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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学生姓名:范磊指导老师:龚清华辅修专业:法学专业班级:10国贸+法学01学号:1021040206成绩:2010年4月30日法商学院双专业辅修专业毕业论文指导评分表评价指标评分标准评分名称满分[8分,10分][6分,8分]学生态度10分严格遵守纪律;作风严谨务实。态度端正,按进度圆满完成任务。能遵守纪律,态度比较端正。能按进度完成任务。文本形式文本完整性20分文本结构规范:题目、作者、指导教师、摘要、关键词、前言、正文、参考文献和经教师批阅后的原稿一份。文本结构基本符合要求,但次要文本有少量遗漏。文本数量规范10分文本层次清楚,摘要简练,正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参考文献4篇以上。文本层次基本清楚,正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参考文献不少于2篇。技术质量10分文字通顺,语言流畅,无错别字。论文打印排版美观,符号统一、编号齐全,图表分别按顺序标号,图有图名、表有标题,且图表配合适当,文件填写齐全、正确,装订顺序规范。正文格式符合相关要求。文字表达基本达到要求,错别字少于15个;论文打印基本规范;标点符号使用基本正确;层次标号基本清楚;图表使用基本正确,基本能说明问题,文件填写基本齐全,装订顺序基本规范。撰写质量规范选题及内容15分选题与课程密切相关,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论点鲜明,论据确凿,资料翔实可靠,有说服力。内容基本上能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正确,论述有理有据,但说服力不够。创新15分论文(设计)有独特见解,对某些问题有较深刻的分析,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较强的应用价值。能提出自己的看法,但独立研究体现不够,论文缺乏一定的深度。逻辑性10分论文(设计)结构严谨,论述层次清晰,逻辑性强。论文(设计)结构基本合理,论述层次较为分明,有一定的逻辑性。分析解决问题能力10分能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去发现与解决实际问题,得出有价值的结论。基本上能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去发现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合计100分【80,100】【60,80】指导教师评语:指导教师签名日期法商学院双专业辅修专业毕业论文答辩记录答辩记录记录人: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辩成绩答辩委员会意见:答辩委员会签字:______年___月__成绩构成:论文指导教师评分×60%+答辩成绩×40%论文成绩:×60%+×40%=摘要我国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政府已经出台了的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为此,本文在阐述了超期羁押的概念,危害性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的基础上,着重提出了一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即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关键词:超期羁押;概念;危害性;原因;对策目录中文摘要…………………………………………………………………………1中文关键词………………………………………………………………………1一、超期羁押的界定…………………………………………………………3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3(一)侵犯人身自由权………………………………………………………4(二)妨害司法程序公正……………………………………………………4(三)妨碍刑事诉讼效率……………………………………………………4(四)损害法律严肃性………………………………………………………4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5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一)转变执法观念…………………………………………………………7(二)完善羁押立法规定……………………………………………………8(三)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9参考文献…………………………………………………………………………10浅析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超期羁押是一个长期困扰我们的执法难题,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可以清楚地看到,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重复出现。目前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工作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远没有大功告成,更不会一蹴而就。超期羁押形成的深层次的原因还没有根除。一、超期羁押的界定超期羁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1993年至2001年全国公安司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之间,1999年达到84135人,2000年为73340人,2001年为55761人。2003年上半年仅全国法院系统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就达1967起,涉及4060人。200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在规定中规定了八项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措施。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可以清楚地看到,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重复出现。目前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工作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远没有大功告成,更不会一蹴而就。超期羁押形成的深层次的原因还没有根除。因此,从深层次上深入分析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并探讨相应的既能治标又能治本的对策尤为必要。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羁押后,从心理上讲,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盼望着及早被审、及早结案的。但是,超期羁押扭曲了他们的心态,冷落了他们的感情。从常理上分析,被羁押人被羁押的时间越长,他们的情绪就越消极,也就容易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这种情况很不利于对他们做思想转化工作。再者,被羁押人中,多数是思想不健康的,他们接受消极的东西常常快于接受积极的东西,如果不能按期结案,即使是罪行较轻或初次作案者,也易接受其他被羁押人的不法唆使,而抵毁政府的管教和改造。由于案件长期结不了,造成看守所的监号越来越拥挤,监号面积越来越少,被羁押人情绪也会因此烦燥不安,久而久之就会产生拉帮结派,出现牢头狱霸,以强凌弱,甚至因为占地划界而发生殴斗、行凶、自杀和逃跑等现象,给管教工作带来了严重麻烦。同时,严重超员还会带来疾病蔓延,医疗条件跟不上和管教干部超负荷的工作量。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群体,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我国已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针对青少年犯罪这一特除的犯罪群体,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罚、审判和刑罚的执行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是以实施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主的政策。主要是因为青少年在思想上单纯、自尊心强,同时,意志薄弱、可塑性大,容易在利害问题上发生倾斜,因此,在遭遇挫折后,他们往往会产生灰心泄气、自暴自弃的思想。他们在犯罪后通过帮教,极易接受教育,做到悬崖勒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但是如果案件不能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他们就会在思想上对执法机关和法律产生怀疑和抵触情绪,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挑拨和教唆,就会发展到破罐子破摔不能自拔,丧失重新做人的信心。(二)妨害司法程序公正由于案件迟迟结不了,不仅容易造成被羁押人翻供,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而且也会给其亲友走后门、托人情提供借口,从而助长了司法腐败之风,引起社会对司法机关一些偏见。司法腐败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一种严重的腐败,也是一种最具危险的腐败。朱容基同志说:“司法不公,国将不国!”铲除和防止司法腐败是司法机制建设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司法腐败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证性,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当前司法腐败最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不公;二是滥用公权,对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肆意践踏。公正司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三)妨碍刑事诉讼效率据郑州市某看守所以最低的生活标准和学习、医疗等费用统计,每年支付被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费用约2万元。然而,被羁押人在被超期羁押期间的衣服、被褥是不可能全部让国家包揽下来,还需其家属给予解决。长期的超期羁押,会引起被羁押人家属的不安,他们不顾工作繁忙和路途遥远,为求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经常奔波在探望、咨询、上访的路上,为此也要花去大量的费用、时间和精力。由于案件的久拖不结,被羁押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一个公正的答复,甚至出现推委扯皮现象,被羁押人的亲属便会误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有人走关系,耍特权欺压百姓,以至于对司法机关或某些执法人员产生一些偏激的看法,认为在当地司法机关看不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要想解决问题就必须上访,以期求通过上访来讨个说法。以至在当地社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这样不仅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还给当地政府的工作增加了负担。(四)损害法律严肃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对案件办理都作了明确的时间限制。执法部门是代表国家具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机关,如果不按法定期限审案结案,不仅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还势必会引起被羁押人及其家属的不满,埋怨政府执法不公、国家制定的法律不算数、执法人员执法腐败,人民群众也会对司法机关和执行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执法形象和我国法律、法规的公信力、权威性和公证性。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一)超期羁押的立法成因1、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迅速接受审判的权利。正当程序的诉讼模式下,比较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制约控诉方的权力,增大了裁判方的权力,希望裁判方能及时地介入诉讼双方的“纷争”,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所以,迅速审判则成为必要与可能。如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就将迅速审判作为一般原则[1],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列举了适用迅速审判程序的情况和方式。基于有效地控制犯罪的需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迅速接受审判的权利,这是公安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的原因之一。;2、立法对羁押与刑事拘留、逮捕未作分离,导致了羁押适用的普遍化。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羁押无疑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较长时间的监禁,从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最严重、最深远的侵害。刑事拘留和逮捕一旦获得授权,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将犯罪嫌疑人采取长达14天、37天甚至两个月的持续羁押,这种立法体制极易导致羁押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严重的任意化和随意化。超期羁押也就随之出现了。因此,必须对这一措施施加较之刑罚更为严密的法律控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作出严格区分,拘留完全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逮捕由检察院批捕部门依据公安机关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羁押被当成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直接后果,而不具有任何独立性。3、立法没有将羁押期间与诉讼期间进行严格的分离,导致羁押期间严重依附于诉讼期间或者办案期间。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被害人基本权益和自由为基本使命的官员权力控制法,它所应明确限制的主要是羁押期间,而不是诉讼期间,尤其不能是侦查期间。“无权利则无诉讼”,“无诉讼则无程序”。只有在人的权益面临威胁、限制和剥夺的场合,诉讼程序的建立才具有正当性。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的进行,固然理应有期间的限制,但也不应过于机械化和僵化。这是因为,犯罪有轻重之分,刑事案件也有繁简之别,要求所有刑事案件都按照同一侦查期间得到侦破、审查起诉结束甚至审判完成,这是不切实际的。但是,无论案件的侦破、审判需要多长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本文标题:浅析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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