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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社会经济与保险•保险基金理论•保险与国民经济的关系•保险的职能与作用第一节保险基金理论一、社会后备基金1.社会总产品分配与社会后备基金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积累基金后备基金消费基金第一节保险基金理论2.后备基金的形式(1(2(3)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3.后备基金体系第一节保险基金理论二、保险基金的性质与特点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以分散风险、实行经济补偿为职能1.性质处于准备状态通过缴纳保费建立起来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用经济方法形成特定的使用范围长期积累货币形态2.特点第一节保险基金理论三、保险基金的运动方式铺底基金保费收入补偿与给付基金增值第二节保险与国民经济的关系一、保险与国民经济各个环节的关系1.与生产的关系2.与分配的关系3.与交换的关系4.第二节保险与国民经济的关系二、保险业与财政金融业的关系1.与财政的关系保险的经济补偿可使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利于减少财政支出,稳定财政收入和国家财政预算的平衡;财政调节保险业的发展。2.与金融业的关系保险是金融业的一部分,与银行关系密切;保险公司是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第二节保险与国民经济的关系三、保险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1.国民经济的性质决定保险业的地位。2.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保险业发展水平。3.保险业的发展要尽可能地满足国民经济第三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一、保险的职能组织经济补偿1.基本职能实现保险金的给付防灾减损2.派生职能资金积累案例一:保险的基本职能与作用【案情介绍】1998年盛夏的洪灾使位于洞庭湖畔的安乡县蒙受了建国以来最大的灾难。从6月份开始,在长江、澧水、洞庭湖水的夹击下,该县400公里长的防洪大堤就开始处于险情之中。7月24日深夜,洪水撕开了一段堤防,吞没了三个乡镇,10余万百姓被赶上大堤。直到9月中旬,洪水才缓慢退去,灾民们回到家园,眼前的景象如同经历了一场战争,田野失去了绿色,房屋倒塌了百分之六十,其中,安全乡6657户农户中的6549户的财产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重建家园的工作相当艰难。虽然政府和社会提供了援助,但还远远不够。由于资金紧缺,寒冬来临时,人们的生活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安全乡农户曾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1998年4月,由乡保险代办站为全乡农户代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每户缴费7.5元,保额为2500元。1998年12月8日,平安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安全乡6549户投保农户赔款及各种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380万元。这笔巨款对正处于冬天里的因洪灾失去家园的灾民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案例分析】我国是自然灾害发生最频繁的国家之一,各种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波及范围广,不但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而且在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时,整个国民经济也会受到影响。保险不仅为遭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补偿,而且保证了灾害过后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从而起到稳定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启示】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保险的基本职能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1、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经济关系,它是面临着共同风险的经济单位和个人为补偿灾害事故或其他约定事件所产生的损失而建立和使用保险基金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在灾害事故、意外事故或约定的事件发生后,通过保险的补偿和给付,企业可以得到足够的资金,购买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支付生产停顿期间所用的费用,以保证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险对个人可免除或减轻不幸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本人或家属的物质福利。2、保险也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生产中,灾害和意外事故越来越多。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总是会造成生产或经营终止或缩小,也有可能造成各种间接经济损失,引起一系列不良反应,影响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由于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职能,任何单位,只要在平时缴付少量保费,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就可以立即得到保险的经济补偿,消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引起生产中断的可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朝着既定的目标发展。3、保险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给人们带来突然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突如其来的灾害事故完全有可能使企业生产和人们生活陷入困境,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但是,有了保险保障,情况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保险能在最短的时间里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帮助居民重建家园,解除人们在经济上的各种后顾之忧。这能从根本上稳定企业,稳定家庭,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第三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二、保险的作用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2.有利于社会的稳定3.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4.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交往5.有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案例二: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案情介绍】某工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后某天,厂值班人员擅自离开工厂,结果厂内的财产被盗,该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称《特约条款》)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工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工厂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工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案例分析】本案中,投保人是接受了附加险条款并了解其内容的,《特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及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启示】购买保险是投保人分散和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投保人切不可在投保后“高枕无忧”,对保险财产不管不顾。减少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避免保险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所在。把防灾减损列为保险职能,有助于保险人把防灾减损放到一个正确的位置。保险人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赔款,增加盈余,必然要与被保险人共同做好防灾减损工作。防灾减损必须具体地体现在保险制度、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上,本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就是从保险条款保证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自觉性,增强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被保险人在自觉遵守保险条款的同时也在不自觉中起到了防灾减损的作用
本文标题:保险学课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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