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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运〔2010〕14号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各市交通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部令)已经颁布施行,自今年3月1日起,运管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要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货运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核查。深入贯彻实施11号部令,是今后一段时期交通运输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工作部署和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厅运字〔2010〕3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11号部令贯彻实施工作,深入推进道路运输业节能减排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坚持“广泛宣传、平稳过渡、细化制度、狠抓落实”的原则,深入贯彻实施11号部令,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加快推进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推动道路运输业绿色发展、低碳发展,促进交通运输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建设资源节—2—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二、主要工作内容1、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11号部令的实施涉及面广,不但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涉及广大运输经营者和汽车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做好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尤为重要。各市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广场宣传、灯箱、户外广告等多渠道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工作,使广大运输业户、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运管机构人员充分认识11号部令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11号部令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市可登录“道路运输车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以下称“信息服务网”),网址为:,观看、下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工作宣传片》,并组织在政务服务大厅、检测站、运政业务办理场所等循环滚动播放,免费发放相关宣传手册。要制定周密的培训工作方案,对运管机构工作人员、检测站工作人员、道路运输企业机务管理人员分批次开展培训工作,确保运管机构和检测站工作人员深刻领会11号部令的主要内容,熟练掌握车型核查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运输车辆的选购,引导运输企业主动淘汰高油耗车型。2、严格执行核查规范。各市要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规范》)的要求,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且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货运输车辆,开展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按照《核查规范》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实施步骤,掌握对新老车型核查的尺度,认真执行“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的管理措施。各市要督促各级运管机构进一步细化核—3—查工作要求,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督促辖区内检测站制定核查工作制度,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对在核查中出现车辆未达到标准要求,或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无法办理营运证的情况,要强化服务理念,及时做好解释及处置工作,保证制度平稳实施。3、统一核查工作要求。根据部《核查规范》的要求,核查工作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在进行具体核查工作时,各市要按《核查规范》规定的工作程序,在“信息服务网”检索《达标车型表》和《过渡期车型表》数据。并认真对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核查表》)规定的核查项目和要求,对车辆逐项进行实车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核查表》中。根据实车核查情况,核查结论用语统一为:属于过渡期车型,判定合格;符合达标车型表要求,判定合格;不符合达标车型表要求、判定不合格;不属于过渡期车型或达标车型,判定不合格。核查结论在《核查表》上注明的同时,也要在《江苏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下一步将结合检测技术标准调整等因素,统一调整检测报告格式,在新的检测报告中增加燃料消耗相关车辆核查项目。4、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各市要认真做好达标车型核查的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每半年向厅运管局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建立并执行违规车型预警发布制度,对部分车辆生产企业的违规车型定期向社会发布,引导运输企业购买符合要求的车辆,并对违规车型实施重点核查。—4—三、有关工作要求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11号部令是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创新。11号部令立足源头管理,防止高油耗运输车辆进入运输市场,有利于运力结构调整,有利于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益,对我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市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11号部令对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标准严要求做好11号部令的贯彻实施工作。2、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11号部令贯彻工作的工作组织和领导,省厅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组长:李先友,副组长:汪学君,成员:陶绮宁、周体光、鲍学训、田永生、汤志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主任:田永生(兼)。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对本辖区内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全面进行梳理,要让信誉良好、设备先进、系统完善的检测站接受委托进行核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此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主动为车辆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建立服务投诉和处理制度,扎实推进本辖区11号部令的各项贯彻实施工作。3、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市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与检测站的各自职责,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内部许可审验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完善各负其责的责任落实机制。重点要进一步理顺燃油消耗核查与许可审验之间的关系,严格把好运输市场准入关,不符合油耗限值要求的车辆坚决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要加大责任落实的考核力度,将11号部令—5—的贯彻落实工作列入重点考核内容,以考核为抓手,切实做到人员落实到位、工作机制到位、监督管理到位。4、强化监督,确保成效。省厅将组织对各市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组织不力、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等问题,将给予通报批评。各市也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检测报告会审、定期抽查、明察和暗访相结合、专家评审、信息化监管等一系列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受委托检测站的动态管理。对出现核查项目不全、核查不规范、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的检测站,要给予停业整顿或终止委托的处罚。要督促检测站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组织管理、检测仪器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场地和设施,不断提高技术能力,严格执行核查规范,保证核查工作科学、公正、公平。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主题词: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意见抄送:部道路运输司,部节能服务中心,各市运管(维管)处,省检测中心站。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0年3月24日印发—6—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7—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2、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3、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4、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8—5、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6、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查:(一)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新购车辆核查。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2、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3、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终止核查。(二)2011年3月1日起,新购车辆核查。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9—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三)在用车辆转籍核查。1、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自2010年3月1日起,非营运车辆拟转为营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2、营运车转籍核查。营运车转籍按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第六条按照高效和便民原则,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中,应增加外形尺寸、整备质量、驱动型式、轮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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