查找,并向原在该乡工作的领导及档案员进行调查,了解到有部份档案曾被县国土部门借走的信息,最后在档案室内翻出了借出档案凭据。后派人到国土部门询问,原来该部分档案是在2006年7月由县国土局借到长沙用作资料参考,一直没退回。2011年10月下旬,县国土局派人专程到长沙将档案取回。10月底,该缺失档案全部移交进县综合档案馆,该乡被免以处罚。请问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借走档案,长期未归还的行为,是否应当处理?该案有何启示?答:国土局工作人员借走档案,长期未归还,致使档案脱离其保管场所超出合理期限多时,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第六条规定,予以处分。之所以导致这种现象,一是档案法制意识淡漠,二是档案管理制度没有真落实,三是档案部门监督不到位。改进一是严格执法,二是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档案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主要是以下五种。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一)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一)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处罚案例1999年2月,某县甲机关新办公楼落成,甲机关陆续从原办公楼搬迁到新办公楼内,而档案却在老办公楼内没有搬运。随后,甲机关开始实施干部职工聘任工作,原档案员王某调离原工作岗位,办公室负责人及新档案员徐某到位。1999年9月,办公室一行数人及原档案员王某到老办公楼搬运档案,在搬运装车时,由于档案及有关装具数量过多,局机关一辆小型工具车装运不下,故雇了几辆人力三轮车帮助装运,但未派工作人员押车。档案运到新办公楼后,直接存放在档案室内,原档案员王某未对档案及时进行清点。1999年10月,新档案员徐某拿到档案室锁匙后,未与王某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未对库存档案进行清点及清理。直到2000年5月档案员徐某在查阅利用档案时,发现1991年、1992年、1993年等3个年度档案遗失。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答题要点1、本案属于“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档案法》第24条规定,“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违反《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责令赔偿损失。综上所述,档案部门应建议任免机关对王某予以记大过处分(因丢失档案情节较为严重),并责令其赔偿损失。2、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造成档案丢失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责任意识不强,档案监管措施薄弱,档案工作未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大力开展档案法制宣传,增强全员档案意识;二是严格档案规章制度,全面进行风险排查,对于存在档案安全风险的操作环节,应制定相关预案(押运、清点、交接、入库等),并严格执行,确保责任到人。三是档案安全监管长抓不懈,严格交接手续、定期清点室藏文件,确保档案安全。某市甲机械公司在1999年企业改制期间兼并乙农机厂,乙农机厂档案搬运到甲机械公司过程中因遇雨,1986年前1020卷会计档案暂存放在乙农机厂档案库房。2000年1月28日,甲机械公司的会计发现库房门已被打开,存放在库房内的会计档案不翼而飞,会计立即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公司领导马上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刻组织力量侦破,基本查明案情:乙农机厂张某经过时偶然看到库房的门没锁,并且无人看管,就顺手牵羊将两个柜子与档案全部搬回家。木头柜拿回去家用,档案则被当废纸卖给了废品收购站,不当得利近50元。事后,该市档案局向甲机械公司发出了《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对乙农机厂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00元。请对本案进行评析。1、属于《档案法》第24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应给予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如情节严重,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应当责令赔偿损失。2、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第一,档案意识淡薄。甲公司的档案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和这起案件的发生有关系。《档案法》第13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这是对档案工作的最基本要求。甲公司档案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张某有可乘之机。本案中,对于暂存在乙农机厂档案库房中的会计档案,档案人员及其所在公司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库房门不锁,又无专人看管,在天气转好后更没有及时转移,事故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第二,转制企业的档案管理存在诸多问题。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企业转制后档案根据其性质和内容进行处理,会计档案按规定应到新企业。而本案中对会计档案的处理却是有规定无执行,以致发生这样的事故。本案的发生也给处于转制过程中的企业敲响了警钟。1997年1月9日,甲县某村村民方某等四人到甲县档案馆查阅本村土地清册时,乘管理员程某不备,将其中的一页撕下,由方某涂改,在土地清册的一处空格中增填230亩土地,之后又偷偷插进原案卷。当天下午将近下班时,方某等人要求甲县档案馆复印本村全部土地清册共85张,程某便进行复印。方某将涂改后档案的复印件做凭据向管区索要增改后的土地,一向属于管区的这块土地引起了争议。1997年2月甲县档案馆会同检察院对此事作了调查鉴定,但没有最终结果。根据群众举报,1999年9月市档案局成立专案小组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了解,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方某等人对涂改档案的事实供认不讳。后做出以下决定:1、对涂改档案的直接责任者予以严肃处理。鉴于方某等人交待问题清楚,态度比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予以从轻处理,责成该村向甲县档案馆赔偿损失5000元;2、对程某通报批评,并责成他们向市档案局写出检查。请对此案进行评析。1、本案属于“擅自涂改档案”的违法行为,根据《档案法》第24条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依据《档案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以下,由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进行查处。本案鉴于损害结果已造成,档案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2、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这类案件之所以发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从管理方面来说,档案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档案利用的相关规定,在调卷过程中,工作失职,使作案者有机可乘。因此,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制度,在制度的贯彻实施上更要下大力气,另一方面档案人员应勤勉尽责,加强档案利用过程中清点和检查,并尽可能的用档案复制件替代原件利用。从违法当事人来讲,为了达到私利,不惜触犯法律。对于这一存在较多的违法事件,除了要加大档案宣传,使档案观念
本文标题:档案法制案例分析(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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