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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引言1、本规则规范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定义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保险集团,指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2)保险集团母公司,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3)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4)受监管公司,指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偿付能力评估3、下列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当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1)母公司;(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3)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4)子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2(5)除上述四类公司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公司。本规则第4条至第15条中的成员公司均指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4、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以集团成员公司的下列报表为基础:(1)境内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编制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2)境外受监管公司按照境内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重新编制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3)境内非受监管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4)境外非受监管公司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或按境内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的财务报表。境外受监管公司按境内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重新编制资本充足性报表时,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对某些项目进行简化处理,但应当确保报表的准确性。5、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6、保险集团的最低资本为各成员公司最低资本之和扣除下列项目之后的余额:(1)合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2)联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7、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2)非受监管公司的最低资本为零。8、合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3持有合营企业股权比例与合营企业最低资本的乘积。联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有联营企业股权比例与联营企业最低资本的乘积。9、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为各成员公司实际资本之和扣除下列项目之后的余额:(1)合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2)联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3)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4)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10、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实际资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2)非受监管公司的实际资本为其净资产。11、合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有合营企业股权比例与合营企业实际资本的乘积。联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有联营企业股权比例与联营企业实际资本的乘积。12、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是指,因保险集团中一个成员公司对另一个成员公司进行资本投资而重复计入集团整体实际资本的资本。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因成员公司之间股权投资而重复计算的资本为投资方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2)因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投资而重复计算的资本为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与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之差。若此差额小于零,则重复计算的资本为零。413、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金额不得低于下列第(1)项减去第(2)项的差额:(1)被转让资产计入受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2)不考虑转让事项情况下,被转让资产计入转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若上述差额小于零,不进行实际资本的调整。14、若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进行的其他关联交易明显有失公允,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进行资本调整。15、在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出现资本不足情况下,若有证据表明,应由本集团承担全部资本不足,则在计算保险集团最低资本与实际资本时,不得扣除非本集团持股部分。偿付能力报告16、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报告由母公司负责编报。保险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当及时向母公司提供资本充足性报表或财务报表,并对报表的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17、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报送保险集团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报送经审计的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18、保险集团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2)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增减变动情况;5(3)偿付能力报表;(4)重大事项;(5)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6)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7)内部风险管理变动说明。19、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2)外部机构独立意见;(3)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基本情况;(4)偿付能力报表;(5)重大事项;(6)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7)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8)集团未来三年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9)内部风险管理说明。20、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当在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1)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发生重大投资损失;(2)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被其他监管机构接管;(3)其他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21、保险集团母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20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其报告内容包括:(1)重大事项的情况和原因;(2)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产生的影响;6(3)已经采取和计划采取的措施。22、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母公司,除按照本规则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外,还应当以自身单独报表为基础编报偿付能力报告。附则23、不符合本规则第2条保险集团定义,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集合,应当评估和报告集团偿付能力,其评估方法、报告内容和报告方式另行规定:(1)在中国境内注册、直接或间接受同一第三方控制或相同第三方共同控制(该第三方为非保险机构或非境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及所属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2)主营业务以保险业为主,至少有两家成员公司为受监管公司。24、本规则自2008年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7附件: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状况表的格式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状况表保险集团名称:年月日单位:万元项目行次期末数1期初数2成员公司实际资本合计(1)合营企业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2)联营企业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3)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4)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5)实际资本(6)=(1)-(2)-(3)-(4)-(5)成员公司最低资本合计(7)合营企业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8)联营企业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9)最低资本(10)=(7)-(8)-(9)偿付能力溢额(11)=(6)-(10)偿付能力充足率(%)(12)=(6)/(10)×100%8《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与保险集团相关联的偿付能力报告有两种:一种是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以单独报表为基础编报的单一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对附属公司的权益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反映;另一种是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拥有的所有附属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编报的合并偿付能力报告。本规则规范第二种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第一种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由其他编报规则规范。二、关于定义(一)保险集团本规则所称的保险集团,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保险集团是企业集合,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保险集团有以下两种,也是目前我国保险集团的两种经营模式:1、集团(控股)公司模式,即在保险机构之上建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形成母子公司架构。图1所示的保险集团即为集团公司模式的保险集团:9图1:集团公司模式的保险集团2、类集团公司模式,即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直接控股,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例如,图2所示的保险集团即为类集团公司模式的保险集团:图2:类集团公司模式的保险集团(二)保险集团母公司本规则所称的保险集团母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保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其他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其他公司期货公司10险集团母公司有两个特征:(1)保险集团母公司是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保险集团母公司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例如,图2中的人寿保险公司就是该保险集团的母公司。(三)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1、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本规则中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判断标准相同。(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具体判断标准如下:①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表决权比例通常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若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也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条件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条件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条件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半数以上(不含半11数)成员;条件四: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权。如果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则该被投资单位即为母公司的子公司。(2)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如果母公司能够与其他投资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则该被投资单位即为母公司的合营企业。(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如果母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该被投资单位即为母公司的联营企业。2、在确定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控制关系遵循等效传递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母公司能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第二,母公司能对子公司的合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对子公司的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例1〕如图3所示,假设保险公司H拥有S1公司90%的表决权,拥有S2公司80%的表决权,拥有J1公司50%的表决权(假设与第三方对J1公司共同控制),拥有A1公司40%的表决权(假设具有重大影响),拥有S4公司30%的表决权。S1公司拥有S4公司40%的表决权,S2公司拥有A2公司25%的表决权,J1公司拥有S3公司70%的表决权,A1公司拥有S5公司90%的表决权,A2公司拥有S6公司90%的表决权。12图3:保险集团的成员公司该保险集团成员公司间的控制关系如下:①H公司通过其子公司S1公司间接拥有S4公司40%的表决权,与直接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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