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任务的变化以1950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任务的变化以1950—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中心作者:时飞来源:《开放时代》2008年第1期本站发布时间:2010-3-3011:34:58阅读量:129次[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过去57年做的39份工作报告,分析其中所蕴含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历史时期对自身的政治任务的理解。作者认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中心政治任务设定为执行不同时期的国家中心任务,因此,它在试图强化自己在国家治理中心的应有位置的同时,进一步地将自身在政治权力体系中推向边缘化;在试图建构起一体化的司法权的同时,却将自身应有的司法逻辑予以毁坏。最高法院在国家政治架构中的政治任务,是研究司法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①本文的分析中心是最高人民法院从1949年到2006年在历年的工作报告中所体现出的政治任务以及实现这一政治任务的基本手段。根据57年间共发表的39份工作报告,②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伴随着国家政治重心的调整而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在1978年以前,主要是紧密地依附在强劲的意识形态话语和建构现代国家的政治体系和经济核心的主导任务的基础上,将自己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位置进一步边缘化;在1978年以后,伴随着意识形态功能在国家政治舞台上的弱化,最高人民法院将其政治任务转移到了围绕着市场经济建设而形成的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实用主义工具作用之上,并在1999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家战略对于统一全国法制的制度冲动之下,将自己置身于全国法院的当然的领导者的角色,并试图以此积极介入到国家的社会经济事务乃至于政治事务中来并意欲扮演一定的核心角色。在这样的历史变迁中,最高人民法院尽管其所面临的中心政治任务历经了三次变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所采取的政法治理手段,则未曾出现过很明确的有实质性的变化,它所采行的制度措施,除了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进一步边缘化和在司法系统的自我行政化的加剧之外,在57年的历史中,仍旧保持着其在初创阶段的制度特色。一、国家初创阶段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设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这是一个全新的国家,它代表着一种全新的政治生态的出现:中国开始在自己的民主政治逻辑的基础上建立民族国家。③新中国乃是在极为艰难的国际国内环境中诞生的,因此,在其诞生的最初日子里,如何防御敌人的外部进攻和内部社会秩序的重建,乃是关系着其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事件。从1950年开始,中国进入了对外在朝鲜战场抵御美国及其联合国军的侵朝军事行动,对内针对各种“反革命分子”的镇压活动的双重军事行动之中。随后而来的是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制度重建。在这样严峻的形势关头,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规划中,最高人民法院乃是以中央人民政府的职能机关的身份而出现在国家政治舞台上的。这个角色的设定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必须承担起辅助完成国家中心工作的政治任务,而这个任务的检验标准则于每年一度的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作报告中体现出来。新中国的司法制度乃是在破除了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体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的。围绕着共和国初年的中心政治任务而展开的法院建制体系,自然是以这种中心政治任务为自己展开工作的根本前提。在1950年6月7日召开的第一届政协第二次会议上,沈钧儒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法院工作报告时,即已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就是:“巩固革命胜利果实,保护新中国和平建设”。④它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坚决地、严厉地、迅速及时地镇压一切破坏土地改革,破坏生产,破坏人民民主建设的反革命活动和反动阶级的反抗,保护土改胜利,生产建设和民主秩序。第二,通过审判,巩固人民内部团结,调整人民内部关系。根据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调整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保护人民权利义务的依法实行;巩固家庭,而同时保护婚姻自由⑤。对危害生产,破坏革命秩序的一切不法分子,进行坚决斗争,给予必要的惩罚。”在1951年10月28日召开的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上,沈钧儒根据一年来新中国在各条战线上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其所属的各级法院系统,“必须积极地为政治服务,必须与当前的政治中心人物与群众运动相结合。”⑥他认为,鉴于毛泽东在会议上提出的全国的中心是继续加强抗美援朝,增加生产,厉行节约。沈钧儒提出,“人民法院必须围绕着这一中心任务,配合公安、检察等有关机关,发挥审判威力,继续深入镇压反革命,惩罚不法地主,保卫生产建设,反对贪污浪费,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抗美援朝的胜利。”并且对“内外敌人必须时刻保持着高度的警惕。”⑦沈钧儒所代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50年和1951年期间所做的工作报告所设定的法院的中心任务,开创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国家中心政治任务为基轴的政治任务设定传统。在1955年董必武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他就结合了当时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在经济层面上的公私合营化浪潮和三反五反的政治运动,将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设定为以“法律锋芒指向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经济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只有在这个大前提下,才来兼顾“解决各种民事纠纷,保卫人民民主制度,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⑧截至董必武法院时期结束的1959年,最高人民法院所设定的政治任务,就是紧密围绕着国家的中心政治任务,一方面制定并指导各级法院,将其中心工作紧密安排到完成国家的中心政治任务所要求法院发挥的职能工作上来;另一方面,协调法院系统和各类国家职能机关,例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实现职能上的互补和配合,一起将法院所担负的中心任务完成;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了各级法院的统一报告制度,通过对各级法院的审判数据的汇总,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大会召开期间,就其工作业绩向权力机关作工作报告,以期获得制度性的支持,并从大会的主旨中找寻到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展开政治工作的基本路径。⑨二、政治中心任务的转移和实现政治任务的手段变化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的影响如果说,在1960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设定自己的政治角色的时候,自觉地以审判职能在国家政治任务和权力结构中寻求自身的重要地位的话,那么,自1960年开始的谢觉哉法院,则体现出了另一种色彩:它通过在工作报告中论述国家政治任务的基调以及实现这些基调任务的方式方法,弱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性,使其边缘地位愈益凸现出来。1959年,伴随着“大跃进”而引起的政治争论日益加剧,中共中央重提革命的问题,关于敌我斗争的论调正式进入到国家决策层面,与此相应,最高人民法院在1960年的工作报告中也体现出了这样的政治论争立场的缝隙以及对阶级斗争的基调的重弹。⑩1959年高克林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中,就已经出现了关于法院内部存在着两种路线的斗争的说法。1960年谢觉哉在谈到最高人民法院系统对各种“反动派”的改造中,就已经将“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给予了政治定位,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锋芒就是要打击这些“不愿意放弃反动思想,有机会还要进行破坏”的坏分子,从而为“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顺利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11}如果说谢觉哉在1960年的报告中还只是很隐晦地谈到了政治结构性任务变化之下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转移的话,那么,到了1963年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张鼎丞的联合工作报告中,{12}在中国的阶级斗争动向已经趋于明朗化之后,他明确地指出中国正在遭遇国内外的各种反动势力掀起的“反华大合唱”,他认为,“阶级斗争是严重的、尖锐的。”“这些残余的资本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的猖狂进攻,必须坚决打退。否则,我们的国家就可能会出现反革命复辟,就有可能发生修正主义。”这个任务是错综复杂的,它需要的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镇压职能,而是“只有依靠群众运动、依靠广大群众进行斗争和司法机关相结合,而且经过长期的复杂斗争,才能解决问题。”在谢觉哉看来,司法工作必须进一步依靠群众的目的,正是为了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正是为了更有效地改造犯罪分子。他认为,“只要相信人民,依靠人民,我们就一定能够更有效地对反动势力实行专政。”为此,他号召“全体司法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特别是毛泽东主席关于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学说,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最广泛地团结95%以上的人民群众,对反动势力实行专政,依靠人民群众来制服他们,并且把他们中间的绝大数人改造成为新人。”{13}1964年,谢觉哉在总结自195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围绕国家中心政治任务变化的背景之下的工作任务之变迁的时候强调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坚决地以党的领导为皈依,以密切依靠群众为展开政法工作的唯一切实可行手段,以严密地区分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为实际工作中的自律机制,以强烈的阶级感情和阶级意识为工作的重心,以无产阶级辩证法为指导原则。他着重谈到最高人民法院今后的中心工作就是处理司法案件以确保有利于支持人民群众展开的阶级斗争为中心,以强化司法队伍的革命化和纯净化为手段,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确保“人民法院这个刀把子掌握在忠于党、忠于毛主席、政治可靠、立场坚定、观点鲜明的革命者的手中。”“必须确保在今后法院的办案活动和其他一切工作中,要以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阶级斗争为纲。”各级法院要学习解放军的战斗作风,要善于自我改造,和自己革命,从而使“我们的人民法院成为对敌斗争的坚强堡垒,使每个审判人员都成为富有战斗力的革命战士。”{14}在这个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已经不是通过司法审判来强化自己的政治职能,而是以阶级斗争理论为纲,将自己的审判职能进一步弱化和虚化,突出大规模的群众政治运动的核心地位,将自己的政治生命附着于这种政治运动所带来的对其运作机理的彻底冲决上面来。1966—1976年,中国陷入了十年“文革”的泥淖,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所属的各级地方法院,也遭到了根本性的破坏。它们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显然已经没有了自己的地位。1978年以来,随着革命话语的消退,激进狂飙的政治运动已经被日常化的经济建设所取代,发展、稳定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话语。{15}自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后,国家的政治中心任务乃是告别革命,以对“文革”的清算而告别大规模的群众政治运动,从此,广场政治被一种常规政治所取代,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为各项工作的中心。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业出现了根本性的,和前三十年完全不同的转变。在江华主政最高人民法院的1978—1983年五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政治任务是,第一,检讨“文革”造成的“颠倒敌我关系、把专政矛头指向党内和人民内部,以及砸烂‘公检法’的反革命罪行”。{16}以民事审判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恢复为契机,从法律上纠正因“文革”而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并且通过对“文革”的法律机制纠正,建立一套防治司法制度出现异化的机制,从而收到吸取经验,改进工作办案质量,真正做到准确打击敌人,有效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二,通过法律审判活动的加强,恢复法院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强化法院在审判中独立的地位的重要性,江华法院时期试图重建一套独立自主、以法律运行为基本工具、以解决人民群众和国家经济社会事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为基本契机的法院系统。这个法院系统奉行法律的指导,笃信坚持司法中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试图建立起自己的运行逻辑,以符合国家政治中心任务的变化之要求。第三,通过强化民事审判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有效地整顿了社会秩序,解决了人民所需要的法律供给,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通过建立与市场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经济审判活动,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民经济调节和“四个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第四,形成法院系统在执行法律政策方面的决策统一化和安定化的重心源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选编印发一些执行法律政策效果较好的案例,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适用协同化机制。1983—1988年,进入郑天翔主政时期。这一时期,国家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加强经济建设和谋求社会发展进步,制度化的改革已经开始启动。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很鲜明地
本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政治任务的变化以1950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193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