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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保险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只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二、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对被保险人来说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重要事实的申报;二是保证。三、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上的投保金额或实际损失,不允许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四、近因原则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一、海上风险海上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1、自然灾害。一般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现象的力量而造成的灾害,即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等)2、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海上保险业务中的意外事故,并不局限于发生在海上,也包括发生在陆上的意外事故。(运输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失火、爆炸、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的碰撞等)二、外来风险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引起的风险。保险业说的外来原因,是指事先难以预料的、致使货物受损的某些外部因素。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偷窃、雨淋、短量、沾污、破碎、受潮、受热、渗漏、串味、锈损、钩损、包装破裂等)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行政命令、军事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舱面等风险所致损失)三、海上损失海上损失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单独海损1、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一般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全部不能归还货主所有等情形而言。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②保险标的物丧失。③保险标的物发生变质,失去原有使用价值。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2)推定全损一般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实际全损。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推定全损。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这时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Abandonment)通知。2、部分损失:是指凡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未达到上述情况之一者,都属于部分损失。(1)共同海损(GA——GeneralAverage)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共同海损的分摊(GeneralAverageContribution)共同海损分摊时,涉及的受益方包括:货方、船方和运费方。共同海损的分摊有两个原则:分摊以实际遭受的损失或额外增加的费用为准无论受损方还是未受损方均应按标的物价值比例分摊•进行共同海损分摊时,一般遵循《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2)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①致损原因不同;②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共同海损各方按照比例分摊;单独海损受损失方自己承担;③损失的内容不同。练习一载货船舶驶出不远处,一船舱起火,船长下令引水灭火,火虽扑灭,船的主机被烧坏,遂租拖船拖回天津港,修理完毕后重驶目的港。事后检查,发现如下损失:1)300箱货物被焚;2)100箱货物被烟熏;3)200箱货物被水浸湿;4)主机和部分甲板烧坏;5)拖船费用;6)额外增加的燃料费用和船员工资。以上损失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答案:(1)(2)(4)属单独海损。(3)(5)(6)属共同海损。四、海上费用1、施救费用:是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扩大损失,由于实施此种抢救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抢救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保险单的定义及作用保险单是保险人在承保(接受进出口方的投保)并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向其签发的证明文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单的险别主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CIC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ICC),分为1.基本险别2.附加险基本险别1.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2.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简称ICC)ICC(A)险(类似于一切险),ICC(B)险(类似于水渍险),ICC(C)险(类似于平安险),战争险罢工险恶意损害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简称CIC)保险险别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1、基本险:(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⑥运输工具遇海难后,在避风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平安险赔偿范围自然灾害引起的全部损失意外事故引起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即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不赔!练习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它所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引起的P.A.全损G.A.意外事故引起的单独海损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海上风险(3)一切险:(AllRiske,AR)它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切险=水渍险+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一般附加险)水渍险一般外来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一般风险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的险别。(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这些附加险,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而不能单独投保。偷,提,淡,碰,渗,钩,混,锈,短,串,包,受等。(2)特殊附加险是指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损失的险别。主要是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特定的外来原因而造成的。它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主险而加保。(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等)战,罢,舱,进,拒,海,码,交,黄,货等。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或费用。它包括:(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及除外责任。责任起讫又称保险期限。基本险的责任起讫,采用国际保险业所惯用的“仓至仓”条款的规定方法。战争险的保险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案例:某公司出口某货物,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发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简称ICC)1、协会货物条款(A)——ICC(A)2、协会货物条款(B)——ICC(B)3、协会货物条款(C)——ICC(C)(1、2、3险别可以独立投保)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4、5险别在需要时,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可以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6、恶意损害险条款(不能单独投保)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1)ICC(A)险:采用“一切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除外责任有:①一般除外责任;②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③战争除外责任;④罢工除外责任。(2)ICC(B)险: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共11条以及除外责任。ICC(A)险除队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外,对于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人或数个人故意损害或破坏标的物或其它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ICC(B)险对此均不负赔偿责任。对海盗行为不负保险责任。(3)ICC(C)险:①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共6条。②除外责任。与(B)相同。(4)战争险:大体上与我国的相同,但在除外责任方面,保险人对由于非敌对行为(如使用核武器等)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必须负责。(5)罢工险:与我国的基本一致,但在“一般除外责任”中增加了“航程挫折”条款。目的在与限制被保险人对由于罢工造成的额外费用(如存舱费、重新装船费等)提出赔偿要求。(6)恶意损害险:承保被保险人以外的其它人(如船长、船员)的故意破坏行为(如沉船、纵火等)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但是,恶意损害如果出于政治动机的人的行为,则保险人免责。保险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比我国的规定更详细。战争险也采用“水上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不使用“仓至仓”条款。保险单据概述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正式保险合同。保险单上必须明确地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保险单通常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而开立,并由被保险人持有。保险单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所约定的意外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赔偿一次造成的损失的主要凭证。保险单据的种类(一)保险单(InsurancePolicy)保险单俗称为“大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而逐笔签发的,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承保在保单中所指定的经由指定船舶承运的货物在运输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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