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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代的变革春秋战国时代是诸多诸侯国竞相争霸的年代,各个诸侯国通过各种不同的改革来增强自己的实力,从而出现了一些侯国称霸一时的情况,下面,本文将分析几个不同方面的变化。一、对外扩张统治者总是力图扩展其边界,以赢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和权力。当然,并非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如此。对统治者而言,只有当扩张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其投入的成本,其才会选择扩张。在那个时代,最重要的资源是人口,人口增长需要粮食,而粮食依赖于土地,土地又依赖于人力的耕作,故扩张最重要的收益就是人口和土地。在某些情况下,统治者会选择削减土地。一些显然的例子,战国时期,在一些相对弱小的诸侯国里,常常出现割地求和的情形。《史记·楚世家》记载:“十九年,秦伐楚,楚军败,割上庸、汉北地予秦。”更大的领土面积,意味着需要更多的军队用以守卫,同时必然消耗更多的费用,在经济与军事实力不具备的情况下,占据更多的领土的成本大于其收益,故在一些情况下统治者会选择缩减土地面积。另外,有很多时候,统治者有能力扩张,但是预期收益很小。比如在边疆地区,赵国、秦国、燕国事实上都可以向更远的地方扩张,而且对军事力量的需求远小于向内地扩张,但是在当时的农业技术水平下,占领那些荒芜的土地并不能带来理想的收益,所以这些国家宁愿花费更大的成本向内地扩张。总而言之,当新的领土能成为新的经济财富或政治利益的来源时,当统治者有能力扩张时,他更有可能选择扩张。二、土地制度井田制度的特征周朝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了东周前期,这个制度仍然在继续实行,春秋时文献中还有关于井田制的记载。中国历史上的井田制虽然在时间上比西欧的庄园制早了许多,但两者仍具有可比性,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进行分析。所谓井田制,是指经过精心疆理的良田,按正南北和正东西的方向,有纵横交错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沟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连的方块田,犹如一个“井”字。一井约4.5英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由领主占有的公田占这个耕作单位全部耕地的九分之一,位居中央。由农奴获得的份地则占九分之八,围绕在公地四周,称为私田。获得份地的农奴要同服公田的无偿劳役,即“同养公田”。农夫耕种“我私”的收获物,除了一部分以贡赋形式献给领主外,其他林、牧、副、渔、狩猎采集等副业收入,也得拿出其中的一部分献给领主。为了工作和管理方便,必须使农奴集中居住,在公田的适中地点建立起来一个小村庄,村的中间是领主宅邸,附近围以农奴房屋,再往外分别是份地、草地、树林等,再往外围便是未被开发的荒野。在井田制下,卿大夫以下的贵族所分得的田地,不经王室或公室的特许不得随意买卖转让,这便是《礼记·王制》中所说的“田里不鬻”。农奴的私田,只是指收益归农奴,而不是土地的私有,每一个农奴二十岁受田百亩,到六十岁时要归还公家。在发生井田制兴衰的历史时段,当时的政治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中央集权政府逐渐丧失了对所辖各领主的控制,各小国之间发生了急剧的兼并。据记载在西周初年,周朝所辖的旧部落和新诸侯共有1800多个,到东周初年时仍有170多个,其名称也屡见于《春秋》中。但到东周中叶时只剩下10来个大国了,到了战国时代,就仅剩号称战国七雄的7个国家,最后秦国吞并其余六国实现了统一。我们可以认为,井田制与西欧庄园制兴衰时的政治条件是一致的,即领主与中央政权仅维持着脆弱的联系,实行一种小区域的分散政治统治。我们将诺斯在庄园制模型中使用的契约形式套用到井田制中,可以认为和井田制相对应的领主制经济,与西欧的农奴制经济一样,实质上都是农奴以劳务换取由领主提供的保护和正义等公共物品的契约制,农奴生来就承担契约所指定的义务种类和范围,未经领主允许农奴不能改变。也正是这样一种非正式制度形式的习俗,避免了领主对契约条款随意做出改变,从而使农奴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契约的保护。井田制发展的初始条件及其发展我们可以从上面井田制的特征中看到,井田制也拥有西欧庄园制萌芽和发展时的三个重要客观因素,即1.当时许多地方仍然没有人居住,可耕的土地极多。《尔雅》所记载的“邑外谓之郊(耕地),郊外谓之牧(草地),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远野)。”也说明了当时地广人稀的事实。2.人口稀少,分布在小村庄里,但呈增长的态势。生活在井田制度下的西周农民,是“死徙无出乡,乡里同井。”描述了一个人从生到死、一辈子不走出井邑之外。据史料记载,春秋时期黄河流域仍是华戎杂处,农牧交错,万国林立,而“尊王攘夷”表现出农业地域不断拓展的过程,农耕人口也开始急剧增加。3.中央政治权威受到破坏或削弱。“(东周)平王之时,周室衰微,诸侯强并弱”,恰恰反映了当时中央政权力量的薄弱。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诺斯关于庄园制发展的四个初始条件,完全适合于井田制,即1).法律仅存在于已有人定居的地区,严重限制了地区间贸易和商业的发展。货物相对于劳动力而言,流动性更差,货物贸易具有较高的交易费用。2).土地极多,但只有当它们与劳动力、与领主提供的保护和公正结合起来,才会有价值。3).当劳动力与土地结合生产产品时,由于土地较多,劳动力呈现出不变的成本。4).领主提供保护和公正等公共产品时,其成本曲线表现为U型。井田制出现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从西周初年到东周前期,充分的经济社会资料表明,井田制在这一时期的经济组织形式中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这得益于井田制较奴隶主对土地完全拥有的制度更具有效率:农奴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劳动积极性会大大提高;因为井田制特殊的土地分割方法,公田和私田都要求农奴使用同样的劳动工具去耕作,农奴出于提高自己私田产量的考虑,奴隶制下破坏劳动工具的情况不见了,转而出现了提高劳动工具性能、实现劳动工具创新的努力;所有这些又都引发了土地规模经营效率的提高。井田制的衰落及影响因素人地关系出现紧张。影响井田制度衰落的因素很多,按照诺斯的观点,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口状况的变化。各个领地在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下,不断占据新的土地,领地的边界不断扩张。当保护的边际成本超过领主对劳动力边际产出的分成时,一个新的领地便形成了。当一个领地扩大的边界受到其邻近领地也在扩展的限制时,扩张的空间便消失了。此后,随着人口进一步增长,报酬递减出现了。人口增长所提供的新增劳动力,只能投入到报酬较低的耕地上,或投入到以前开垦的耕地上,进行更集约化的耕作。交换经济发展迅速。劳动力的增加正遇上报酬递减,这种情况逐渐改变了要素相对价格,同时交换经济正处于发展的过程中,首先在当地的领主之间,其次在地区内部,最后在地区之间。发达的商业流通,必然要有发达的市场为支撑的,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市场的记载,当时对市场还采取了鼓励发展的态度,甚至初步形成了如何加强市场管理的思想,由于可见当时交换经济的发达。随着市场的发展,利用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交易方式随即出现了,货币的使用进一步降低了交易费用并拓宽了市场,但也带来了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等的一系列问题。市场交易成本逐渐减少。对于劳动力来说,报酬递减使得他们对领主经济不断施加压力,要求针对已变化的要素价格来调整主仆契约。然而这种强烈的影响力必须等到空闲的土地总体上消失后才起作用。只要还有可供利用的荒地,从老居住区来到边疆的移民就会扮演安全阀的角色,防止要素价格发生重大的变化。一旦移民在不同气候和不同资源的地区定居下来,从专业化和贸易中获得收益的条件就产生了。不同地区之间,特别是密集的老居住区和人口稀少的边疆地区之间,不同自然资源和气候条件为专业化提供了进一步的基础,贸易也得以产生和发展了。领主作为一个群体,通过对货物征收税费而获得了新的收入来源,但由于每个领主的势力范围有限,要从继续扩大的贸易中获得更大的潜在利益,创造或巩固更大的政治联盟已成为当时的必然趋势。这种领主领地之间的法律和秩序的扩展,和从地区之间贸易中可获得的潜在利益的增加,都导致了市场交易成本的进一步降低,市场就变得越来越有效了。商品市场的发展改变了领主经济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以井田制为基础的领主经济此时受到了冲击。如果领主和农奴之间的契约是以固定工资、固定租金或产出分成的形式规定的,工资、租金或产出的一部分无论是以货币还是以实物的形式获得,由于市场交易成本的减少,现在都能通过市场换取得到各自所希望的消费组合。此时传统的劳动分成安排在交易费用方面也就不再具有相对的优势了,劳役分成的契约形式必须进行改变。这种改变从以下两个方面同时进行:1.市场经济的普及、交易成本的变化,使契约安排背离劳役税而向着其他更有效的契约方式转变。但这种转变不仅取决于谈判和执行成本的大小,而且还要受到领地内的土地公有等“习俗”的影响和制约,这样的特殊习俗只有在执行成本很高时,才会被彻底地改变。2.另一个改变契约形式的动因来自领主。市场的兴起、货币的出现,使得领主调整土地边界、扩大收入规模的愿望得以实现。在井田制下领主的收入主要来自公田,公田以外的农奴份地和井邑所属的大片公用土地如草地、牧场、森林和荒地等,领主都无法课税,即所谓“藉此公田而收其入,而不税民之私”,领主的收入受到了限制。现在尝试由原来的“藉而不税”,改为“履亩而税”,实施“初税亩”,“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①于公田税收之外,对原来不征税的农奴份地和井邑中公用土地都按占用者实际使用的份额一律征税。领主可以通过收取实物,进而取得货币,到市场实现自身的消费组合,实现自己扩大收入的愿望。契约是双方的契约,农奴也会提出利己的要求,包括适当的租金调整,最重要的是减少奴化义务、解除人身依附关系,后一个要求导致了租约的创新。新契约的能否实施取决于改变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成本大小,当这种成本收益变得可行时,领主变成了地主,农民对地主也不再有依附关系,农民与地主的关系只是一种租佃关系,租佃关系是契约关系,契约关系受到法律保护。领主经济死亡了,井田制瓦解了,至此劳动服务不可避免地被产品租金或货币租金支付所取代,土地被自由佃户和接受工资的劳工所耕种,这些劳动力可以自由地寻找他们认为最佳的工作。三、行政区划春秋战国行政区划制度变革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就是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制度变革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富国强兵。一个国家地方行政组织的设立,是为了有效地管理土地及依附于土地上的人民,这在古今中外都是一样的。西周灭商后,实行分封制。分封所依据的原则就是血缘性的宗法制。宗法制的核心是建立嫡长子继承制气在确定嫡长子的地位后再把庶子分封出去。庶子是小宗,被分封出去建立侯国,而在其国内又成为大宗,其嫡长子继承他的君位和爵位。所以说宗法制是一种以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权力与财产的分配制度。在宗法分封制下,维持周王室与各诸侯国的关系,一是依靠血缘关系,二是婚姻纽带,三是周王室自己的实力。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分封之初的血缘关系逐渐淡化。周天子所具有的宗权始失去了权威,只能依靠天子的君权也就是王室的力量。当周天子的力量强大的时候,诸侯则依附,反之则叛之。当周天子的君权不能控制诸侯的时候,诸侯国的离心力就加大,社会就出现了争霸的状态。到了春秋时期,分封制开始解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天下共主、宗族内的大宗的周天子地位一落千丈,代之而起的是霸权迭兴,即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二是诸侯国内卿大夫势力的壮大,卿族始左右政权,决定对外的和与战,即礼乐征伐自大夫。随着争霸战争向兼并战争的转变,各国都面临着战争的威胁,富国强兵是摆在各国统治者面前的一个重要的任务。要实行富国强兵的目的,就必须通过改革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但是改革又必然要损害到一部分贵族的利益,而不改革又面临着亡族亡国的危险,因此在富国强兵的目的下,各国进行了政治、经济、军事上的改革。加强君权、富国强兵是春秋战国时期制度变革的最根本的原因。结语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调节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制度是历史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是制度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西周形成的宗法分封制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所形成的中央集权制,以及土地的王田制度到战国的自由买卖制度,对秦汉之后的中国社会有重大的影响,本文只是对这些变革的一些简单看法,有很多工作还需后续研究。参考文献[1]张
本文标题:春秋战国时代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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