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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一·风险1.风险:风险是指引致损失发生的一种可能性。2.风险的要素:风险的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1)风险因素指引发风险事故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风险因素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它本身要通过风险事故导致最后的损失。(3)损失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3.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的环境,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2)按风险的性质,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可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4.风险处理方式(风险管理方法)有避免,自留,预防,抑制和转嫁。(1)避免指没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消极技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既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时和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出的效益时。(2)自留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既企业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及最大损失对企业或单位不影响财务稳定时采用。(3)预防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者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达到降低损失发生频率的目的。通常在损失频率高损失幅度低时才用。(4)印制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各项损失。通常在损失幅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5)转嫁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的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非保险转嫁又分为出让转嫁和合同转嫁。5.可保险条件包括(1)是纯粹风险,不是投机的(2)是偶然的和意外的,不是必要的和故意的(3)有足够多的同质危险单位——大数定律(4)损失是明确的,可测定的,可以用货币衡量的(5)损失是非灾难性的。6.财产保险的历史和现状(1)古代保险思想:埃及的石匠汉漠拉比法典地中海贸易中的“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原则中国水运分散风险的做法(2)现代保险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责任保险海上保险意大利英国火灾保险伦敦大火人寿保险从奴隶保险开始,生命表的编制。责任保险英国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3)中国的保险历史:三个阶段:一1805-1849起步阶段二1949-1979发展阶段三1949-至今恢复营业阶段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成立1933年太平洋保险公司1992美国友邦公司上海设分公司1995第一个保险法1998中国保监会成立二.保险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参保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2.保险与赌博,期货,期权之间的区别赌博是创造了风险,而保险是对已有风险的转嫁。期货和期权是对投机风险的转嫁,而保险是对纯粹风险的转嫁。3.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4.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危险职能和补偿损失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积蓄基金职能和监督危险职能三.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2.保险合同具备的条件(特征)(1)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合法3.保险合同(契约)独特的法律特征:(1)双务合同(2)补偿性合同(3)最大诚性合同(4)射性合同(5)附和合同(6)条件合同(7)个人合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4.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合同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5.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合同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6.保险合同的内容狭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指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基本条款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金的支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保额确定的原则(1)保额要低于保险标的价值(2)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特约条款包括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7.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暂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2保险凭证,“小保单”,是简化了的保单。实践中只有在少数业务如货运运输险,汽车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使用;在团险中,在主保险单之外,每一个成员签发保险凭证。暂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一般为30天。8.保险合同的确立(1)要约。有效要约要具备三个条件a要约需明确表示订约愿望;b要约需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c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2)承诺。合同当事人一方一经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注意:a承诺需由受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做出;b承诺需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9.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效力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10.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1)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3)合同因履行而终止(4)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保险法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付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这赔偿。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表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充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时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11.保险合同争议处理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专业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4)意图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调调节仲裁诉讼四.保险的基本原则:(1)可保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1.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可报利益构成的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包括已经确定和能够确定的利益);(3)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能够用货币衡量)。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和人身险应用上的区别:⑴可保利益来源不同。财险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有的各种权利。人身险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利害关系。⑵可报利益时效不同。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报利益,而且要求可报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确定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发生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可保利益问题,法律上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发生变化,合同效力仍然保持。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可保利益无法用货币计量,其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4)两者在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方面不同。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主要内容:(1)告知。a无限告知;b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2)保证.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保证则在与控制危险。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⑴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3(2)误告,只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并非故意欺骗;(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4)欺骗,即怀有不良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放弃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指保险人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3.近因原则:近因指促成损失后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近因属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确定近因的几种情况:⑴单一原因致使近因的判定。⑵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各种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得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他们都是损失的近因。⑶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失有两个以上原因造成,且各原因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⑷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4.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或获得额外收益。两层含义:(1)补偿以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发生就无补偿。(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况为限。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保险合同。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责任的限度:⑴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的价值通常要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市价。(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赔款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3)以可保利益为限。赔偿以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和最高限额。损失赔偿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a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b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⑴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本文标题:保险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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