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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阜师范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制度,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与资格第三条选拔任用的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立志投身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把学校党委工作目标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2(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文化水平、业务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原则,作风民主,公道正派,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第四条提任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任职期限与工龄条件1.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工龄要求: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以上,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2.提任正科级职务,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3.提任副处级职务,一般要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4.提任正处级职务,一般要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5.从教学、科研人员中提任处级干部,一般应担任党支部书记、教研室(系)主任、实验室主任或分工会主席等职务两年以上。6.提任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专职辅导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本科毕业者在其转正后1-2年可聘任副科级,硕士毕业者在其转正后可聘任副科级。(二)学历、职称条件1.提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提任教学、科研业务单位和教学科研业务管理部门的处级职务,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龄条件提任科级职务年龄一般不得超过45周岁;提任副处级职务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2周岁;提任正处级职务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5周岁。(四)年度考核条件年度考核近三年连续为称职以上。3(五)身体健康。(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处、科级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或破格提拔。按照上述任职条件和资格,专职辅导员可以确定相应的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行政级别。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第五条民主推荐(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二)民主推荐一般在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中进行,人数较少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领导班子换届,还要在全校范围内有关人员中进行民主推荐。(三)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召开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务级别、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汇总推荐情况并向党委常委会议汇报。4.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名单。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四)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六条组织考察(一)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的考察,有关党总支或单位协助。(二)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任职4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三)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四)干部拟任人选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是: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相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和有关知情人员,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考察工作程序1.成立考察组。2.通过适当方式发布考察预告。3.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和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交换意见。5.形成考察书面材料,全面、准确、清楚、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考察材料要经考察组集体讨论通过。第七条酝酿与决定选拔任用干部,要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进行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统一认识,确保选准人、用准人。(一)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行政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二)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经讨论仍不能统一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三)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事项的程序5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拟任领导干部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的常委成员进行讨论。3.以常委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四)正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须由党委常委会提名,党委全委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办法按《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正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校发[2006]4号)执行。(五)提任处级干部,应按规定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或由上级党委审批。工会、共青团干部任职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任职(一)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任的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二)对新提任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非选举产生的新任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进行试用期满考核。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满一年后进行综合考核。第九条对决定任免的干部,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办法计算:(一)由党委决定任命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员(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共青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第四章选拔任用方式第十一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依照岗位设置情况,按照规定的干部职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根据干部岗位的不同特点,任用干部一般实行选举制、委任制、聘任制。(一)选举制。学校各级党的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领导成员应按各自章程选举产生,条件不成熟的,可暂先委任。(二)委任制。对党务部门的处、科级干部实行委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6根据工作需要可连任。(三)聘任制。对行政部门的处、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第十二条竞争上岗。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人员应符合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竞争上岗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公布岗位与资格条件、报名与资格审查、竞岗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第五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一)交流轮岗的对象为: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3、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连续任职超过两届(或六年)的(其中在本学科所在单位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和博士生导师,其任职可放宽到三届或9年),一般应予以交流;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5、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二)交流轮岗时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实行干部回避制度。(一)任职回避: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二)公务回避:讨论干部的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7(三)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执行。第六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五条考核(一)干部考核工作包括:试用期满考核、换届或任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晋升考核、专题考核等。(二)干部考核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群众路线原则;立体考核原则即多层次、多角度进行考核;注重政绩的原则。(三)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德、能、勤、绩、廉。(四)干部考核的一般方法:干部考核应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第十六条辞职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自递交申请三个月内由党委研究审批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自递交申请三个月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擅自离职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第十七条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免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免去干部现任职务。(一)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8考核认定为不称职者;(二)出国或离职学习时间超过一年者;(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四)无故离岗一个月者;(五)达到任职年龄界限者;(六)调离学校者;(七)职务调整者;(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者。处、科级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属专业技术人员的按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非专业技术人员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因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按国家规定退休的、按有关规定职务应当自然免除的,不再发文公布。第十九条干部调配因工作需要,干部调整同级职务的,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条处级干部年满57周岁一般改任调研员,保留原职级,但在本学科所在单位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和博士生导师,可适当推迟改任调研员时间;科级干部,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免去原任职务,保留原职级。第七章教育与培训第二十一条干部培训要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干部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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