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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浅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
目录中文摘要及关键字…………………………………………………………1英文摘要及关键字…………………………………………………………1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述…………………………………………………3(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3(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3二、西方国家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4三、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5(一)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6(二)应对国际竞争,加强我国环境安全的需要……………………………6三、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6(一)我国已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理念…………………………6(二)应对国际竞争,加强我国环境安全的需要…………………………7(二)环保团体的建立及民众环境意识的提高…………………………8四、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构想…………………………8(一)起诉资格的适当放宽………………………………………8(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8(三)费用承担方式的适当改进………………………………………9(四)激约机制……………………………………………………………9(五)设置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审查程序…………………………………10(六)诉讼时效……………………………………………………………10五、结语…………………………………………………………………111浅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也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然而,遗憾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几乎是一片盲区,法律对一些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首先简单阐述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接着论述了西方国家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然后分析了建立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可行性,最后提出了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这几点设想主要是从起诉资格的适当放宽、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费用承担方式的适当改进、激约机制、设置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审查程序、诉讼时效这几个方面分别进行了简单地论述,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关键词】环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想2【Abstract】Environmentalprotectionhasbecomethefocusofsocialsolicitudeincreasingly,claimtocarryenvironmentalprotectionforwardformisalsolaw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theimportantlinkthathadimplemented.Thereforewehaveonly,studyintheaspectofthelawsuitsystemofpublicwelfare,theconstructionofthereinforcedlawsuitsystemofpublicwelfarethencangetgoodrecordincreasinglyinthework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canalsoatthesametimepromotethesystemoflaw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perfectanddevelop.However,whatregretisthattheenvironmentallawsuitsystemofpublicwelfareisnearlyasliceofblindareainthelegislationofourcountry,lawforsomebehaviorsthatviolatepublicbenefitcannotdevelopitdeservedeffectiveness.Thispaperleavesfromthepracticeoftheenvironmentallawsuitofpublicwelfare,isfirstsimpletohaveelaboratedtheconceptoftheenvironmentaladministrativelawsuitofpublicwelfareaswellasthefeatureoftheenvironmentaladministrativelawsuitofpublicwelfare,hasthendiscussedtheexperiencethatwesterncountryestablishestheenvironmentaladministrativelawsuitsystemofpublicwelfare,thenhaveanalysedestablishmentthefeasibilityaswellasimportanceofourcountryoftheenvironmentaladministrativelawsuitsystemofpublicwelfare,havesuggestedfinallythatafewofourcountrythatestablishestheenvironmentaladministrativelawsuitsystemofpublicwelfareimagines,thistentativeideaofafewmajorisfrombringthesuitqualificationrelaxrestrictionsandputtotheproofproperlyresponsibilitysharereasonably,costthewayofundertakingproperimprovement,encouragethemachinemade,installationenvironmentallawsuitofpublicwelfarebeforeputexaminationprogramandthissomelawsuittiemlinessaspectsdifferencehavegoneondiscusssimplely,aimatexploringonetoimplementthenewtrainofthought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thatdevelopssightscientifically.【Keyword】TheenvironmentalenvironmentaladministrativeactionforenvironmentalpublictheSystemofenvironmentaladministrativeactionforenvironmentalpublicConception3试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伴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作为经济发展附属物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都在不断地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人类在不断获得大量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逐渐意识到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与此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应运而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等西方法治国家已发育得相当成熟,然而,遗憾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几乎是一片盲区,法律对一些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笔者认为,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快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述(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环境行政行为(包括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和抽象环境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任何人或法定的组织都可以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为由,以社会公众的名义,请求法院按行政诉讼程序予以审判的法律活动。[1](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⒈原告资格的广泛性。由于作为诉讼基础的环境利益纷争的社会公共性及诉讼的公益价值追求,要保护和救济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侵害或威胁性损害的普通公众的环境利益,按照传统的当事人理论来衡量原告适格已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直接赋予主体独立诉权,扩大诉讼主体范围。不只是环境权益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环境权益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第三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⒉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一般并不直接维护原告私人的利益。在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处理,个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理应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场合,“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1]詹建红:《论环境公益诉讼形态的类型化演进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4利益”。[2]⒊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预防为主”是环境法中的一项原则,在环境公共保护或行政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明显会导致环境损害发生时,防患于未然的诉讼中就包括行政公益诉讼。由于环境公共利益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共利益,其一旦受到损害,事后的补救比较困难,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此,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限于现实发生的损害公益的行为。只要有危及环境公益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不论是现实的还是将来的,都可提起诉讼。二、西方国家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从西方各国的实践来看,当代立法的趋势是放宽起诉资格的要求,使更多的人都能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法律就是朝着允许公民起诉他们所感兴趣的任何行政裁决的方向发展,原告资格的不断放宽使环境法发生了名副其实的革命。”[3]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制度设立比较早也比较健全的国家,并且在1970年将这一新的诉讼类型引入环境领域。目前此制度在美国的多项环保法律中均做了规定。例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所有的联邦机关在对“一切对人类环境有影响的联邦行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利益。联邦机关的此类行动均可进入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若他们没有遵守《国家环境政策法》所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公民或社会团体就可以此为由请求司法审查,这就使原告资格得以大大放宽。《清洁空气法》还首创了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清洁水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允许公民对任何被指控为违反《水法》的人提起诉讼。本世纪70年代以来,包括《空气法》和《水法》在内的12部联邦环境资源法律都通过“公民诉讼条款”赋予公民以提起司法复审资格,认可公民可以像司法部长和政府一样起诉环境不法行为,为公民或公众团体就环境公益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该制度的设立使环保主义者在法院的帮助下,拥有了能与工业界和政府抗衡的力量。一方面,由于诉讼的压力,行政机[2](意)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3](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19页5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就会考虑到对环境是否会有影响,企业也会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来避免环境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该制度的设立,为公众提供了一条体制内的参与渠道,使得公民有着更多的机会参与环境保护运动。[4]英国法律在公益的司法救济方面发展相对较为缓慢,但是其立法趋势也是向着放宽起诉资格的方向发展。当事人在司法审查中,不论申请任何救济手段都取决于对申请事项是否有足够利益,不像过去那样当事人须具有权利才能申请救济手段,这是对以往起诉资格的一个改进。[5]此外,
本文标题:浅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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