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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第一部分保险案例讨论一、保险原则案例讨论案例1“近因”不同赔付是否不同?去年11月的一天,某公司的工作班车在城郊的公路上,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张先生所坐的驾驶副座是直接的碰撞部位,他当场身故;赵先生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又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撒手人寰。公司曾为他们购买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惨剧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案例2被保险人手术中意外死亡意外险是否赔偿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由意外和伤害构成。那么,被保险人在手术中意外死亡,意外保险是否应该赔偿呢?两年前,某工厂为单位所有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3个月后,该厂职工孙某某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时候,孙某某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其复苏后,孙某某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一个星期后死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孙某某的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那么,保险公司这样处理究竟合理不合理呢?案例3如实告知纠纷案SMIRLOCK公司于1967年从BASSROCK公司购买了一处地产,BASSROCK公司告诉SMIRLOCK公司政府正在征用与这块地产相邻的土地,并可能征用到双方所交易的地产,BASSROCK公司承诺向SMIRLOCK公司提供有关地产征用的文件。SMIRLOCK公司将所购的地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权利瑕疵保险,但没有告诉保险公司政府已开始征用这块地产,但这一情况已被当地新闻媒体广泛报道,众所周知,当另一家公司要租用这块地产作为仓库时,SMIRLOCK公司发现政府的征用严重影响出租价格,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合同规定,如果投保人对重要情况故意隐瞒或错误告知,保险公司不承但保险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争议焦点:由于SMIRLOCK公司没有如实告知地产被征用的情况,保险公司是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二、保险合同案例讨论案例1出险了,能解除合同吗?【案件回放】2003年6月24日,张德利以自己为投保人、其子张龙涛为受益人同新华人寿哈尔滨分公司订立了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及附加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主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年缴保险费2700元。附加险为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费260元,保险期限为1年。新华人寿于当年6月23日通过转账的方式收取了投保人首期的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费。2004年8月11日,张德利将4560元存入该存折(包括其子的1600元保险费)。新华人寿于2004年8月18日通过转账将其子的1600元保险费收取,余款2960元保险费划款未成功。2004年9月15日,投保人张德利因突发脑溢血而死亡。随后,新华人寿有关理赔人员进行了查勘,对被保险人因脑溢血死亡的医学结论和死亡的事实并无异议。2004年10月14日,新华人寿同意给付5万元保险费。2004年10月22日,在办理取款手续时,张家被告知保险公司已作出拒赔的理赔决定。新华人寿哈尔滨分公司拒赔的理由是:1、2000年,张德利曾经因腹部的刀外伤在医院治疗过,而在张投保时未将此事告知保险公司。2、第二年主险的保险费不变,还是2700元;附加险的保险费由原来的260元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而增加到312元。投保人在60天的宽展期内只缴纳保险费2960元,缴费不足并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且未经复效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此后,双方虽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1月,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不得不将新华人寿诉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新华人寿全额给付保险金5万元。案例2保险公司是否应为管理疏忽“买单”?原告:我有保单凭据被告:你退保未收证车辆退保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及时收回保险证,车辆所在的运输队仍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将对方告上法庭。某运输队于2003年6月1日为一货车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期限至2004年9月30日,但一直未交纳保险费。去年7月,该运输队办理了退保手续,但保险公司未及时收回保险证。此后,投保车于去年8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该运输队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6160元。保险公司称合同已经解除,未收回保险证是管理疏漏,不予赔偿。该运输队随即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案例3黑车撞死人保险公司认为违反合同约定?“黑车”司机刘某将过路行人撞死后,保险公司认为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拒绝作出理赔。6月28日,法院审结了此案,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4万元,刘某赔9万余元。非法营运的“黑车”泛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黑车”司机们也被视为灰色工作群体。今年2月13日12时许,刘某驾轿车载客由南向北沿长江路行驶,将骑小三轮车的仲老太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仲老太与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仲老太的家属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在诉讼中,法院把苏州某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死者家属诉称,交通事故导致仲老太死亡,他们遭受的损失为26万余元。因保险公司为该轿车的保险人,刘某为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因此,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余额由刘某承担60%的责任。被卷进官司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刘某投保的保险车辆属非营业性车辆,但其收取报酬载客,属于非法营运。因此依据当初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享有拒赔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4年4月2日,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在该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如此约定:“保险车辆属非营业性而出租给他人使用或收取报酬载客载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案例4保费未交能否获赔数百万?[案情]1998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三、人身险案例讨论案例1:人身保险金该不该按遗产分纠纷回放门头沟区居民王某在驾驶摩托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的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管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另外,王某在生前曾办理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2.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妻子范某,因此范某认为这2.6万元归她个人所有,而王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和3200元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范某平分这部分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案例2:离婚后身故谁领保险金近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向谁支付理赔金?案例3理赔款该由谁来领出门旅游,买份保险买的就是安心。可是,出险理赔为何总是遇阻?顾女士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明明已经理赔好的款项为何拿不到手?旅行社有权扣留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理赔款吗?1、旅游途中发生意外顾女士供职于某合资公司。2003年时由于公司效益很好,作为给员工的福利,公司在2004年4月10日至17日组织员工去新、马、泰等地旅游,并参加了沪上某旅行社的旅游团。旅行社给每一位旅游者投保了本市某保险公司的《出境旅游保险》,保险费从团费中代扣。旅游途中,顾女士在一次乘坐旅游大巴时发生了意外,胳膊摔伤骨折。回国后,顾女士一边养伤,一边通过旅行社向该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旅行社也在申请书上作了必要的证明。2、理赔遭遇节外生枝2004年7月,旅行社通知顾女士去领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共计6371.36元,其中包括:l、医药费:3371.36元;2、意外赔偿:3000元。几天后顾女士前去旅行社领取该款项,但是旅行社在付款的同时,要求与顾女士签署一份协议,协议内容载明:顾女士接受保险公司的赔款后不再向旅行社要求赔偿。顾女士当即拒绝了。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对簿公堂,后经地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旅行社赔偿给顾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3160元。顾女士自己则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1540元。此后,顾女士经过多次查询得知承办保险理赔事宜的是某保险公司市中支公司,顾女士既是被保险人,同时还是投保人,旅行社只是代办保险的机构,即保险兼业代理人。3、旅行社从中作梗2004年10月,顾女士找到该保险公司市中支公司,希望直接领取这笔赔偿金。但接待人员辩称旅行社是投保人,一切交涉保险公司只与旅行社进行。同时顾女士要求提供保险公司应填发给自己的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条款,均遭拒绝。随后,顾女士再次去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书面反映此事,提供了相关的资料,得到一份《旅游意外保险》的条款。同年11月,顾女士再次来到客户服务中心,又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旅行社和顾女士所在单位签订,其中有:“……4、旅游费为3200元(指一个人),包括费用:……保险费……”内容。进一步证实了保险费是由顾女士支付的,只是经过旅行社办理,最终到达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只是兼业代理机构。2004年11月,该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致函顾女士,表示顾女士可以到保险公司市中柜面领取3371.36元保险金,并且向投保人表示歉意。由于第一次接待顾女士的工作人员不了解情况,导致投保人顾女士多次去保险公司解决未果。4、保险公司细说缘由通过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解释说:2004年4月,某旅行社出面为2004年4月10日至17日去新、马、泰旅游的某公司职员投保了我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2004年4月底,旅行社向我公司提出了客户顾女士的理赔申请。公司依据条款约定予以赔付,并将理赔款划至旅行社的帐户上,请旅行社转交给保险金的受益人,也就是同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顾女士。后来顾女士来我公司接待室时声称因与旅行社有诉讼,能否直接来我司领取,故我公司答复可以带好有关证件来我公司客户服务柜面领取。但是在与旅行社联系这笔款项时,旅行社称已将此笔理赔款给了客户。为此,我公司接待室随即速与顾女士联系,但顾女士称并未拿到该笔理赔款。随后我公司再次与旅行社联系,让其提供客户领取该理赔金的依据,旅行社称因为诉讼耽搁,理赔款实际上还未支付,故我公司考虑到顾女士已经多次为此事奔波,决定先支付顾女士理赔款,同时向旅行社追讨相关款项。案例4:保险受益人空白死亡保险金归谁案情:一笔保险金因未填写受益人,酿成了一场屡判难了的官司。2002年,郐女士为儿子赵福义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图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了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险。2003年,赵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赔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但由于其保险单受益人一栏空白,郐女士和赵的养女赵阳(化名)因为死亡保险金的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法院三次审理,保险金至今未付。老母交纳保险金受益人空白家住安图的赵福义1991年与妻子离婚。2002年8月17日,郐女士和儿子一起来到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艾某为儿子保了人身意外险和附加险,郐女士交纳了100元保费,保险单由艾某代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为赵福义,但受益人一栏空白。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理赔五万元2003年2月19日,赵福义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3月10日,保险公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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