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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保险法律制度与保险监管第二节保险公司和保险经营规则目录一、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的含义及组织形式(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三)保险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二、保险经营规则(一)保险经营规则的概念(二)保险业务范围的规范(三)保险公司经营的规范一、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的含义及组织形式(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三)保险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一)保险公司的含义及组织形式1、保险公司的含义:在我国,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它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2、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我国(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代企业制度最典型的组织形式)(2)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3)外资独资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国际上(1)相互保险公司: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较适宜于人寿保险公司(2)相互保险社:该组织形式是一种非营利性保险组织。它的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3)保险合作社: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组成的一个集团,当其成员受到灾害损失时,由其他成员共同来分担(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变更1、保险公司的设立(1)保险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2)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3)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申请筹建:提交资料、批准开业:提交资料、批准(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变更2、保险公司的变更(1)保险合同的合并合并的定义、种类(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合并的程序合并的结果(2)保险公司的分立分立的定义、种类(新设分立、派生分立)分立的程序分立的结果(3)保险公司的其他变更事项变更保险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修改保险公司章程、变更出资人或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定义、方式程序结果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成一个保险公司的行为。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2.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3.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4、签订保险公司合并合同;5、编制表册;6、通知债权人;7、办理合并登记手续有三个:1、保险公司的解散;2、保险公司变更或设立;3、权利与义务的延续。分立是指一个保险公司因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开设立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的行为。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方式1、由原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分立方案,并交股东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2、保险公司分立须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3、签订分立合同;1.通知债权人;2.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手续,并公告在新设分立中,原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与义务,应由各个新设公司按分立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分别承担;在派生分立中,原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原保险公司与新设保险公司分别承担,也可以由原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公司合并、分立的方式方式含义补充说明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的合并中,一个保险公司吸收了其它的保险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将消灭其原有法人资格的合并方式从国外公司的合并中,以吸收合并较为常见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通过合并同时消灭,而在新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保险公司分立新设分立是指一个保险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分别归入两个以上保险公司的分立方式在新设分立中,原保险公司的财产按照新成立的保险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同时原保险公司解散。在派生分立中,原保险公司继续存在。在派生分立中,原保险公司继续存在。派生分立是指一个保险公司以其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保险公司的分立方式保险公司的其他变更事项及要求其他变更事项变更项目及具体要求1、变更保险公司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4、调整业务范围;5、修改保险公司章程;6、变更出资人或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7、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8、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1、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变更事项:(1)改变组织形式;(2)变更注册资本;(3)分立、合并;(4)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5)撤销分支机构2、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变更事项:(1)变更公司名称;(2)修改章程;(3)调整业务范围;(4)变更住所3、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变更事项:(1)变更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下的股东,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2)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4、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的变更事项:(1)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除外;(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并、变更名称《保险法》第82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3、24、25、26条(三)保险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1、保险公司的破产(1)含义:是指保险公司对已到清算期限的债务,经债权人请求而因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致客观上不能支付的行为(2)宣告破产的形式①保险公司申请宣告破产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宣告破产③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3)破产清偿顺序:《保险法》第89条(三)保险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2、保险公司的解散(1)定义: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因为法定原因或法定事由出现,并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其从事保险业务,关闭其营业结构、消灭其法人资格的行为(2)解散的形式及原因任意解散(三种原因)强制解散(两种原因)(三)保险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3、保险公司清算(1)含义:是指保险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根据法律规定,清算保险公司债权债务的行为。(2)类型①正常清算②破产清算(3)清算与解散的关系①保险公司清算是保险公司解散的后事处理,而所谓后事处理是针对保险公司未了的债券债务关系及其相关事宜了解的行为过程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而解散,其债权债务关系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而因其他事由解散,一般须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两种清算类型的含义及其清算程序清算类型含义清算程序正常清算是指保险公司因非破产而解散的情况下,对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算的行为1、成立清算组;2、公告、通知债权人;3、清理债权债务;4、分配财产;1.制作清算文件及其确认;2.注销登记并公告破产清算是在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行为1、法院公告通知债权人;2、组织债权人会议;3、整顿或破产宣告**破产清偿顺序:现行《保险法》第89条:“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二、保险经营规则(一)保险经营规则的概念(二)保险业务范围的规范(三)保险公司经营的规范(一)保险经营规则的概念1、保险经营规则含义: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法定的行为规范。2、《保险法》的规定(1)保险业务范围的规范(2)保险公司经营的规范(二)保险业务范围的规范1、保险业务范围是指在从事保险业务时法定的活动范围,它分为保险业务种类范围、保险业务经营范围。2、保险业务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从事保险活动时,必须在法定的保险业务种类的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所谓法定的保险业务种类,就是指前项介绍的种类,而法定的范围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保险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能够经营的保险业务种类。(三)保险公司经营的规范《保险法》主要针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制定了一系列经营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1、关于兼业与兼营2、提取准备金3、提取公积金4、提取保险保障基金5、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6、承保能力7、再保险8、资金运用9、职业道德规则
本文标题:保险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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