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案例1(玻璃单独破碎险)家住浦东的张小姐吃饭时,将福克斯轿车停放在饭店门口。谁知当她吃完饭取车时,发现车辆后方的玻璃被不知哪来的垃圾击碎。见此情景张小姐赶快拨通了保险公司的电话。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后,告诉张小姐,由于她没有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所以她得不到赔偿。当初她在购买车险时,保险代理人告诉她说车辆已经上了“全保”,她便认为车辆发生什么事故都可以得到保障了,还觉得当时购买的车险挺便宜的。没想到车玻璃单独损坏却得不到赔偿。案例二(自燃险)车主何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车子买了11年了,早上开出来也没发现有异常的地方,可刚开到杭州中河高架万松岭路附近,火就着起来了。何先生还算镇定,赶紧踩刹车靠边停车,然后和车上的3位家人逃了出来。随后,何先生报了警,杭州消防接警后,调派消防鼓楼中队前往救援。消防赶到时,汽车前部已经燃起大火,外壳已经变形。消防官兵立即铺设水带,火很快被扑灭。可是,何先生有些沮丧,原来,他的车子并没有购买自燃险,所以保险公司无法理赔。案例三(车身划痕险)黄先生对刚买了半年的富豪轿车非常珍爱,一天晚上,他坐在书房里忽然听到爱车的报警器鸣叫。急忙冲出去查看,发现车身已经被划花,出现30多厘米长的几道划痕。购买富豪轿车时,黄先生是通过4s店汽车经销商投保车险的,他急忙翻出保险公司的电话,咨询是否能理赔。保险公司回应,因此保险公司拒绝了黄先生的索赔。案例四(不计免赔特约条款)2010年10月8日,张先生向启东某箱包厂购买一辆二手小客车。买车后第4天,张先生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的批改手续,将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等资料均改为了本人,保险公司未出具新保险单。2011年9月18日晚,张先生驾驶该车时,不慎撞到路牙上。交巡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为此,张先生支付施救费、车辆维修等费用13000元。案例四事后,张先生在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提出,车辆原所有人在申请变更投保人等事项时,一并提出了退还不计免赔险的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退还了630.92元保费,故应当扣除张先生车损部分的15%。张先生认为,其对原车主退保不计免赔险的事项毫不知情,且保险公司在为其办理批改手续时,未说明退保事项,也没有收到保险公司退保批单或新保险单。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启东法院。案例四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虽然保险公司所举证据能证明案涉车辆在转让时原车主申请退还不计免赔险,保险人同意的事实,但该退保的事实有无实际发生,保险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且保险公司在收到原告批改申请时,未能向其说明不计免赔险已退保的事实,也未向其出具新的保险单,使被保险人无从得知不计免赔是否已退保的事实,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原告赔偿金13000元。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案例五(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去年春夏,广东地区遭受了连续暴雨的袭击,家住广州的卡罗拉车主魏女士就遭遇了爱车被淹的经历。当时,魏女士正在驾驶车辆,行驶到一处深槽路段时,低洼地段的雨水已经淹没到了车子前机盖的位置。魏女士心里一慌,脚下发软,车子突然就熄火了。当时,魏女士的车陷在雨水中,没法打开门,车上又没有同行的人能帮她推车。魏女士只好重新打火,结果,不仅车子没能被发动,发动机还因“呛”进了雨水导致损坏。魏女士向保险公司报了,但保险公司认为不赔偿。案例六(新增设备险)许先生车内的高级音响出现损坏,已经投保了新增设备损失险,保险公司该不该进行赔付?案例七(机动车停驶损失险)今年的一天,某市的一位出租车司机杨师傅出车的过程中,遇上了一位新手司机新车司机小张。在十字路口时,由于小张刹车不及时,把杨师傅的车狠狠地撞了一下。交警判定的事故责任十分明确,小张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由于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几天后,杨师傅的车修好了,同时车辆的损失也得到了赔偿。不过,杨师傅是位出租车司机,因为这次事故的发生,让他几天都不能出车,少挣了不少钱,因此,杨师傅还向小张提出了误工索赔。当小张再与保险公司联系时,得到的答复,对这类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案例八(车上货物险)有一位货车司机赵师傅经常跑长途,时常在高原上穿梭。某年四月份的一天,运着一车红木家具从西双版纳往四川赶,但是运气不好,碰上了大暴雨,在一个小拐弯处不幸与另外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赵师傅的车当时侧翻,还好人没大伤,可是一车价值5万元的家具全给砸烂了。赵师傅人很老实,于是迅速向货运公司老板打电话汇报情况,还主动提出自己可以赔偿。老板批评了他的同时,突然想起来这车上过车上货物责任险,就省下了一大笔赔偿费用。案例九(近因原则)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1998年9月7日,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标的物为一辆宝马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为人民币900000元,保险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时起至1999年9月11日24时止。保险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照该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的约定,承担杨某投保车辆的保险责任。签约后杨某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有关保费。1999年7月27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时,杨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则上车点火启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死火,尔后则无法起动。杨某即将车辆拖至某修理厂,经检查认为系发动机故障。杨某考虑该修理厂设备不齐全,又将车拖至某汽车维修公司,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气系统入水吸进燃烧室,活塞运转与水不可压缩之后作用力导致连杆折断,缸体破损。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因争议太大,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损失,杨某遂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车辆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1.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隔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2.事发时的可能:当天晚上下了大雨,该车停放的地方涨过水,使该车被雨水严重浸泡,进气管空气隔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地台以下,驾驶员启动汽车时,未先检查汽车进气管空气隔有无进水,使空气隔余水被吸入发动机气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杨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车辆受浸低于车身地台的情况下,不可预见进气管空气隔进水,此时启动车辆属正常操作;另外,从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本案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中暴雨是前因,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相对于暴雨是后因,而相对于启动发动机是前因,启动发动机是后因,正是由于暴雨的发生才导致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才使启动发动机这一开动汽车必不可少的条件发生作用,导致发动机缸体损坏,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暴雨才是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向杨某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案例十某物流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30余米处,所幸李某没有受伤。李某小心翼翼地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的前部顶起以防继续下滑。就在李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李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物流公司对于李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物流公司认为,李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施救费”,应属车损险赔付范围,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物流公司的请求,物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思考题:1.法院的判决结论如何?依据是什么?2.对事故损失施救时,应注意什么?案例十一2004年8月17日,老王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一年。10月7日,老王在开车回老家的路上,被老李的车追尾。经交警认定,老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王修车花费5000元,并从保险公司索要了赔款,同时将向老李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代替老王向老李索要事故损失赔偿时,老李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责任在自己,心中也感觉十分愧疚,于是马上拿出了6000元,给了保险公司人员小赵。小赵将6000元全部交回了保险公司。一段时间后,老王听说了此事,向保险公司要多余的1000元钱,保险公司坚决不给。2005年5月3日,老王的汽车被偷,老王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辆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了老王全部赔款10万元。又一个月后,车辆被找回,老王不愿再要车,将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时,竟拍出15万元的价格。老王听说了此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5万元钱,保险公司还是坚决不给。思考:1.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2.对第二种情况,你若再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案例十二2007年7月11日晚6时许,原告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济南市某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王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货车相撞,张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张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并随时有生命危险。大型货车驾驶员王某在肇事后逃逸。伤者张某的家人为挽回张某的生命,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毕竟由于家境贫寒,还是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医院多次向张某家人催交未果,想停止抢救。后经了解,事故发生前王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思考题:1.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能否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2.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那么张某的抢救费用应如何处理?案例十三王经理非常疼爱自己的妻子,虽然家中已经有了一辆花冠牌的私家车,还是主张给已经有了驾照的妻子单独购买一辆POLO,并亲自为妻子的POLO办完了包括购买保险在内的全部手续。为了体现对妻子的爱意以及以后交费方便,他将两辆车的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写成了自己,并且购买了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周末,为了锻炼妻子的驾驶技能,两人各自驾车外出郊游。由于妻子驾驶技能不够熟练,来到一个路口时,追尾撞上了正在等绿灯的丈夫的车,使得花冠尾部及POLO前部均受损。1.本起事故中,责任方在谁?2.POLO前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3.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4.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POLO的第三者责任险中获得赔付?案例十四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红色长方行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去不负保险责任”。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约定”中的义务,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案例十五2013年9月5日,李某为他的帕萨特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20万元。随后,李某将车借给杨某。杨某驾该车与董某骑的自行车后部相撞,致董某死亡,轿车也受损。事后,交通队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经核损,保险公司应支付车辆修理费7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李某随后诉至法院。案例十六A先生买了辆奥迪A6,当天到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两项主要险种,再加车上责任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辆划痕险等,一共交了7000多元。有一天,开车送孩子上学。车至校门口,车头引擎盖四周突然冒出浓烟。他关掉点火开关跑下车,在旁人帮助下打开机盖,用学校大厅存放着灭火器同时喷射灭火,后110和119赶到现场,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说,起火原因不明。之后,A向保险公司报险,公司因“起火原因不明”,拒绝理赔。A先生把保险公司告到西湖法院。他说,
本文标题:保险与理赔案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988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