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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棚户区改造的程序一、房屋征收程序依建设单位申请启动。建设单位(棚户区改造项目单位)申请,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二、旧城改造应当符合“四个规划”,并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的预审查或者与预审批。发改、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查或预审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县人大审议通过。三、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拟定征收方案,报县政府。征收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确定方法、签约期限等。五、旧城改造的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2六、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必要时对旧城改造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修改方案。县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旧城改造的必经程序。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是县政府,组织实施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八、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一是被征收人依法获得的补偿、补助和奖励。二是政府用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成本。三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支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委托费或者工作经费。“足额到位”取决于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后,对征收补偿费用的预评估。“专户存储”,特指建设单位的专户账户。九、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县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3释。十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议可诉。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十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改扩和改变用途,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以规划审批或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为时点开始计算,但地域上的准确的“房屋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是指发改部门暂停办理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手续;规划部门暂停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住建部门暂停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工商部门暂停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税务手续;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迁出手续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为一年。十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十四、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送达和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进行评估。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每一个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4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报告上未公示,未送达的,导致当事人复估和鉴定权利的丧失的,房屋征收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五、订立补偿协议。因旧城改造被征收住宅的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回迁。十六、支付补偿、补助和奖励并自愿搬迁。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三联单”制度,即房屋征收部门、建设单位、被征收人三方签字同意后,银行根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补偿协议的约定,将被征收人依法约定应当获得的补偿、补助和奖励的总款项,从建设单位的账户上直接划转到被征收人的账户上。十七、对不履约的一方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诉讼类的民事司法强制搬迁。十八、政府单方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自愿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提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请行政诉讼,政府根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十九、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非诉讼类的行政强制搬迁。二十、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审计和监察。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行政监察部门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监察。
本文标题:棚户区改造的程序(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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