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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三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如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第七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2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以上述财产增资时,应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经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人选,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3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股东收到会议通知后不出席会议或者不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视为弃权。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对本章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本章程第九条第(八)项至第(十)项事4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他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5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全体董事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董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第十八条董事会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其权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6(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人,其中职工代表×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第二十三条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决定聘任。(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8第二十八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二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另立帐户。第三十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二)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七章公司营业期限及解散清算第三十一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需要清算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的9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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