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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及讯问方略探究[摘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认知能力和相对薄弱的自我防卫意识,研究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消极心理和对抗规律。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有效的讯问方式,转化和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人员之间的矛盾对立,在提取证明犯罪的证据惩治罪犯的同时,有效避免刑事司法对犯罪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侵害,为进一步教育挽救奠定基础。[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对抗心理讯问谋略未成年人作为未来世界的主力军,其健康成长是现代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但是,在诸多主客观因素的作用下,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从一般的越轨行为过渡到突出的、典型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绝对人数逐年增加,犯罪行为走向有序化、典型化,使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地惩治和教育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因此成为司法界研究的重点。在此,笔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及其规律,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就正确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提取犯罪证据的同时,保护其合法权益,协助其重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作了些粗浅研究,以飨同行。一、未成年犯罪心理特征及其发展规律目前,我国犯罪心理学领域共认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为认知低下、情感淡漠、意志薄弱、需求畸形、性格异化五个方面,表现在犯罪行为方面,则形成模仿性、偶然性、凶残性、轻妄性等特有的行为特征。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具有不健全人格的个体通过选择家庭、学校、社会等外界环境中的消极因素,进行自认为合理的认知加工之后,通过主动或被动的观察学习,建立稳定的心理认识,产生犯罪动机,并在犯罪动机的推动下确定犯罪目的、选择犯罪方式、做出犯罪决定和实施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的成功或失败,可能受惩罚等因素,对个体犯罪心理起加强、巩固或削弱的作用。这是一般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形成的基本规律。其实,人的心理是动态发展变化的过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并不是格式化的,而是随着犯罪行为过程的不断发展变化,呈现出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一是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犯罪动机具情景性,犯罪决定盲目随意。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且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具有缺陷性人格,认知内容和认知能力低下,情感淡漠易冲动,意志薄弱抵制力差,易被外界因素驱动,做事不计后果等与犯罪心理形成存在密切关系的不良心理因素,所以在决定实施犯罪行为时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犯罪意向的萌发基本取决于当时的情景。因此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也不具有其他犯罪主体那种紧张和充满矛盾冲突的心理。二是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犯罪动机和目的在其心理占主导地位。一般说来,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状态与犯罪的经历和犯罪的形式有很大的关系,如初犯和惯犯,抢劫和受贿实施主体的心态均有差异。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特征决定了其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犯罪动机和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其占心理的主导地位。既使产生惧怕或良心谴责等心理,也由于自制力的缺乏,一般很难收手。因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极少有自动中止犯罪的。三是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情绪和行为趋于极端。一般情况下,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因担心事发及受法律惩治,表现的慌恐不安、行为反常。但未成年人由于其基本的犯罪心理特征,以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或对自己造成的后果感到满足,或对被害人的处境麻木不仁、心态平静。而参与群体犯罪的则会对出乎自己预料的结果产生罪恶感和恐惧感,选择逃离或寻求帮助以解脱自己。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形成的原因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随着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进入司法程序,其身份转换为刑事诉讼法所界定的犯罪嫌疑人,并被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客观环境和身份的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涉嫌犯罪未成年人主观心理的强烈变化。尤其是骤然与家庭、学校以及父母亲友等熟悉的环境、人群被隔离,对未成年人心理有着巨大的影响,使其容易陷入茫然无措和极度惶恐之中。审讯人员抓住时机,针对其心理状态和相对薄弱的防卫能力,及时采取正确的审讯方式,就能够取得真实的口供。但是,随着心理惶恐期的度过、新的群体认同感的建立和畏罪心理的强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逐步产生对司法机关的敌视和不信任心理,进而推翻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后期消极心理的形成,有着不容忽视的客观因素。(一)、讯问人员不当行为对未成年嫌疑人心理的消极影响。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发育的特殊阶段,对事、对人、对己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开始形成稳定的倾向,强烈的自尊和自卑并存,很注重社会及他人对自己的认同和信任,即使嫌疑人也未能例外。因此,讯问人员随意的讯问方式,粗暴的讯问态度以及不当的措辞,都可能引起未成年嫌疑人的反感,加深其自卑心理,强化与讯问人员的抵触、对立、敌视和不信任情绪,从而导致翻供行为的发生。2004年,笔者讯问涉嫌抢劫罪的张某(16岁)时,其推翻在侦查阶段的全部供述,称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后经反复开导,始终梗着脖子的张某流泪说:“他们骂我是烂娃一个,没救了。认不认罪都跑不了判刑,那我认罪干啥?”(二)、同室羁押人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消极影响。心理学家称青少年时期为“心理断奶期”。处在十四岁到十八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由于自我意识的形成,急于参加社会交往,喜欢与所谓志同道合者成群结伙。通过寻找在群体中的认同确定自我价值。一旦从熟悉的环境和事物中被剥离,会因失落产生暂时的心理失衡。此时,就会寻找加入新的群体,在认同中重新确认自我的存在。加上未成年人的轻信和判断、选择能力的低下,同室羁押人员反面的诱导、唆使往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后期对抗心理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一起强奸案的嫌疑人徐某(17岁)在庭审前翻供,拒不认罪。后查明,是同室关押的王某对其传授经验称:“强奸都是一对一,只要抵死不承认,谁也拿你没办法。”三、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方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司法实践中,通过犯罪嫌疑人真实的口供,获取其他有罪证据,是侦查人员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尽快查明犯罪的捷径。所以,如何利用审讯技巧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提供证明自己犯罪的证据,是现代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的责任在侦查阶段,所以到批捕、起诉环节时,讯问犯罪嫌疑人重点在于对事实证据的核实。但正确的审讯方法和技巧,对我们进一步强化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准确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当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时,在惩治犯罪的同时针对其个性特点、犯罪心理、动机、悔罪态度等,采取切实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更是我们检察干警学习掌握讯问方式技巧所要解决的难题。“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盲目随意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就可能功成垂败,导致案件夭折,放纵罪犯。因此在正式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全面研究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需要和嫌疑人的特点制定讯问计划,以把握讯问的主动权。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要详细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性格特点、爱好特长、平时表现等情况,具体方法有:1、通过阅读案卷了解;2、通过其家庭成员了解;3、通过走访社区、学校了解;4、通过案件其他关系人了解;5、通过羁押场所管教人员了解;6、通过同室羁押人员了解。只有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论惩治还是教育,才能做到对症下药。审讯是人与人之间一种攻心斗智的对抗性活动,审讯的是否成功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走向。所以,在全面了解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传统的审讯方式适当采取一些谋略,是现代刑事侦查和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第一种谋略:动情法。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情感是人对客观对象是否符合自己需要的一种心理反映。而未成年人对情感的需求更为强烈,反映在讯问活动中,则表现在一旦讯问人员所设置的情感符合了他的需求和某种满足,其对立情绪就会被克服,建立一种新的情绪和观点,将讯问人员视为可以亲近可以信任的人,轻易的将讯问人员的要求转化为自己内心的动力和必然的趋势,从而彻底交付自己内心的隐秘。所以,讯问人员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感需求,结合前期了解掌握的资料,可以通过五种方法逐步瓦解其心理防线,促其彻底认罪悔过。一是树立检察人员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像医生治病救人,像妈妈呵护关爱,像老师教育挽救的形象;二是充分利用所了解的情况,以平等、文明的语言交流方法重建其扭曲的自尊;三是对缺乏正常生活和关爱的未成年嫌疑人,以生活和身体方面的关心化解其冷漠和敌对心理;四是以帮助解脱心理压力的方法,赢得未成年嫌疑人的信任和敬重;五是动员父母、朋友、同学以书信等方式,促其认罪伏法重建自信,往往有意想不到的效果。第二种谋略:离间法。兵法中,“反间计”就是有意制造敌人内部的矛盾斗争,以借刀杀人的方法达到削弱敌人力量的目的。在审讯活动中,离间法同样是克敌制胜的良方。涉嫌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基于其重视群体认同和重哥们义气的特点,建立在共同犯罪嫌疑人彼此之间的信任,强化了他们共同的对抗心理。给案件的正常审结制造了障碍。这种针对讯问人员的同进同退,建立的基础是相互之间对犯罪行为责任的共同承担。然而,求生恶死和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讯问人员只要不断强化未成年嫌疑人这种本能,并针对未成年人防卫意识差的特点,选取相对薄弱的或通过情感攻势取得信任,或以语言暗示其已被揭发,瓦解其心理防线。一旦离间成功,其他嫌疑人就会相互揭发来谋求生路。从而化被动为主动,达到重点突破,全面瓦解的目的。去年,笔者在出庭公诉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的案件时,原本认罪态度很好的四名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面对如此突兀的变化,公诉人果断选取捕前在校读书的孙某为突破点,针对其品学兼优,因好奇而失足,渴望重回校园的心理,在前期平等交流已建立信任感的基础上,再次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促使孙某当庭如实供述了强奸犯罪事实,以及利用邻室关押串通翻供的事实。在分别讯问鲁某、徐某、党某三被告人时,以重点提示串供事实的暗示方式,迫使三被告为了自保互相揭发,最终成功瓦解了他们订立的攻守同盟。第三种谋略:抽薪法。古人云:“故以汤止沸,沸乃不止,诚知其本,则去火而已矣。”意为要止住锅里的水沸腾,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抽掉锅底燃烧的柴草。这个浅显的道理应用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工作中,就是要抓住影响整个审讯活动的关键,以求一招制敌。一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普遍存在以下几种心理状态:一是自恃有权势有地位的父母决不会撒手不管的优势心理;二是认为司法机关没有掌握多少有力证据的侥幸心理;三是抓住其他羁押人员所传授的抗拒审讯经验不放的求生心理;四是以为“交代的越多,处理的就越重”的畏罪心理。对此就要结合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采取心理置换、借势生威、主动攻击等釜底抽薪的方法,截断其设想的退路,彻底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所有幻想,以达到“不敌其力,而消其势”的目的。第四种谋略:迂回法。随着生理发育的不断成熟,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迅速增强,对自己以及自己与他人、集体、社会的关系有了基本的认识和态度,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信任,开始反抗成人社会对他们的束缚和要求,强烈渴望实现自我和体现自我价值。对于未成年人这种个性心理特征,讯问人员任何正面的冲突与打击,都可能强化其敌对情绪,尤其是攻击性语言的消极影响会直接刺激未成年人相对强烈的情感,从而导致其孤注一掷抗拒审讯。因此,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讯问人员应尽量减少正面攻击,通过平等的语言交流缓解情绪,消除戒备心理后,再逐步了解具体的案件情节和实质性内容,以肯定的态度,赞美的语言,鼓励未成年人在抗审和主动交待中做出正确选择。谋略、战法均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虽然掌握一定的谋略是审讯工作的必要。但制胜的关键在于讯问人员较高的综合素质、良好的自我形象和权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影响。尤其是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目中树立威望、信誉和敬意,潜移默化的影响其心态,化解矛盾对立,才能为惩治和教育挽救的主观效应奠定基础。参考文献:1、《犯罪心理学新编》,罗大华刘邦惠主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2、《犯罪心理学》张华倩吕瑞萍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3、《审讯心理攻略》吴克利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4、《中国犯罪原因研究》
本文标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及讯问方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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