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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手机静音事故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事故处2007年6月目录第一条立法宗旨1第二条适用范围2第三条自撤现场3第四条自撤现场后需报警的事故4第五条由交警处理的事故5第六条单方事故6事故处目录第七条确定责任7第八条自行协商理赔程序8第九条全责事故理赔9第十条同责事故理赔10第十一条逃逸事故理赔11第十二条对不自撤行为的处罚12事故处目录第十三条对逃逸行为的处罚13第十四条对诈保行为的追究14第十五条《办法》的时效15事故处立法宗旨缓解拥堵,理赔简便。化解矛盾,交通和谐。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事故处适用范围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2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3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自撤现场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安全地点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现场第三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事故处自撤现场后需报警的事故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情形及处罚无检验合格标志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无交强险标志的;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一方逃逸的。13245事故处车辆无号牌的;1驾驶人饮酒的。3驾驶人无驾驶证的;2由交警处理的事故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处单方交通事故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措施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及私人建筑物、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处第六条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追尾的逆行的倒车的溜车的第七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确定责任开关车门的违反交通信号的未按规定让行的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事故处追尾的确定责任1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逆行的确定责任2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35条•《实施条例》第82条第1款第1项倒车的确定责任3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0条•《实施条例》第82条第1款第1项溜车的确定责任4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开关车门的确定责任5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63条第1款第4项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一“闯红灯”)确定责任6-1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第1项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二“掉头”)确定责任6-2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9条第1款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三“驶入专用车道”)确定责任6-3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37条违反交通信号的(之四“未按指示方向通行”)确定责任6-4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38条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五“驶入禁行道路”)确定责任6-5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38条违反交通信号的(之六“未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确定责任6-6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38条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一“未让特种车”)确定责任7-1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53条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变更车道”)确定责任7-2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三“障碍路段未让行”)确定责任7-3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2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四“障碍路段未让行”)确定责任7-4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2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五“坡路未让行”)确定责任7-5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3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六“坡路未让行”)确定责任7-6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3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五“狭窄山路未让行”)确定责任7-7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4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八“超正在左转弯车”)确定责任7-8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1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九“超正在掉头车”)确定责任7-9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1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超越正在超车的车”)确定责任7-10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1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一“会车时超车”)确定责任7-11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2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二“交叉路口超车”)确定责任7-12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4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三“掉头时未让行”)确定责任7-13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9条第2款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四“进主路的车未让主路内的车”)确定责任7-14事故处法律依据《北京办法》第44条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五“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确定责任7-15事故处法律依据《北京办法》第44条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六“进出或穿越道路的车未让行”)确定责任7-16事故处法律依据《北京办法》第44条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七“进出停车泊位的车未让行”)确定责任7-17事故处法律依据《北京办法》第49条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八“进环路的车未让行”)确定责任7-18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1条第1款第2项•《北京办法》第43条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九“有灯路口未让先被放行的车”)确定责任7-19事故处法律依据《北京办法》第43条第2款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无灯路口未按标志标线让行”)确定责任7-20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1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一“无信号路口未让右侧的车”)确定责任7-21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2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二“无信号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确定责任7-22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3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三“无信号路口相对右转未让左转”)确定责任7-23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4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四“未避让作业车辆”)确定责任7-24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五“有信号灯的路口右转未让被放行车辆”)确定责任7-25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38条第3款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六“有信号灯的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放行车辆”)确定责任7-26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第1项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之一“肇事逃逸”)确定责任8-1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70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92条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之二“装载的飘散货物遗洒”)确定责任8-2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8条第1款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之三“未按规定装载”)确定责任8-3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8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第1、2、3项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之四“刮撞依法停放的车辆”)确定责任8-4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之五“右侧超车”)确定责任8-5事故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7条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之六“单方事故”)确定责任8-6事故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追尾的逆行的倒车的溜车的第七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确定责任开关车门的违反交通信号的未按规定让行的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事故处适用于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事故。自行协商理赔程序《办法》第八条中的主要内容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当事人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事故处全责事故理赔《办法》第九条内容321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事故处同责事故理赔1(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第十条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2(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事故处逃逸事故理赔第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事故处各单位实施《办法》的职责指挥中心:问清情况,告知其自行撤离现场。民警:指导“私了”事故;撤除现场;行政处罚。信通处:与保监局做好信息转递工作,在事故系统网上增加统计功能。安监处:制定向社会宣传的方案,将落实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内容。车管所:将《办法》内容纳入培训教材,发放《协议书》。办案单位:应需求协助保险公司和法院调查事故情况。新闻办:制定宣传方案,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宣传。事故处执勤队:核实情况,摄录现场,通知民警。局指挥调度中心和各支、大队分指挥调度中心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问清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对符合《办法》规定当事人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应告知当事人立即自行撤离现场,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处理,并将处警单下发到管界执勤队。•执勤队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电话联系当事人,对符合《办法》规定当事人自行解决的事故,告知其应自行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解决。对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事故,应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理。•对事故损失较大,且事故地点有监控设备的,各支、大队或执勤队指挥调度中心应立即摄录事故现场情况,并妥善保存,以便确定事故事实。每月月底前,要将摄录的资料转事故科留存。民警处置工作流程1234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符合《办法》规定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的事故,当事人未自行撤离现场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将处置信息反馈指挥调度中心:1.对车辆妨碍交通的,首先责令各方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拒不撤离现场的,拖移其车辆。2.对造成交通堵塞,且拒不撤离现场的,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违法行为代码:807023),同时对驾驶人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按照《办法》规定自行协商解决。3.遇当事人对《办法》掌握不熟练或发生争议,请求民警协助处理的,民警应指导办理,不再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理。事故处56民警遇当事人已经自行撤离现场的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将处置信息反馈指挥调度中心:1.问明当事人是否携带《机
本文标题: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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