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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术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武术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并结合武术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的管理;地方各级体育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审批的裁判员的管理。第三条中国武术协会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第四条有条件的地方各级武术协会应建立相应的裁判员委员会。第二章裁判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规定参加各级各类的武术竞赛裁判工作;(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三)对武术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四)对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意见;(五)接受武术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六)对不公正的处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六条裁判员承担以下义务:(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二)严格遵守《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三)努力钻研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四)积极参加全国或地区性武术竞赛活动,努力完成竞赛组织部门交给的裁判任务;(五)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及经验交流活动。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和审批第七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第八条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第九条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武术联合会审批。中国武术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向国际武术联合会推荐符合条件(国际武术联合会制定的国际级裁判员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第十条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至少两次任全国性武术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武术比赛中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并获得武术段位至少五段以上;精通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武术裁判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组织武术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武术竞赛编排方法;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可以申报武术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武术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第十一条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省级武术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武术竞赛裁判工作能力的,可以申报武术一级裁判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批。第十二条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武术比赛中任裁判工作;熟悉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够比较准确地运用,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的,可以申报武术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武术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管理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共建体育学院可以审批武术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其批准的裁判员应报所在的省级体育局备案。第十五条国家级裁判员或具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武术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积极参加竞赛裁判工作,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担任临场执行裁判工作的,可申请荣誉裁判员称号。第十六条荣誉裁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共建体育学院推荐,中国武术协会评议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并颁发证书。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体育管理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第四章裁判员晋级考试第十八条中国武术协会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裁判员晋级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共建体育学院根据分配名额推荐符合报考条件的裁判员参加。考试合格者由中国武术协会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颁发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第十九条晋升国家级武术套路裁判员考试内容:(一)理论考试:武术基本理论、武术套路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传统武术套路竞赛办法;(二)技术考试:拳术和器械套路各一套;(三)裁判评分考试:根据运动员现场演练比赛套路或技术录像进行评分和分析。第二十条晋升国家级武术散打裁判员考试内容:(一)理论考试:武术基本理论、武术散打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二)技术考试:基本攻防技术和模拟实战演练;(三)裁判评分考试:对运动员现场实战或录像进行评判。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报考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二十二条参加晋级考试的裁判员如未获批准晋级,必须重新申请晋级考试。第五章裁判员注册第二十三条裁判员须在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按时注册。第二十四条中国武术协会负责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审查和注册,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行业体协及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共建体育学院为单位进行注册。第二十五条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每两年注册一次,每次只能注册一个代表单位,注册时间为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国际级裁判员每人每次交纳注册费80元;国家级裁判员每人每次交纳注册费50元。第二十六条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参加注册,注册年龄为男子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女子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第二十七条参加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必须详细填报由中国武术协会印发的《武术裁判员注册登记表》,提供三张白色背景、小二吋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第二十八条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通过各自的审批单位进行注册。已经注册的一级裁判员名单应当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第二十九条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裁判员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注册一次;连续两次未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第三十条各级裁判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参加全国武术比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第六章裁判员选派与聘请第三十一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三十二条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武术比赛裁判工作的执行裁判员,技术等级不得低于一级。第三十三条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各类全国性武术比赛的执行裁判员,由中国武术协会选派与聘请。第三十四条中国武术协会应当在比赛开始30天前将选派的裁判员名单印发到各有关单位,各单位须按要求反馈意见。未按期反馈的,取消该单位的裁判名额。推荐名单必须经中国武术协会同意,才能参加本次比赛临场执裁工作。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武术比赛裁判员的选派与聘请,参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裁判员管理第三十六条裁判员不得参加未经中国武术协会批准的全国性武术比赛的裁判工作。第三十七条裁判员应邀参加各种国际性武术赛事或跨省市参加武术比赛裁判工作的,须报请中国武术协会批准。第三十八条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施行封闭式管理制度。总裁组负责裁判员赛前培训和考核。比赛开始前30分钟内,抽签确定执场裁判员。全国性重大武术比赛实行执场裁判员回避制度。第三十九条中国武术协会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裁判员进行考核。国家级裁判员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裁判员培训和考核。第四十条国家级裁判员每四年复考一次,复考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四章执行。复考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取消国家级裁判员的称号。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奖励(一)在武术比赛裁判工作中,模范遵守有关规定,作风正派、执法公正、表现突出的,由赛区或中国武术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二)积极进行武术竞赛制度、裁判法、器材及竞赛规则研究,对武术竞赛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由中国武术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三)中国武术协会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武术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给予奖励。第四十二条处罚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暂停注册一次,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对裁判员的处罚将以书面形式通报裁判员所在单位。(一)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参加未经中国武术协会批准的全国性武术比赛的裁判工作,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并暂停注册一次。(二)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未经中国武术协会批准,擅自应邀参加各种国际性武术赛事或跨省市参加武术比赛裁判工作的,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并暂停注册一次。(三)赛区处罚规定:1.无故未按时到赛区报到,不参加裁判组活动,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2.赛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3.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赛区的;累计两次无故不能担任裁判工作的,停止裁判工作两年。4.在执场评分中,出现一次明显错判,给予劝告;两次劝告,给予黄牌警告,停止下一场比赛的裁判工作;在该次比赛中若出现两次黄牌警告,给予红牌警告,即取消继续参加该次比赛裁判工作的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5.赛前排列名次、偏袒或压制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并暂停注册一次。6.裁判员有明显失误或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裁判长的决定,裁判长有明显失误或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总裁判组的意见,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有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竞赛监督委员会监督的,红牌警告,撤销技术等级称号。7.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1)行贿受贿,执法不公;(2)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误、漏判,造成恶劣影响;(3)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第四十三条赛场处罚程序(一)对裁判员的劝告、黄牌警告由裁判长执行;红牌警告需经总裁判长同意。(二)对裁判长的警告,由总裁判长执行。(三)对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的警告由竞赛监督委员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武术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与《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不一致时,以《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为准。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内容由中国武术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2004年5月26日发布的《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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