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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一.沿革1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各部门的沿革东京高等法院“知识产权部”的沿革开始于1948年(昭和23年)的专利法修改,其规定了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制度,指定东京高等法院为专属办理。以此为机,,为了能够集中处理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案件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上诉案件,1950年(昭和25年)11月、创设了第5特别部。其后,为了更改第5特别部的专属办理业务,在一般民事审判部门中设立专门部门,专门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1958年(昭和33年)3月设立了第6民事部,1959年(昭和34年)12月设立了第13民事部,1985年(昭和60年)1月设立了第18民事部,2002年(平成14年)4月设立了第3民事部,这些部都成为了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部门。这些专门部门的正式名称还是“民事部”。2004年(平成16年)4月1日,他们的名称更改为“知识产权部”的第1部~第4部。同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改案部分的规定,对有关专利权等诉讼采用了由5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制。随之创设了作为知识产权大合议部的“第6特别部”。该知识产权第1部~第4部,以及“第6特别部”(知识产权大合议部)于2005年(平成17年)4月1日,分别更改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第1部~第4部以及特别部(大合议部)。2.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状况截至2005年(平成17年)4月1日,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部门,在东京地方法院有4个,大阪地方法院有2个。此外,在大阪高等法院中还设有一个集中部。3.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状况泡沫经济崩潰以后,经济连续的处于低迷中,在国家级规模下,行成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以及有效的利用是实现日本经济复兴所必不可少的共识。90年代后半期开始,知识产权成为了关注的焦点。在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观点下,对法院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在这种情形下,2001年(平成13年)6月,公布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意见。在这些意见中,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国民期待的一个重要改革,而此提出了“强化对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对应”的方针和加强专业处理体制为目的的各种各样的建议。此外,在2002年(平成14年)3月,召开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同年7月,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在“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下,提出了具有“专利法院”实质性机能的课题。在这种形势下,2003年(平成15年)3月,确立了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方针,开始了知识产权基本法执行,并于在内阁府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在同年7月策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以及有效的利用发展计划,为了明确加强纠纷处理能力以及向国内外表明重视知识产权的国策,提出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建议。4.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成立根据上述的课题和建议,通过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事务局召开的知识产权诉讼讨论会,以及在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中设立的关于强化权利保护基础的专业调查会中,讨论了有关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问题。讨论的结果,决定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事务局推进法案的立案工作。2004年(平成16年)6月,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事务局制定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在我国经济社会中,随着知识产权有效利用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作用日益重要。为了适应这一现状,使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更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加快审理的速度,因而设立了专门的法院,进一步实现法院专业化`,这正是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据此,2005年4月1日,根据该法的规定,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特别支部成立在东京高等法院内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全国所有有关专利权的上诉案件以及不服专利局决定的诉讼案件。此外,也审理东京高等法院所办理的业务中,其性质和内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为了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在审判事务的分配等一些司法行政事务上,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还被赋予了独立权限。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沿革一览二、现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以下称为“知财高裁”)是于2005年4月1日成立的专门处理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的法院,由处理大合议案件的特别部和4个部组成1大合议案件包括重要的法律上的争论焦点在内,围绕知识产权的纷争中也有不少法院的判断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及我国的产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需要形成具有一定的信赖性的规则及在高级法院的层面上做出实质上的统一判断。为了满足这个需求,2004年4月,我国引进了由陪审团进行审理及审判的制度(所谓大合议制度),该陪审团由5名陪审员组成。今后我们要把适当的案件作为大合议案件进行审理判断,稳步地积累实际经验。2诉讼办理的改善关于诉讼办理的改善,我们从设置知财高裁之前就开始尝试采用集中审理的方法,以知财高裁的成立为契机,进一步反复研究占案件总数约70%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的请求撤销裁决诉讼的办理情况,制定有关请求撤销裁决诉讼的审理要领,将它与各种格式范例等一起刊登于知财高裁的网站上。另外,关于请求撤销裁决诉讼的程序和提交资料等,制作了“请求撤销裁决诉讼Q&A”,同样刊登于网站上。今后为了实现合理而充分的审理,将进一步设法改进诉讼的办理。3法院调查员和专门委员最近,科学技术取得了惊人的发展,运用高度专业化和尖端化技术的案件随之增加。法院调查员制度是一项调查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审判所需的技术性事项,辅佐审判员的制度,它已有50年以上的历史,该制度本身及其运用已经得到了稳步落实。再有,为了顺利地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实现信赖性和说服力更强的审判,知财高裁寻求在各专业领域具有最高权威的学者、研究人员和专利注册商标等的代办人等具有丰富的学识的专家(专门委员)参与诉讼程序,积极运用由专门委员从专业性的角度,作为公平、中立的建议者,对审判员和当事人说明争论焦点的专业技术的“专门委员制度”,设法迅速而准确地解决案件。目前已经有约200名全国杰出的专家被任命为专门委员。每年举行有大量专门委员参加的专门委员实际业务研究会,他们与审判员一起,就应如何参与案件,参与方法等,进行坦率的意见交流。今后将继续设法进一步改进专门委员制度的实施,同时积极运用该项制度。4信息提供最近,因特网不断普及,企业活动不断全球化,特别是在运用跨越国境发展和传播的科学技术的知识产权领域,不仅仅停留于制定值得信赖的规则,及时地对国内外提供审判信息等司法方面的正确信息,履行说明责任也变得愈发重要。因此,知财高裁在向国内外举行的会议等派遣审判员的同时,还对国内外的来访人员说明知财高裁的概要和知识产权诉讼的现状等。并且,在与知财高裁的成立同时起步的专有网站上,用日语及英语、德语、法语、中文、韩语提供有关知财高裁的简介和统计等的信息,同时在“主题”栏中用日语和英语介绍大合议案件的进展状况、研究会等的举行、从各国来访知财高裁的人员等知财高裁的主要活动情况。迅速刊载通过大合议宣判案件的判决全文及其主要内容,对其他结束(判决)的案件,也可以在“判决介绍”栏中,从数据库中搜索查看。再有,刊载了前面说明过的审理要领和各种格式范例等有助于促进诉讼案件程序的信息、审判员执笔的论文的介绍、审判员在外国演讲的内容、专门委员制度的说明等。今后将继续设法丰富网站的内容,努力使它更方便大家的使用,如果它能对您有所帮助,那将是我们的一大幸事。知财高裁注重致力于准确迅速地处理每个案件的司法原点,以成为更加丰富有意义的法院为目标,不放过任何一个课题,稳步前进。三、办理的案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办理的案件,主要是请求撤销行政案件的第一审裁决诉讼,以及民事案件的上诉审等等。(1)请求撤销裁决诉讼不服专利局的裁决而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专属东京高等法院办理(专利法第178条第1款等),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特别支部也就是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2项)。(2)民事上诉案件因为民事上诉案件(民事案件的上诉审)中,有关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利用权以及有关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诉讼案件,专属东京高等法院办理(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3款),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1项),所以全国的此类诉讼案件都集中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其次,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程序著作的著作权除外。)、出版权、著作邻接权、植物新品种权和不正当竞争法损害商业利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经由各地方法院处理第一审,然后,分布在全国的8个高等法院接受办理。其中,属于东京高等法院办理的案件均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1项)。(3)其他的案件除了上述(1)和(2)以外,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办理的案件,还包括东京高等法院所办理的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中有关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为主要论点的纠纷案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3项)。关于(1)的请求撤销裁决诉讼以及关于(2)的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以及审理级别,可以用以下的示意图来表示。四、组织机构1.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设有审判部门以及管理一般事务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事务局。2.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除了院长以外,还有法官、处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调查官、法院书记员、法院事务员等等。此外,对应不同的案件,有时还有非专职的专门委员参与审理。(1)法官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除了实行由3人组成的合议制度进行审判以外,对于需要尽早做出统一的司法判断的重要案件,有时也实行由5人组成的合议制度进行审判(大合议)。(2)法院调查官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备的法院调查官,遵照法官的命令,对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审理案件进行有关技术方面的调查。此外,从2005年4月开始,遵照法官的命令,为了在口头辩论诉讼期间,明确诉讼案件的内容,法院调查官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提问。(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8)。(3)法院书记员法院书记员处理诉讼的司法程序并作好纪录、管理诉讼的进展、保管案件的纪录、辅助法官调查法令及判例,以及执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审判事务。(4)法院事务员法院事务员,是处理司法行政事务的职员。(5)专门委员专门委员,是为了明确诉讼案件的内容、或者为了诉讼审理能顺利进展,需要根据专业见识做出说明时,根据法院的决定,参加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2)。专门委员,是由最高法院任命的非专职职员,被任命者系在各个专门技术领域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的大学教授或公共机关的研究人员等。3.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特别支部,其办公地点位于霞关法院综合办公大楼17层。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的新受理案件数•已处理案件数以及平均审理期间(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控诉(上诉)审(~2005.3.31东京高等法院))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的新受理案件数、已处理案件数以及平均审理期间(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控诉(上诉)审,~2005.3.31东京高等法院)一览请求撤销裁决诉讼的新受理案件数·已处理案件数以及平均审理期间(~2005.3.31东京高等法院)请求撤销裁决诉讼的新受理案件数、已处理案件数以及平均审理期间(~2005.3.31东京高等法院)一览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的新受理案件数·已处理案件数以及平均审理期间(参考)(全国地方法院第一审)(全国高等法院上诉审)
本文标题: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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