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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低压电器(无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Q/G.2.7-06-2008检测装置管理办法2008-07-01发布2008-07-01实施TCL低压电器(无锡)有限公司发布企业标准文件编号Q/G.2.7-06-2008检测装置管理办法版本/次A/0实施日期2008-7-1制定马超群审核曾颖批准王振宇页码1/31范围为确保检测设备、仪器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保证检测设备运行可靠、稳定,进而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检测装置的管理内容、维护维修流程以及处罚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检测用途的专用量具、检测设备及计量仪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Q/G.2.6-04-2008《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3管理内容3.1检测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购买或自制申请,申请部门须认真填写《测量设备申请表》,详细写明相关技术要求和指标并与设备采购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对于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设备,申请部门须给予计量部门必要的技术说明和支持。对设备改造亦按照此规定执行。3.2计量检测设备进厂或自制、改造、维修完成后必须在申请部门、计量部门共同参与下,对相关技术指标和附件进行初步验收和清点,对于部分需试用或厂家调试的设备可暂缓验收,但必须严格监控,不得投入正常生产。严禁将未经计量检测的设备直接投入生产,进行试用的设备在未确定其准确性及稳定性验收之前亦严禁投入生产。3.3在发现计量检测设备失效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停用问题设备并在第一时间通知计量人员,计量人员对情况进行核实并做相应记录,设备使用部门须认真填写《计量检测设备失效报告书》,经计量部门设备维修人员确认后对设备进行维修,另外生产用检测设备还须经品控部对失效设备检测过的产品进行追溯、核查;如因生产急需,可以在知会了计量人员的同时对设备进行维修,并及时补填《测量设备失效报告书》。严禁隐瞒不报、迟报或强行使用处于失效状态下的设备。3.4计量检测设备的报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执行,设备使用部门须认真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经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后封存,入报废品仓库;对于低值易耗品类的计量检测器具,由计量部门统一收集、报废;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报废和处理任何仪器设备。3.5计量检测设备必须在其规定的环境中和额定的输入输出工作条件下使用,定人定岗,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计量检测设备均为专用,不得另做它用;避免设备仪器的非正常损耗。3.6计量检测设备由各部门的主管或领班统一到计量室领取,使用部门再将领取的仪器设备分发到个人并建立台帐,每个仪器、设备都要有责任人,并在仪器设备上标识出来;当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必须先知会计量人员,并在其监督下完成相关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离职人员的仪器设备在离职前必须上缴计量部门,离职人员的直接上级负责跟踪、监督,严禁私自移交或存留计量检测设备。文件编号Q/G.2.7-06-2008版本/次A/0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页2/33.7仪器设备责任人对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日常的保养和维护负全责。仪器设备责任人的直接上司负责对仪器设备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3.8计量检测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全面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对于大批新进厂的人员由计量部门统一进行计量检测方面的培训,再经所属部门针对性的操作培训后才能上岗;对于人员调动一类的小规模培训由人员所属部门全权负责,被培训人员的直接上司对培训效果负全责。培训记录应归档至人力资源部门备案。3.9计量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员须取得国家机构认可的资质,严格履行相关职责,在认真做好运行检查、及时检定、校验工作及其相关记录的同时,对相关流程内的其它环节及部门进行有力地监督和协助,对检测装置整体资源作合理的统筹分配;根据公司整体或局部的发展变化,对检测装置相关的体系、制度、技术要求、校验手段等进行及时变更和升级。4维护维修4.1日常保养设备的日常保养由检测装置使用人/责任人负责,每日班前班后认真执行。擦拭清洁装置各处,检测装置须保持内部及台面清洁,紧固设备外部各个接触点,量具类须作注油润滑。4.2一级保养以操作工(或车间指定技工)为主,在计量部门监督协助下,对检测装置进行局部拆解和检查,彻底清洁装置内部及关键零部件,紧固设备各个接触点。每季度要进行一次一级保养。4.3二级保养以计量部门为主,使用人(或车间指定技工)全力协助,对检测装置进行部分解体,检查修理,更换和修复磨损件,调整装置各部位配合间隙,局部恢复精度,气动及电路系统检查修理,每半年进行一次二级保养。4.4检测夹具的更换与维修因针对的检测对象不同而需更换夹具的,使用人(车间指定技工)须在计量部门监督下进行更换,并将更换下的夹具妥善保管。因磨损或其它原因导致的夹具更换,以计量部门为主,使用人提供人人力协助。4.5检测装置的维修以计量部门为主,使用部门提供人员和其它必需的资源协助。包括整机的大修及各种零配件的更换和维修。4.6保养维护记录日常保养及一级保养记录由检测装置使用部门(或责任人)完成,一级保养记录还须有计量部门的签字确认。二级保养记录由计量部门完成。各级保养记录须认真填写并保存完整。4.7根据不同用途的检测装置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不同的保养记录表格,该表格可由各部门自行设计,但必须经计量部门对其进行统一规范。5处罚5.1检测装置因其持有者保管不善而丢失,按其现有市场价格经折旧后的残值予以赔偿。5.2使用人违反相关操作规程,随意更改设备参数,保养维护不到位或将设备置于额定所不允许的条件下超限使用,每发现一次罚款20~50元,三次以上处以50-100元罚款;同时对使用人所属部门的部门长处以相同额度罚款。5.3因使用方法有误或保管不善引致检测装置损坏,精度或功能失效,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200元,并赔偿全文件编号Q/G.2.7-06-2008版本/次A/0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页3/3部维修费用;5.4在未经设备所属部门的部门长和设备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非指定使用者使用有指定使用者的检测装置时,使用人和装置责任人双方各罚款50元。5.5检测装置在使用或保养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包括一切因素导致的精度、功能失效,运行不稳定,标识缺失等,其持有者(或使用管理者)必须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主动报告计量室,严禁隐瞒不报或迟报;否则,每次处以设备责任人及其所属部门的部门长罚款20~50元,两次以上的每次处以50-100元罚款。5.6仪器持有者由于辞工或其它原因,仪器要转交他人使用的,必须经双方部门长批准和计量室审核、登记,凡未按要求移交的,一经发现给予双方当事人各罚款20元;对于未按要求移交而导致检测装置损坏遗失的,双方须均摊赔偿,如一方因已离职等原因导致无法追究,另一方全额承担。5.7仪器持有者自动离职,所属部门未安排人员进行及时清查核对,而导致不能说明检测装置损坏或遗失原因的,由其所在部门的部门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照损毁或遗失装置的价值高低或引起的影响大小,对部门长处以50-100元罚款。5.8不严格遵守检测装置相关申请、报废等流程的个人及其所属部门,第一次予以劝戒,第二次处以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属部门长20-50元罚款;对于违犯两次以上的,处以个人及所属部门长50-1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6附则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品控部计量室所有。
本文标题:检测装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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