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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最新版西南医科大学卫生法学期末复习大纲
第1页共15页1(最新版)西南医科大学卫生法学期末复习大纲一、执业医师法1.有关执业医师申请重新注册必须要接受哪个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培训的时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3~6个月2.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如申请个体开业需要具备的条件P33城市设诊所的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经医师执业技术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个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3.执业医师准入制度P22法定的医师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3方面):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2年的;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5年的。4.有关研究生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一)研究生学历1.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第2页共15页2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5.有关本科生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二)本科学历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2.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3.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4.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5.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第3页共15页36.执业医师执业时不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情形P24不予注册:1、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3、在执业活动中,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4、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相关工作的;5、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撤销注册:1、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职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5、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7.《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大题(1).客体要件: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客体要件:1).必须具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2).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3).主体要件: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生本人注册的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第4页共15页4(4).主观要件: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2).非法行医罪应具备“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要件。《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执业医师法》第39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界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这三个法律文件中对非法行医行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的认定及其原因8.患者享有的权利有哪些医疗保障权知情同意权生命健康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与亲属联系权医疗选择权9.作为医务人员有哪些法定的义务P2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以下5项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执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专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卫生健康教育。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第5页共15页5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的设立程序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几年的?视为歇业。1年3.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有哪些?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站)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4.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有哪些?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5.医疗机构的命名原则(1)、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上述通用名称所列的名称为限;(2)、上述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3)、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4)、名称与医疗机构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5)、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6)、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6.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第6页共15页6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1)、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3)、受让方或者承借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4)、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5)、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据情节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3000元罚款,并~~:(1)、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00~5000罚款,并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2)、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同时规定。“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7.医院住院和门诊病历的保存期限门15住308.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设立床位在10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由谁审批100以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7页共15页7100以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9.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注册资金等十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除登记这十项外还应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10.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人员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各级人民政府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时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在接到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4).发生或者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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