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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原因。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价值意外的减少或灭失,这个定义是狭义的,而广义的损失包括物质上的灭失和精神上的耗损。风险的分类一、按风险产生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损失、无损失投机风险:损失、无损失、盈利二、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三、按风险产生的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动态风险四、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的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可保风险的要件风险不是投机的(PureRisk)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保险的概念广义的保险定义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通常保险一词指狭义的保险,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按商业原则运营1.法律角度:保险是以合同形式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2.经济角度:保险是一种分摊灾害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具互助合作的性质。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散危险职能2.补偿损失职能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分散危险是前提条件,补偿损失是分散危险的目的保险的派生职能1.积蓄基金职能积蓄基金是为了达到时间上分散危险,由分散危险职能派生而来2.监督危险职能监督危险是为了减少损失补偿,是补偿损失职能的派生职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性质举办主体缴费方式保额确定保障程度保险对象商业保险合同关系自愿保险保险公司投保人投保人确定充分人、物社会保险法定关系强制保险国家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国家按一定标准规定基本保障人保险合同的特征最大诚信合同双务性合同附和合同补偿性合同要式性合同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①投保人;②保险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①被保险人;②保单所有人;③受益人。中介人:①保险代理人;②保险经纪人;③保险公证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a.代理人为保险人服务,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为投保方服务,是投保方的代理人b.代理人的职权由保险人授予;经纪人的职权由投保方授予c.代理人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经纪人的佣金:提供咨询的费用由客户支付;提供代办投保事项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提供代位索赔业务的佣金由投保方支付d.代理人因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经纪人因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由其本身承担责任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成立不等于生效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投保方的义务(1)缴纳保费的义务: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2)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2.投保方的基本权利保险条款了解知晓权(《保险法》17、18条)保险金请求权(《保险法》27条)(索赔时效的规定详见下页)解约权(《保险法》15条)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险人的义务(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基本责任:按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附加责任:是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一般不能单独承保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保险人不予承担的责任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避免逆选择除外责任包括: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赔偿金的主要内容---赔偿或给付金额;施救费用;检验估价等合理费用2.保险人的权利收取保险费(《保险法》14条)解约权(《保险法》28、36、37、59条)增加保费权(《保险法》36条)不承担赔偿或给付权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有单一的而且明确的含义2.意图解释原则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资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意图解释,只适合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不可滥用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二)按保险标的不同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三)按保险价值确定的不同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足额、足额、超额)(四)按风险转嫁层次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1.投保单(Application)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做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2.保险单(Policy)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3.保险凭证(Certificate)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4.暂保单(Binder)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5.批单(Endorsement)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者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1、在财产保险中,要求投保人在投保、保险合同存续期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海上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2、在人身保险中,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诚信:诚实+守信诚实: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的特殊性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确保保险合同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投保方:诚实告知、信守保证保险方:弃权、禁止反言近因原则的含义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理赔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损失赔偿方式(不定值财产保险)1.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计算公式:(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即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1)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2)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意义(1)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2)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要件: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致害人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又称所有权代位。委付: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偿的行为。委付成立的要件保险标的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进行委付;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本文标题:保险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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