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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促进循环利用型社会形成法制概要——以「促进循环利用型社会形成根本法」为中心立法背景法制背景Ⅰ——有关法制立法背景Ⅱ——能源消耗废弃物产生背景Ⅲ——产业废弃物一般废弃物废弃物处理遇到的困境Ⅳ法制背景Ⅰ——有关法制1954年制定「清扫法(脏污处理)」→1970年修订「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律」(规定产业废弃物排放者责任及产业废弃物处理管理体制)→1976年修订「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律」(开始管理有害废弃物及其处置场)→1991年修订「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律」年(限制废弃物的排放·规定通过再生利用等减少排放量)→1997修订「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律」(放宽对再利用规定的限制·建立再生利用认证制度)1991年制定「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法律」(促进利用再生资源)1992年制定「促进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法」→2000年修订「促进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法」1995年6月公布2000年全部施行「关于促进容器包装分类收集及再次商品化等的法律」→1998年5月公布2001年4月施行「特定家庭用机器再次商品化法」立法背景Ⅱ——能源消耗能源消耗背景1980年约20.06亿t1991年约21.4亿t2001年约23.2亿t2002年约20.07亿t自然资源消费量1980年约18.9亿t(国内12.8亿t。进口6.1亿t)1991年约21.4亿t(国内14.3亿t。进口7.1亿t)1992年约20.3亿t(国内13.4亿他,进口6.9亿t)2001年约19,3亿t(国内亿??t。进口亿??t)废弃物产生量Ⅲ产业废弃物1985年约3.1亿t1990年约4.0亿t1996年约4.3亿t2010年约4.8亿t一般废弃物1985年约4345万t1990年约3.5亿t5044万t1996年约4.5亿t5110万t2010年约4.8亿t5000万t产业废弃物+一般废弃物1985年约3.5亿t1990年约4.5亿t1996年约4.8亿t2010年约5.3亿t废弃物处理遇到的困境Ⅳ国内——设置处置场困难。国际——因有关国际条约的签字生效,传统的海洋投弃及海外投弃方法丧失。Ⅳ国内——传统废弃物处置方法遇到的困境1.因废弃物焚烧产生二恶英等致癌物质焚烧厂作业遭到地区居民反对而大批关闭。*据环境省调查,由于焚烧厂产生的二恶英带来各种社会问题,1999年1月—2000年3月有4600所废弃物焚烧厂被关闭。2.首都圈已建产业废弃物最终处置场接近饱和,因考虑产业废弃物最终处置场带来严重的污染难于建设新场地。*到1996年最终处置场地的可利用年数:生活废弃物约为8.8年,产业废弃物约为3.1年*1999年以前每年新批准建设最终废弃物处置场130处以上,1999年只批准9处。3.由于地区居民极力反对难于建设新的废弃物处理设施。Ⅳ国际——传统废弃物处置方法遇到的困境1972年12月29日通过1975年8月10日生效的「禁止海洋投弃(伦敦)公约(LDC)」缔约国会议1993年第16次会议决定生效,因此日本至1995年12月31日每年向海洋投弃的565万t以上的产业废弃物从996年1月1日不能继续向海洋投弃,从而带来陆地处理量的增大。※LDC,日本1973年6月22日签字,1983年10月15日批准,1990年11月14日生效。1982年2月10日第32次联合国海洋会议通过(日本1983年2月7日批准)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巴塞尔条约」生效,为此日本1992年作为相应的国内法制定了关于限制特定有害废弃物等进出口等的法律,从而因有害废弃物的出境及作为原料出口的终止增大了国内的处理量。除了以上两条约外,还有“国际海洋法条约的「第12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及保全」”中的有关规定的生效等也或多或少地给日本的废弃物处理增大了压力。*能源的再利用率低:1996年再利用率:生活废弃物为10%,产业废弃物为42%。ⅴ实现目的的途径摆脱废弃物困境——减少废弃物的量采取的方法——通过在“生产→流通→消费→废弃”过程中提高对物质的有效利用,推动从“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型的经济社会向资源消费少“环境负荷”小的“循环利用型社会”转变,从而解决以废弃物为中心的环境问题。ⅵ寻求出路・摆脱困境——加强法制*强化原有法律——修订法律。*制定新法律——调整原有法律之间的关系,使有关法律系统化。ⅵー1修订・施行原有法律为了促进减少排放量及进行适当处理——2000年修订「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1954年制定,其后1970·76·91·97年等进行过多次修订。2000年4月全部施行「关于促进包装分类收集及再次商品化等的法律」*1995年制定2001年施行「特定家庭用电器再次商品化法」*1998年制定ⅵー2制定新法律•「关于推动国家等采购环境物品等的法律」2000年5月公布2001年1月施行•「关于促进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等的法律」2000年6月公布2001年6月施行•「关于建筑工程材料再次资源化等的法律」2000年5月公布2002年5月施行・「关于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2000年6月制定同年10月施行•「关于报废汽车再次资源化等的法律」2002年7月公布2005年1月施行ⅶ「促进循环利用型社会形成根本法」概要「促进循环利用型社会形成根本法」——2000年6月公布1立法过程2政党法案3法律的章节构成4与「环境根本法」的关系5以「促进循环利用型社会形成根本法」为基础的法制度6主要内容1——1立法过程起草及立法过程——1.「大臣」向「审议会」咨询——1996年11月环境大臣(石井道子)向中央环境审议会提出「降低废弃物带来的环境负荷的适当对策」的咨询。2.审议会「报告(答申)」——中央环境审议会于1997年11月和1999年3月先后两次向环境大臣提交「关于对废弃物及其再利用的综合且系统的解决措施的根本性想法的总结」的报告。3.「草案的起草」——1999年11月政府设置以环境厅牵头的「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有关省厅(大藏省·厚生省·通产省·运输省·建设省·自治省等)联合会议」,其联合会议与执政党(自民党·自由党(后改为保守党)·公明党)边起草边调整地开始了政府草案的起草。4.「草案的决定」——2000月4月1日草案在临时内阁会议通过,提交(第147次)国会审议。5.「国会通过」——2000月5月9日众议院多数赞成通过,26日参议院多数赞成通过,6月2日公布。2政党法案——政党政治1999年10月执政党三党(自民党·保守党·公明党)达成包括以「2000年为循环型社会元年」为内容的政策协议并组织了「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项目组」研究探讨有关问题。自民党在政务调查会内设置了「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部会长会议」。2000年2月自民党发表「循环型社会根本法案」。2000年3月公明党发表对自民党「循环型社会根本法案」的修正案。2000年4·5月民主党对政府草案在众议院审议中提出修正案遭到否决。2000年4·5月共产党对政府草案在众参两院审议中提出修正案遭到否决。促进循环利用型社会形成根本法的章节构成34「促进循环利用型社会形成根本法」在环保法中的地位——与环境根本法的关系环境根本法*1993年11月制定:第4条根本理念(建设环境负荷小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等)·第15条环境根本计划环境根本计划*2000年12月公布:第3部各种环境保护政策的具体展开→第1章战略程序的展开第2节保证物质循环和为形成循环利用型社会的取組促进循环利用型社会形成根本法促进循环利用型社会形成根本法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关于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关于促进容器包装分类收集及再次商品化等的法律特定家庭用机器再次商品化法关于建筑工程材料再次资源化等的法律关于促进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等的法律关于报废汽车再次资源化等的法律关于推动国家等采购环境物品等的法律5以「促进循环利用型社会形成根本法」为基础的法制度1——目的为了按照环境根本法(1993年11月)的根本理念,通过规定循环利用型社会形成的有关根本原则及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事业者、国民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和推动循环利用型社会形成根本计划及其他有关循环利用型社会形成的政策和措施的根本事项,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有关循环利用型社会形成的政策和措施,促进现在及将来国民健康且富有文化性生活的实现,制定本法。2——定义循环利用型社会——本法所称“循环利用型社会”,是指能够减少产品等成为废弃物等,以及能够促使在产品等成为循环资源时对其能够进行适当的循环性利用及确保对未能进行循环性利用的循环资源进行适当的处置,以此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费,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负荷的社会。3——根本原则•通过自行且积极的关于循环利用型社会形成的行动,推动环境负荷小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实现。•1控制发生,2再利用,3再生利用,4热回收,5按照适当处置的优先顺序积极采取对策。•与关于保证自然界物质适当循环的政策和措施等进行有机地结合。4——责任和义务国家:制定和实施根本且综合性的政策和措施地方政府:1实施有关循环资源利用及措施的,2制定和实施与自然及社会条件相的政策和措施。事业者:1自行负责适当处置循环资源(排放者责任),2加强产品和包装等的设计·回收·循环型利用等(扩大生产者责任)国民:1长期使用产品,2使用再生品,3协助分类回收。5「根本计划」的法律地位——第16条——推动循环利用型社会建立根本计划与国家其他计划的关系1推动循环利用型社会建立根本计划,应该基于环境根本法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的环境根本计划(下款中只称“环境根本计划”。)制定。2环境根本计划及推动循环利用型社会建立根本计划以外的国家计划,在循环利用型社会的建立上,以推动循环利用型社会建立根本计划为准。
本文标题:日本循环利用型社会法制概况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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