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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案例分析(一)保险诈骗王彦晓副教授案例一伪造、涂改有关证明骗取保险金案案例二律师帮助伪造文件骗保险赔款案例三糊涂父为儿筹学费自导“被杀惨剧”案例四兄患绝症弟骗保险案例五一起“骗赔胜诉案”发生之后案例六故意纵火烧死生母骗取保险金案案例七野鸳鸯合谋杀妻梦想一举两得案例八为骗保险竟雇凶杀妻案例九小夏芳猝死之谜罪恶伸向女儿案例十谋杀替身特大杀人骗保案案例十一台北一兄弟串谋跨国买尸骗保金案例十二为骗保金就去炸火车案例十三保险员贪污400万外逃前露马脚14.最后的思考:欺诈――保险的大敌15.还有一种糟糕的欺骗:保险公司的诚信顽疾案例一伪造、涂改有关证明骗取保险金案(-)案情1996年6月7日,宋某为自己的货车向河南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1997年5月30日晚,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电话报案,声称他的车与一辆富康轿车相撞,已向事故发生地的天津北区交警队报了案。该保险公司当即决定派人去天津查勘现场。当业务员到达天津时,肇事车辆已被拖至天津市某汽车修理厂修理。经了解,情况如下:5月30日,货车行驶在天津北郊时,迎面驶来一辆富康轿车。为躲避一个横穿马路的骑车人,货车司机向左打方向盘过猛,轿车撞在货车右脚踏板后弹出,撞在路边的大树上,骄车驾驶员和同车的一名乘坐人受伤。事故发生属实,但交警队尚未进行责任认定。1个月后,宋某带着各种证明和资料来这家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其中有出事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医院收据、车辆定损单等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宋某提供的天津北区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上所盖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有异常。保险公司决定派员再赴天津调查。业务员首先到达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核实住院收据。经过比较,宋某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与该院住院处的收费印章差别很大。为了查明两名伤者的真实医疗费,通过微机查得轿年司机的医疗费为10500余元,而不是宋某所提供的收据上所记载的19543.8元,另一名乘坐人的医疗费则没有查到,宋某所提供的收据票面总金额为36276.9元。最后,该院出具了没有开出宋某所提供的两张收据的证明。随后,公司的业务员又来到天津市北区交警队,对有关证明、凭据的真实性作进一步的调查。交警支队事故承办人否认凭证内容是他书写的,并回忆说,这起事故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我们没有进行调解,并找出存档的事故原始材料。存档时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内容为空白,而宋某所提供的调解书内容丰富。原始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1997年7月17日开出的,内容简要:富康轿车违章超车,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走,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驾驶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内容与“索赔材料中那份责任认定书正好相反。宋某所提供的调解书,货车车主要负担轿车方的损失54872.4元。交警队出具了宋某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均为伪造的证明。保险公司根据内查外调的情况,依法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二)思考题1.该案例构成了保险法所认定保险诈骗的哪一种?法律后果是什么?2.理赔师怎么防止投保人盗名医院开假医疗票据?3.理赔师怎么防止投保人盗名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开假鉴定?4.如果出现串通怎么办?5.保险骗保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是保险意识落后吗?(三)案情评析首先从一般的常识来分析,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保险法》第27条第3、4款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了依据,该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其次,该案例构成了保险法所认定保险诈骗的一种,《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再次,《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所以可以看出,伪造、涂改有关理赔证明不但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还有可能因此触犯行政法、甚而刑法,构成保险诈骗罪在现实世界中,这种现象不但屡禁不止,而且有大大强化的危险。纠其原因,不但在于各地方医疗、交通部门的职业道德意识不强,管理不严,而且保险公司也应该从自身找原因。绝对有效的办法没有,但保险公司可以从加强公司内部核单、理赔的工作来着手,并辅以加强部门的横向联合与协作。案例二律师帮助伪造证据骗赔款(一)案情保险赔款惹“红眼”1997年8月18日,宁波市遭遇一场百年未遇的“97.11”台风袭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此次台风损失赔款1.66亿元。他们没料到,当他们全心全意把一笔笔赔款分发到受灾保户手中的时候,一双贪婪的眼睛盯住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宁海德宝化工厂规模不大,总资产不到300万元,位于宁海县一海塘附近。1997年8月,他们向中保财险宁海县支公司现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海县支公司投保保额为206万元的企业财产险,交纳保险费7236.78元。8月18日21时,“97.11”号台风登陆,风、雨、潮三碰头,海塘被冲垮,海水冲入该化工厂内,大批物资受损。抱着准确定损、快速理赔的服务宗旨,中保财险宁海支公司对该工厂损失认真核对,经与该化工厂负责人徐某协商后,确定损失赔付70万元人民币。该化工厂负责人徐某前思后想70万元,这么容易到手,是不是可以更多得一点?他将此想法透露给了工厂的律师罗某。律师的“法律渠道”行动之一罗某,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持有宁海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证书,有多年的办案经验。罗某向徐某表示,先把眼前的70万元拿到手,然后通过其他办法再向保险公司索要70万元。罗某拍胸脯,保证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把事情搞定。于是,徐某以该化工厂法人代表的身份,在同意中保财险公司赔付化工厂70万元的协议书上签上了大名。在拿到70万元的赔款后,还连连表示“满意、满意”;另一方面,罗某开始了他紧锣密鼓的“法律渠道”行动。在化工厂取得70万元赔款不久,宁波市仲裁委员会收到宁海德宝化工厂要求就中保财险赔付化工厂台风损失赔款进行仲裁的申请书。要求推翻徐某与中保财险签订的赔款协议书。理由是:因台风造成损失严重,工厂急需用钱恢复生产。因此,工厂在无奈的情况下同意保险公司首先支付70万元的赔款,中保财险公司应赔付化工厂损失140万元。罗某代表化工厂出示了该工厂的一系列的财产账目、损失依据、工人笔录等证据。更令人注目的是,罗某出示了一份化工厂要求中保财险公司先予支付化工厂部分保险赔款报告的“送达回证”。在“送达回证”上盖有中保财险宁海县支公司传达室收发章,送达时间为1997年9月×日。比化工厂取得70万元保险赔款时间整整提早4个月,以此证明,70万元赔款是最初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预付赔款,而给化工厂的实际总赔付应是140万元。中保财险虽说心知肚明,却又如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公司上上下下、大大小小领导谁也没有看到过什么要求预付赔款的报告,更不知这一份于1997年9月份的“送达回证”是怎么回事。1998年2月25日,宁波市仲裁委员会裁定:中保财险宁海县支公司应赔付德宝化工厂140万元。中保财险公司宁海县支公司拿起了法律武器,聘请了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就“送达回证中的内容、赔款的去向、赔款处理的经过、赔款协议经过和仲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宁波市仲裁委员会程序不合法,撤销宁波市仲裁委的裁定。律师的“法律渠道”行动之二(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下达后,罗律师不甘心,知道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这一裁定后,他在宁波是没戏唱了。但中国有那么多的法院,条条道路通罗马。他决定异地起诉。正好该化工厂法人代表徐某的注册户口在杭州市上城区,熟悉法律的罗某即以徐某的名义向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提出诉讼。罗某之所以能大着胆子,到杭州市的法院与人保公司对簿公堂,是因为他手中握有一份中保财险宁海县支公司出具的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上写着四点:第一,我公司理赔人员在理赔计算书确有误;第二,为解决争端,我公司同意你们公司股东向住所地法院要求裁决;第三,对造成你公司的经济损失,可以从1997年10月起,按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承担损失;第四,其他问题亦可商量。在该承诺书上盖有中保财险宁海县支公司鲜红的业务专用章。时间为1999年5月28日。假的真不了!诈骗案真相大白人保宁海县支公司下定决心,一定要把这桩案子查个水落石出。在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后,以充足的理由请求法庭延期审理,得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同时,他们向宁海县公安局报案。由于该案涉及金额较大,伪造手段诡密,涉案时间长,宁海县公安局予以充分重视,并抽调精干力量进行侦查。专案组人员进城市下农村,经过数月调查,取得了大量的证据,案子进入突破性阶段。专案组传唤了化工厂的法人代表徐某,摸清了一些情况后,进行对罗某的审问。虽然罗某凭着他对司法程序的了解,负隅顽抗,但最终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坦白了他的所作所为。1998年1月,即化工厂收到中保财险70万元赔款不多日,罗某即为如何推翻当初徐某与中保财险的赔款协议书动起了脑筋。他起草了一份“要求先预付部分保险金的报告”。而要使人相信这份报告,就必须造成中保财险宁海公司收到过这份报告的假象。于是罗某在自己的事务所里准备了一张“送达回证”,先期填上“名称”、“地址”、“受送达人”等项,而“送达内容”、“送达时间”等栏空着。又准备了一只空白信封,信封上写上“宁海财产保险公司经理室收”字样,信封内装进一张空白纸。然后选择一个下班时间,来到中保财险宁海公司。经理自然不在,就让门卫转交这封信,然后又拿出“送达回证”要门卫在上面签字,盖上收发章。恰逢门卫是个半文盲,暮色中看不清“送达回证”的内容,再加上来者西装革履,找经理自然是有大事耽误不得,便爽爽快快地签上字,盖上收发章。回来后,罗某随即在“送达内容”一栏填上“要求先预付部分保险金的报告”,在“送达时间”一栏填上“1997年9月×日”。故意把时间提前近4个月。意在使人相信,先有这份报告,然后才有12月31日签订的赔付协议。而承诺书的出笼更是罗某的一大“杰作”。承诺书是罗某自己起草的,如果要变为中保财险公司的承诺书必须加盖承诺者的印鉴。罗某于是勾结社会闲散人员,以到保险公司找人为名,趁工作人员上厕所之际,偷盖了办公桌上的保险公司印章。事实真相被揭露后,宁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二)思考题1.投保人为了得到更多赔偿可以委托律师帮忙伪造虚假证据吗?2.保险公司该怎么样管好自己的公章?3.保险公司该怎么样管好自己的门卫(如果是虚拟门卫呢)?4.你可以为别人做假证吗(注意:可能有很高的回报或者关系密切哦)?5.保险公司怎样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法庭判决2001年11月,宁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帮助伪造证据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宁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某在为宁海一家化工厂就保险赔款一事作为诉讼代理人时,为骗取人保公司的保险赔款,以欺骗、伪造等手段,帮助该化工厂伪造证据,并利用所伪造的假文件向法院起诉人保公司;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案例三糊涂父为儿筹学费自导“被杀惨剧”骗取保险金(一)案情2003年9月19日,吉林省辉南县刑警大队破获一起无头男尸案。犯罪嫌疑人李洪禄为了骗取巨额保险而将和自己长得极为相似的农民丁孝连杀害。行凶之后,丁孝连的尸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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