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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省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0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科学技术,加快全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第三条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省经贸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第二章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第四条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开展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第五条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第六条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负责企业与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不断提高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充分利用企业外的研究开发力量和成熟的技术成果,使企业用最少的投入、最短的周期和最便捷的办法获取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第七条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服务为企业培训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第八条产品、技术的服务。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第九条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服务。分析市场需求,跟踪和研究行业和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等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的职能,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十条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第十一条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参照行业系数分级)。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第十三条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技术产业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产业不低于1亿元。第十四条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第十五条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第十六条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第十七条已被所在市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第十八条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的。第四章认定第十九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第二十条申请企业向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附件一《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附件三《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再经各市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上报。经济强县(市、区)申请材料须经各市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上报。第二十一条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第二十二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申请企业行业情况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见附件四)进行综合评审。第二十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公布。第二十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第二十五条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第五章评价第二十六条依据评价标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第二十七条初审。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附件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三《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报送当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与认定申请程序相同),由各地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于考核年度的6月底前报省经贸委。第二十八条核查及评价。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第二十九条数据分析与反馈。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并反馈相关企业。第三十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评价为不合格。第三十一条评价结果的确认。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第六章调整与撤销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企业有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等。第七章管理第三十四条企业上报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第三十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贸委办理更名等手续。第八章有关政策第三十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开发并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经贸委技术创新计划。第三十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将作为今后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第三十八条考核评价优秀的技术中心列入省示范企业技术中心,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九条省有关部门每年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第四十条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3〕25号)附表一《拟培育的全国性制造中心》和附表二《拟培育的全国重要产业基地》中列举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第四十一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类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批准,可集中提取。第四十二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盈利企业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直抵扣到应纳税所得额零为止。第四十三条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第四十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5日开始施行。附件:1、《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2、《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3、《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4、《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5、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评价需提供的附件6、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指标解释(以上附件可从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上下载。网址:)附件1、《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内部及企业间技术合作、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等。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附件2、《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一、企业技术创新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包括在重点产品与工艺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成效。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创新环境以及在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方面的工作及成效。三、企业及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网络硬件建设、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在技术创新中的运用情况、数据共享度等。四、企业在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建设方面的情况及成效,以及在技术创新人才的吸引、利用、激励、培养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及成效。五、企业在核心能力建设、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情况。六、企业在研究开发、检测分析设备、中间试验条件方面的情况。七、企业在产学研合作、创新国际化以及推动行业与地区科技进步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成效。附件3、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企业名称:(盖章)填表日期: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二○○五年八月一、企业及技术中心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所在地区主营业务法人代表所属行业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传真电话联系电话技术中心名称中心负责人中心联系人中心联系电话中心传真电话技术中心网址中心电子信箱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表序号定量数据名称单位数据1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元(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元2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万元3当年企业产品销售的利润总额万元4当年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5当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万元(T-1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万元6当年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万元其中:周期大于等于3年的项目经费支出额万元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万元7当
本文标题:浙江省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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