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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6页浅谈航运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摘要】:社会责任是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责任,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就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就会毁坏其赖以生存的基石。航运企业的社会责任比一般企业大,但是,一些航运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置法律法规不顾,使用低标准船舶、雇佣低素质船员,就容易发生人员伤亡、船舶沉没、环境污染等恶性事故。本文重点对航运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从三方面阐述了航运企业因违法﹑违规造成的危害:第一是对人命造成伤害;第二是对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第三是对财产造成的损失。针对航运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根源做了具体的分析:一方面是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较弱;第二方面是法制宣传不到位;第三方面是执法部门监督不到位。针对根源提出了完善航运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对策:第一是提高海事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第二是加强法制宣传;第三是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督。希望航运企业都能行动起来,“以遵章守纪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监管部门加强执法力量和执法力度,完善执法体系,营造航运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氛围,使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深入人心,从而实现“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目标。【关键词】:航运企业违法违规缺失社会责任问题执法监管对策【正文】:伴随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贸易的快速增长,海上运输量大幅提升,航运企业快速扩张,一些低标准船舶、低素质船员被一些航运企业使用,造成海上交通事故频发,人员伤亡、船舶沉没以及船舶污染等恶性事故,如何控制海上交通事故、保证海上航行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分析我国航运企业的现状,很多航运企业法律意识差、基础薄弱,一味地追求利润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甚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导致了恶性事故,对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和极坏的影响。同时,由于现行的监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到位,体制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确,甚至某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徇私枉法,纵容了一些航运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并首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航运企业必须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保护环境,维护人命和财产的安全,建立友好和谐的社会。一、航运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危害性(一)对人命造成伤害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水上运输船舶交通事故342件,死亡351人;2009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水上交通运输事故165.5件,死亡122人。(注1)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私渡船违法载客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导致人员伤亡私渡船因不具备客船的航行标准和缺少相应的救生设备等载客条件被海事监管部门明令禁止其从事载客行为,但为了追求丰厚的利润,私渡船常常千方百计逃离海事部门的监管,冒险载客出行,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2009年1月11日14时30分,一条私自载客的钢质渡船从长兴岛开往吴淞码头,碰撞到锚泊船“皖芜货2897号”轮的锚链,当即发生侧翻,13人获救,10人失踪。2.货船违规超载没有得到有效查处,导致船员伤亡货船因违规超载导致沉船、人员伤亡的案例时有发生,而海事部门的部分海事人员疏于水尺的核查,超载船侥幸得以逃避,但在离开泊位后受风浪的影响常常发生船沉人亡的事故。2006年2月20日“鄂荆州货3888号”因超载在渤海海域曹妃甸西南约8海里处沉没,10人失踪。3.客船违规超载没有得到有效查处,导致旅客伤亡客船有额定的载客人数,相关的海事法规明令严禁客船超载,但因海事监管装备落后无法对有些超载的客船进行管理,该类超载客船因吃水或其他原因发生事故。2009年3月3日上午10时10分,一艘超载客船在贵州省黔东九龙滩水域触礁沉船,事故中共有31人获救,9人死亡。(二)对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造成危害1973年至2006年,我国沿海共发生船舶溢油事故2635起,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重大船舶溢油事故69起,溢油量3.7万吨。1999年至2006年,我国发生了7起潜在的重特大溢油事故(注2)。第2页共6页1.执法机关法制宣传不够,航运企业违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规定根据《MARPOL73/78》公约规定相关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吸油毡、消油剂,油船配备围油栏等物品,但一些船公司不了解相关规定,忽视配置相关的防止船舶溢油的相关设备,导致船舶溢油时无法及时控制,发生环境污染。1983年11月25日,油轮“东方大使”在青岛港出港途中,行驶到中沙礁搁浅,导致货舱受损,漏出原油。由于船上没有足够的围油栏和吸油毡等防污染设备,导致溢油在港内油层最厚处达半米以上,溢油影响了胶州湾及其附近长达230公里海域岸线。2.有些航运企业不遵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救助公约》的规定有些航运公司不重视船员的教育培训,船员的操船技能差,实际操作能力达不到《SOLAS74》公约的要求,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溢油。1999年3月24日,油轮“闽燃供2号”装载重油1032吨与“东海209号”轮在珠江口伶仃水道发生碰撞,“闽燃供2号”船体受损后座底沉没,溢出重油589.7吨,珠海、深圳、中山、金星门、淇澳岛等300多平方公里海域及55公里岸线遭到污染。3.有些航运企业不遵守《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规定《STCW78/95》公约规定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船员,并规定了船员值班的要求,但有些船公司不遵守公约的规定,船员工作强度大,值班疲惫,容易发生事故。2004年12月7日,集装箱船“现代促进”轮由深圳盐田港驶往新加坡途中,与集装箱船“地中海伊伦娜”轮发生碰撞,“地中海伊伦娜”轮燃油舱破损,导致1200多吨船舶燃料油溢出,在海上形成一条长约16.5公里的油带。(三)财产造成的损失2008年,在全国共发生的水上运输船舶交通事故342件中,沉船213艘,直接经济损失5.2亿元;2009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水上交通运输事故165.5件中,沉船94艘,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间接损失是无法估算的,尤其是人员的死亡和污染事故是长时间无法恢复的(注3)。1.直接损失:违规使用低标准船舶导致船舶、货物及其他损失近年来,国内水上运输市场行情看好,大量低质量船舶被使用,这类低标准船舶由于工艺简单极、管理不严,容易发生事故,导致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损失。“东方大使”溢油案中,该轮是没有按照标准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的低标准船舶,在发生溢油时,不能及时控制溢油,导致溢油蔓延,对附近15000余亩的水产养殖区及90万平方米的风景旅游区和海滨浴场造成严重污染,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损害赔偿1775万元。2.间接损失:违规雇佣低素质船员导致事故造成的溢油等污染事故海上船舶溢油事故,不仅使自然环境、生态资源受到损害,经济蒙受损失,而且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溢油事故引发的火灾,还可能会导致海上和沿岸设施、船舶的损坏。“现代促进”轮与集装箱船“地中海伊伦娜”轮发生碰撞溢油案例中。交通部副部长、中国海事局局长徐祖远亲自指挥了清污行动,共出动飞机6架次,出动各类清污船、清污人员数百人,投入了收油机、消油剂、吸油毡、吸油拖栏、吸油粉等大批器材物资,回收油垃圾138吨、油污水262吨。这次溢油事故所花费的昂贵的清污成本和对沿海渔业资源的损害仅国家向该轮索赔的渔业资源损失就达六千多万元。二、航运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一)行政执法部门对航运企业的执法力度较弱1.执法部门体制混乱,执法人员不足,部分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中国是一个海洋资源丰富和内河水网发达的国家,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小型船公司和个体船的出现,在我国沿海水域航行的船舶的成分变得复杂起来。然而,相关的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部门混乱,职责不清,管理船舶、港口、海洋的部门就有海事、渔业、海洋、港口、船检、边防、检疫、公安、交通9家,各部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不一致。相互推诿迹象明显。海事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人员不稳定,没有专职海事执法人员。部分执法人员徇私枉法,“鄂荆州货3888号”该船最初设计吨位为500吨左右,但在连云港改装时,货舱围壁被加高30公分,人为将其设计吨位提高为700吨,相关监管部门没有严格查处,导致船沉人亡。受经济水平、地域环境等因素影响,执法机构对航运企业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方法、手段都不统—,甚至差异较大。执法机构不健全,部分地区只有少数有行政编制,绝大多数没有编制,挂靠在其它股室,承担海事行政监督职能,机构设置随意性大。私渡船违法载客行为的查处,单单依靠海事监管部门对船舶的检查、蹲点、宣传、第3页共6页巡航,不足以对私渡船产生威慑力,要彻底杜绝私渡船违法载客现象就必须严厉打击,集合所有管辖权的部门、地方政府对其进行集中整治、联合执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2.执法技能较差,执法力度不够,致使航运企业的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纠正执法人员文化水平较低,执法技能较差,对船舶和航运企业的执法停留在自己想当然的层次,执法随意性强。执法力度不够,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授权,通航管理法规的一些条款,只授予主管机关监督权,而并未授予主管机关纠正权或强制执行权,直接的后果就是不能很好履行主管机关的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主管机关的作用。3.立法层次低、缺乏社会性、法律效力不强、执法行为流于形式由于交叉管理部门多,职责不清,部门立法已起不到应有的管理效果,海事管理起来难上加难。专业不配套,整体素质也跟不上,无力购买监督检查装备。为此,应加快巡航救助执法装备的建设,加强海事部门巡航救助船艇、飞机装备配备,加快巡航救助基地、码头和人员队伍建设。海事监管制度建设尚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立法层次低,缺乏社会性,与整个海事工作的快速发展相比,制度建设相对落后,而且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海事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客观规律以及人民群众的需要,难以全面有效的解决实际问题;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2009年3月3日贵州省黔东九龙滩水域触礁沉没的客船案例中,如果海事部门有快速巡逻艇拦住该超载客船;如果执法部门从源头抓起,在客船开航前就制止超载的违法行为或许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二)法制宣传不到位,航运企业不遵守相应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随着中国海运业的迅速发展,中国正在从海运大国走向海运强国。同时,我们要建设负责任的海运强国,更多地肩负起应尽的责任。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中国政府重视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积极履行相关的国际公约,本着积极、务实的态度,在海运安全、保安与环保领域扩大合作,推动海运业的可持续发展(注4)。但是这仅仅是政府的作为和计划,并没有深入到所有航运企业,由于缺少宣传,以至于一些航运企业并不知道相关公约的规定,不遵守相关规定配置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不按要求对船员进行培训,提高船员的操船技能、不按要求配备足够的船员。1.不按要求配置船舶的规定设施《MARPOL73/78》公约对防止船舶污染海洋作了统一的规定,规定了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为了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船舶必须配备的设备、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等,对控制了各种污染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1983年11月25日的油轮“东方大使”漏油案中,船上没有足够的围油栏和吸油毡等防污染设备,及时将溢油控制住,才至影响到胶州湾及其附近长达230公里的范围。2.不按要求对船员进行培训,提高船员的操船技能SOLAS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涉及水上安全各种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一个公约。该公约对船舶的航行安全,专门就航行中船员的操作技能、航行危险、航行设备的配备要求,航行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目前,国际、国内海事管理机关和船舶检验机构都以此公约作为标准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我国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并根据SOLAS公约的修订也做了相应的更改,以此标准对船舶和船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1999年3月24日的“闽燃供2号”与“东海209号”碰撞溢油案例中,船员素质差,技能低,责任心不强,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溢油污染环境的重大事故。3.不按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STCW公约是对海员训练、发证和值班提出基本要求的国际公约,于1978年7月7日在国
本文标题:浅谈航运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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