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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定义●是指其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物品或经简单还原即可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例如:过氧化氢、硝酸、铝粉等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公安机关监管范围●列入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的64类(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我市常见的有:硝酸、硝酸银、高锰酸钾、氯酸钾、硝基纤维素、过氧化氢、硫磺、铝粉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辨识●名称列入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达到相应浓度标准(如:硝酸[含硝酸≥70%])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管控背景●2008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破获一起中学生通过网络散布其利用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信息,并成功自制爆炸品的案件,当场收缴多种危险化学品及自制的纸雷管、导火线、熵炸药等危险物品。●北京奥运会前夕,一些“东伊运”恐怖分子试图利用部分危险化学品进行恐怖袭击,北京市政府对121种常用制毒制爆危险化学品采取特殊管控措施。●09国庆60周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均采取类似管控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11年国务院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特殊管控,同年公安部编制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实例:TATP,三过氧化三丙酮,俗称“熵炸弹”,使用双氧水为主要材料可以轻松制取。恐怖分子利用通过自制TATP制造了2005伦敦“7.7”恐怖袭击、2015年10月31日俄罗斯A321飞机空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公安机关开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控的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控●治安防范●流向登记●经营流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防范措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和流向监控要求》江苏省公安厅(苏公传发[2012]803号)文件中发布●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专库专用,专人负责,重点保护●建立巡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发现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技术防范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前端探头的监视范围,应覆盖专用仓库的内部或出入口,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监控画面清晰●封闭式存储库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的报警信号应接入值班室或者监控室,有条件的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防盗保险柜应当不低于《防盗保险柜》(GB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的要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治安防范基础台账A.《现场检查、宣传、自查登记本》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治安防范基础台账B-1.《治安防范巡查、技防管理登记本》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治安防范基础台账B-2.《重点部位进出车辆、人员登记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流向登记●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储存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罚则: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苏州市使用统一格式的台账。●本套台账共分4本,全部由仓库管理部门登记保管,以备随时检查。包括:●台账(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本》●台账(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签名和统计盘存登记本》●台账(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供销单位登记本》●台账(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料单装订本》其中:●台账(1)是本套台帐的核心,台账(2)至台账(4)为其服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台账(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本》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台账(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签名和统计盘存登记本》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台账(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供销单位登记本》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台账(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料单装订本》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流通规范经营●重要前提:许可经营●总体要求:凭证购买/销售●主要工作:留存资料、及时备案规范转让废弃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流通许可经营●国家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流通凭证购买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可以凭下列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此外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流通凭证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禁止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流通留存资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下列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销售记录●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流通及时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流通规范转让●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流通严格废弃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随意丢弃,并将处置方案报公安机关备案。三、法律责任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法律责任●生产、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法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第八十一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第八十一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法律责任●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没收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一条第六项,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第一核心环节-治安防范RoleofBrand门卫值班室设置保卫人员落实人员、车辆登记制度落实巡查制度RoleofBrand易制爆仓库定期检查技防完善台账健全专库专用专人负责台账4注意对应台账3注意对应台账1核心台账2注意对应第二核心环节-流向登记流向登记出入库登记本1.明确品种2.明确计量单位3.清晰准确1.重点岗位人员签名2.每月月底进行盘库记录供应商和客户基本信息粘贴领料单第三核心环节-经营流通经营双方查验许可文件供应商留存资料双方5日内备案结束废弃处置转让确认转让情形向公安机关报告查验许可文件结束不得随意丢弃备案处置方案完成处置四、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对生产、使用及储存单位的监督管理●通报许可情况(危化条例第十四条)各市(区)局、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实时接收安监、质监部门发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如发现辖区或列管单位内有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储存的单位,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安监、质监部门。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建立流向登记(危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各单位要督促生产、使用及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如实记录其生产、使用及储存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并教育单位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设置保卫机构(危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各单位要督促列管辖区内的生产、使用及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设置本单位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妥善处理废弃(危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督促生产、使用及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随意丢弃,并将处置方案报公安机关备案。要配合安监、环保等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物品转让备案(危化条例第四十二条)各单位要督促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
本文标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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