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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大会、妇女地位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以往通过的关于暴力侵害移徙女工行为的各项决议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重申世界人权会议、2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3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4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5以及其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所载关于移徙女工的规定,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系统各实体开展的各种活动,如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的赋权亚洲移徙女工区域方案、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就移徙的性别层面举办的高级别小组讨论会、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所进行的讨论(其间确认了各种年龄移徙家政女工的特殊境况)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关于移徙家政工人的一般性讨论,注意到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制定《劳动力迁移多边框架》而作出的贡献,以及继续评估和缓解移徙女工困境的其他活动,1见第48/104号决议。2A/CONF.157/24(PartI),第三章。3《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4年9月5日至13日,开罗》(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5.XIII.18),第一章,决议1,附件。4《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和二。5《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报告,1995年3月6日至12日,哥本哈根》(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8),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和二。A/RES/64/1392回顾2006年9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国际移徙与发展问题高级别对话期间的讨论情况,讨论中除其他外确认需要特别保护移徙妇女,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9年人类发展报告:跨越障碍-人员流动与发展》,6其中除其他外探讨了必须保护移徙女工不受虐待、剥削和暴力侵害的问题;注意到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决定在2010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第九十九届会议上讨论家政工人体面工作的问题;确认妇女加入国际移徙行列的人数日益增多,主要是受社会经济因素的驱动,而且移徙妇女比率日增的情况要求在所有涉及国际移徙问题的政策和努力中更加敏感地注意性别问题,着重指出所有利益攸关方,尤其是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相关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都应共同承担责任,促进创造一种防止和处理暴力侵害移徙女工行为的环境,并在这方面确认必须在双边、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联合协作的办法和战略,确认移徙女工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强调其劳动,包括家政工人劳动的价值和尊严,肯定移徙女工对发展作出的贡献,因为原籍国和目的地国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确认在移徙过程的各个阶段,即从决定迁徙开始,包括过境、正规与非正规就业和融入东道国社会,以及在返回原籍国期间,妇女及其子女都处于特别脆弱的境况,表示深切关注关于移徙妇女和女孩遭受严重虐待和暴力侵害的报道持续不断,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是性暴力、贩运、家庭暴力、种族主义和仇外行径、虐待劳工行为和带有剥削性质的工作条件,认识到性别、年龄、阶级和族裔等方面的歧视与定型观念相互交杂,可加剧移徙女工面临的歧视,确认承诺保护和促进所有妇女的人权,包括不加歧视地保护和促进为工作而移徙的土著妇女的人权,在这方面注意到《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7对酌情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和歧视土著妇女行为的重视,关切许多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受雇并从事技术含量较低工作的移徙妇女尤其容易遭受虐待和剥削,在这方面强调各国有义务保护移徙者的人权,防止虐待和6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09.III.B.1。中文本可查阅。7第61/295号决议,附件。A/RES/64/1393剥削,并且关切地注意到,许多移徙女工从事低于其能力的工作,同时却由于这些工作报酬低微、社会保护不足,因而更加脆弱,强调必须有客观、全面和基础广泛的资料,包括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供研究和分析用的数据和统计数字及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指标,而且必须广泛交流各个会员国和民间社会在制订解决暴力侵害移徙女工行为问题的政策和具体战略方面所汲取的经验和教训,认识到伪造证件或非正式证件和为移徙而假结婚等手段可能会便利或促成大批移徙女工迁移,因特网等工具则可能起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这些移徙女工更容易受到虐待和剥削,确认必须探讨移徙与贩运人口之间的关联,以期进一步努力保护移徙女工,使其免遭暴力、歧视、剥削和虐待,感到鼓舞的是,有些目的地国为缓解在本国管辖地区居住的移徙女工的困境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建立移徙工人保护机制,便利移徙工人利用投诉机制,或在法律诉讼期间提供援助,强调联合国各相关条约机构可发挥重要作用,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监测各项人权公约和相关特别程序的执行情况,处理暴力侵害移徙女工问题,并保护和促进她们的人权和福利,1.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82.鼓励各会员国考虑签署和批准或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并考虑签署和批准或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9《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10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11以及有助于保护移徙女工权利的所有人权条约;3.注意到人权理事会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理事会第十一届会议的题为“妇女人权的政治经济问题”的报告,12特别是她在这份报告中阐述了目前移徙女工在当前全球经济趋势和危机背景下所面临的各种剥削和暴力问题;8A/64/152。9联合国,《条约汇编》,第2220卷,第39481号。10同上,第2237卷,第39574号。11同上,第2241卷,第39574号。12A/HRC/11/6。A/RES/64/13944.鼓励其任务规定与暴力侵害移徙女工问题有关的各位联合国人权问题报告员改善有关移徙女工目前所面临各种挑战的资料收集和分析工作,并且鼓励各国政府在这方面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合作;5.吁请各国政府按照各自根据人权文书所承担的人权义务和作出的承诺,将人权和性别观点纳入有关国际移徙、劳工和就业问题的立法和政策,保护移徙妇女和防止她们遭受暴力和歧视、剥削和虐待,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些移徙与劳工政策不助长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6.又吁请各国政府采取或加强各种措施,保护移徙女工的人权,不论其移民身份为何,其中包括在移徙女工聘用政策中保护移徙女工的人权,并考虑扩大各国之间的对话,探讨如何制定倡导合法移徙渠道的新方法,以便制止非法移徙等问题;7.敦促各国政府加强双边、区域、区域间和国际合作,处理暴力侵害移徙女工行为,同时充分尊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并加强努力,通过在原籍国提供可取代移徙的其他可持续发展办法等方式,降低移徙女工的脆弱性;8.又敦促各国政府考虑到儿童的最佳利益,采取或加强各种措施,促进和保护移徙女孩,包括孤身女孩的人权,不论其移民身份为何,防止她们在工作场所,包括在家政工作中受到劳动和经济剥削、歧视、性骚扰、暴力和性虐待;9.还敦促各国政府同国际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合作,更加注重并更有力地资助预防暴力侵害移徙妇女的工作,尤其是促进妇女获得有意义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信息和教育,除其他外了解移徙的代价与好处、她们在原籍国和就业所在国应享有的权利和福利、就业所在国的总体条件、合法移徙的程序,并且确保适用于征聘者、雇主和中介人的法律和政策能促进遵守和尊重移徙工人的人权,特别是女工的人权;10.鼓励所有国家按照适用的立法,排除可能妨碍移徙者透明、安全、不受限制且迅速地将汇款转至其原籍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的各种障碍,并酌情考虑采取措施解决可能妨碍移徙女工获取和管理其经济资源的其他问题;11.吁请各国政府承认移徙女工获得紧急医疗的权利,而不论其移民身份为何,并在这方面确保不因怀孕和分娩而歧视移徙女工;12.敦促尚未采取行动的国家尽快通过和实施保护所有移徙家政女工的立法和政策,并准许移徙家政女工能够诉诸透明运作的机制,针对雇主提出申诉,同时强调指出,这类立法和政策不应惩罚移徙女工,并吁请各国迅速调查和惩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A/RES/64/139513.吁请各国政府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为遭受暴力侵害的移徙女工立即提供全面援助和保护,例如咨询、法律和领事援助、临时住所以及尽可能使受害者的观点和关切能够在适当的诉讼阶段得以表达和列入考虑的机制,包括使受害者得以在诉讼程序期间出庭的其他措施,并为回返的移徙女工制定重返社会和重新适应社会计划;14.又吁请各国政府,特别是原籍国和目的地国政府,制订刑事制裁措施,惩治暴力侵害移徙女工的行为人和中间人,并建立受害者可以切实加以利用的补救和司法机制,确保遭受暴力侵害的移徙妇女不再次受害,包括不再受当局之害;15.敦促各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移徙女工的行为,并采取行动,防止个人或群体以任何形式非法剥夺移徙女工自由的行为,并对这种行为加以惩治;16.鼓励各国政府拟订和执行以本国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和边境管制人员、外交和领事官员、检察官和服务提供者为对象的培训方案,以期使这些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能敏感认识暴力侵害移徙女工问题,并帮助他们掌握必要技能,端正态度,确保采取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适当专业干预措施;17.吁请各国依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3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旦移徙女工被捕或入狱,或被拘押待审,或被以其他方式拘留,即指示受其管辖的主管当局告知她这方面的权利,并应移徙女工的要求,从速通知其原籍国的领事机构;18.邀请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及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以便更好地了解妇女与国际移徙方面的各种问题,并更好地收集、传播和分析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数据和资料,以便协助制定特别是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而且保护人权的移徙和劳工政策,并在政策评价方面提供协助;19.鼓励各有关政府,特别是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政府,利用联合国的知识专长,包括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和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的知识专长,制订适当的国家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以产生关于暴力侵害移徙女工行为的可比数据并建立相关追踪报告制度;20.赞赏地注意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拟订并通过了关于移徙女工的第26项一般性建议,14吁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5缔约国考虑这项建议;13联合国,《条约汇编》第596卷,第8638号。14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四届会议,补编第38号》(A/64/38),第一部分,附件一,第42/I号决定。A/RES/64/139621.请秘书长考虑到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提供的最新资料,以及各特别报告员提出的涉及移徙女工境况的报告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其他相关来源,例如国际移徙组织等提供的最新资料,就暴力侵害移徙女工问题和本决议执行情况,向大会第六十六届会议提交报告。2009年12月18日第65次全体会议RecallingallofitspreviousresolutionsonviolenceagainstwomenmigrantworkersandthoseadoptedbytheCommissionontheStatusofWomen,theCommissiononHumanRightsandtheCommissiononCrimePreventionandCriminalJustice,andtheDeclarationontheEliminationofViolenceagainstWomen,0F1ReaffirmingtheprovisionsconcerningwomenmigrantworkerscontainedintheoutcomedocumentsoftheWorldConferenceonHumanRights,1F2the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Populationan
本文标题:暴力侵害移徙女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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