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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指保险各方当事人应该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实质性重要事实,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㈠保险信息不对称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有关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不对称(条款复杂,专业性强)。㈡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指投保人的保险费支出与保险赔款不对称,以及是否取得保险赔偿取决于偶然事件。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㈠告知㈡保证㈢弃权与禁止反言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㈠告知1.含义2.告知的形式3.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㈠告知1.含义2.告知的形式3.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投保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对投保方利益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如实地通告投保方。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指那些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事实;对于投保人来说,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㈠告知1.含义2.告知的形式3.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来说,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对保险人来说,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我国规定采用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㈠告知1.含义2.告知的形式3.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若属于故意,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若因过失、疏忽而违反告知,则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有关条款不产生效力,罚款等。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㈡保证1.含义2.分类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㈡保证1.含义2.分类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㈡保证1.含义2.分类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明示保证:用文字来说明的保证;默示保证:有关法律、惯例所包含的保证;确认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保证;承诺保证:对现在和将来作为和不作为的保证。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㈡保证1.含义2.分类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不遵守保证的行为均属破坏保证。而对于告知义务,如果不是重要的事实,即使投保人不告知也不能视为违反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㈢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2.禁止反言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㈢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2.禁止反言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弃权可以采用明示和默示的方式。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㈢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2.禁止反言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要求行使这项权利。弃权与禁止反言不仅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而且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四、案例㈠案例1㈡案例2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四、案例㈠案例11.案例情况2.案例分析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四、案例㈠案例11.案例情况2.案例分析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李某2000年6月1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250万元,同月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5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1年1月23日,李某将该别墅以26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01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⑴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⑵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四、案例㈠案例11.案例情况2.案例分析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⑴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李某对该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⑵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四、案例㈡案例21.案例情况2.案例分析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四、案例㈡案例21.案例情况2.案例分析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四、案例㈡案例21.案例情况2.案例分析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二、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四、保险利益的种类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二、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㈠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㈡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㈢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㈣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㈠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㈡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价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㈢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或可以确定的利益。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利益。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可视为期待利益。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㈣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四、保险利益的种类㈠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㈡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四、保险利益的种类㈠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1.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款、买方对货物均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也如此3.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四、保险利益的种类㈡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父母、子女;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案例:某一外地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中华世纪坛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中华世纪坛投保。问:该游客的投保是否可行?为什么?案例分析:该游客对中华世纪坛没有保险利益,因而其投保行为不可行。因为只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时,保险关系才能成立。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近因与近因原则二、案例三、近因确认规则四、保险条款对近因原则的修正与限制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与近因原则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与近因相对应的是远因或非主因。近因原则:即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的原则。近因并不等于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靠近的原因,而是引起损失发生的最有作用力,最有效的一个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区分近因与远因非常复杂。有时必须结合不同险种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近因与远因。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二、案例案例一:某货轮装有冷冻食品一批以及大豆1000吨。货主对这些货物均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和罢工险。货抵目的地后,大豆刚卸码头便遇上当地工人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冲突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撤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损失近半。另外,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造成冷冻食品变质。这些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案例分析:根据罢工险责任,保险公司只承担因罢工而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因而大豆的损失负责赔偿,而冷冻食品的损失不负责赔偿。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二、案例案例二: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有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在这两个原因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二、案例案例三:某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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