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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保险学原理刘连生第七章
一、保险公司设立我国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㈠股份有限公司;㈡国有独资公司”。1.保险公司设置的条件:发起人不少于2人;公司章程得到保险监管机构核准;资本金和资本公积金按相应的规定入账;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及营业场所符合要求;经营业务限定在特定范围内;保险产品和再保险安排根据有关规定执行;高级管理人员有相应规定。2.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A.申请阶段: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它文件。B.筹建阶段:保险公司因采取不同组织方式,有不同筹建方式。我国规定的资料有:公司章程、股东名册、验资证明、经营方针,高管人员资格证明、场所等。C.开业批准阶段:保险监管机构审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时限,为收到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超过时限未答复,视为批准设立。D.公司登记。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开业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失效后如申请人想继续设立保险公司,则要重新提出申请,由保险监督管理部分的许可。E.交存保证金。按注册资本一定比例(20%)向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交存,用于担保公司偿付能力。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书;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二、保险公司的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营业场所变更业务范围的调整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保险公司章程的修改出资人或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的变更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变更事项三.保险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依法已成立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停止业务并开始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清算是指清算债务债权的法律行为。保险公司破产是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保险监督部门同意,债权人或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破产,并将公司全部财产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法定程序。是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是保险公司对愿意参加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一、承保的内容1.审核投保申请。包括对投保资格的审核,对保险标的审核、对保险费率的审核等内容。2.控制保险责任。就是保险人在承保时,依据自身的承保能力进行承保控制,并尽量防止与避免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3.分析风险因素。二、承保程序1.接受投保申请2.审核验险:财务保险的验险包括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主要危险隐患或防护措施、有无正处在危险状态中的财产、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人身保险的检验包括医务检验(健康、个人病史、家庭病史)、事务检验(年龄、性别、财务状况、职业、吸烟、酗酒和吸毒、高风险运动和度假、航空风险、居住环境、保险利益)3.接受业务4.缮制单证一、分保的含义又称再保,即保险公司将自己在承保过程中所承担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另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称分入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二、分保的分类基础1.自留额和危险单位。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而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称自留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限额为分保责任或分保额。自留额与分保额是按危险单位确定的。危险单位因险种不同而不同。2.分类的基础。保险金额和赔款金额,是分保计算自留额与分保额的两个基础。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称为比例分保,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以赔款为计算基础的,称为非比例分保或超额赔款分保,它又可分为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和赔付率超赔分保。三、分保方式1.比例分保,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费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方法。A.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规定某一种业务的每一风险的固定百分比,分出公司必须按此比例分出,分入公司必须按此比例接受。无论优劣质风险。B.溢额再保险:将保险金额的一定数额作为自留额,将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保额。C.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2.非比例再保险: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以危险事故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各自的保险责任,又称损失再保险。只有当原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再保险人才对原保险人进行补偿,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A.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个危险单位的赔款确定一个自负责任额。B.事故超赔: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为基础来计算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人的再保险责任额。C.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责任。约定一个赔付率标准,在1年内,当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这个标准时,由再保人负担超出部分。3.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A.划分依据不同,前者依据是保险金额,根据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与赔款;后者依据是赔款,与保险金额无关。B.保费与赔款按比例分担与否C.比例再保险是双方按同一费率,而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费率制度。D.比例再保险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而非比例再保险没有。四、分保的安排方法1.临时分保,是指保险公司在需要分保时将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知分入公司的一种方式。2.合同分保:又叫固定分保,通过合同约定,具有强制性,不论业务好坏。3.预约分保: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特点是对分出公司没有强制性,但对分入公司具有强制性。为了更好服务客户,保险公司在承保后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等提供全方位的保单服务,主要内容有五项:一、查询服务:交费明细,现金价值,赔付情况,退保,分红等。二、续期保费的收取与业务处理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四、退保处理五、红利事项一、保险投资理念独立制衡的原则;全面控制原则;适时适用原则;责任追究原则。二、保险投资来源1.权益资产: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这些资金可用于长期投资2.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3.其他资金三、保险投资工具1.银行存款2.债券: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保险公司首选。3.股票:普通股、优先股4.贷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寿险保单贷款5.不动产投资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四、保险投资的机构模式1.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保险公司产险公司寿险公司投资公司其它公司2.内设投资部投资模式3.集中统一投资模式控股公司或保险集团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多家投资公司4.外部委托投资模式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一、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根据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二、保险理赔的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2.实事求是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三、保险理赔的程序1.出险通知。通知内容有被保险人姓名、名称、地址、保单号码、出险日期、原因。我国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2.单证审核。保险单的有效性、是否构成保险事故、要求赔付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审核索赔单证的有效性。3.现场查勘4.核定损失和计算赔款5.赔付结案四、保险理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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