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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收使用工程,后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何种质量责任?【典型判例47】1993年5月8日,敦煌国际大饭店筹建处与建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工公司承建敦煌大饭店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室外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等。1996年6月4日,敦煌大饭店筹建处接管整个工程,并投人使用。1996年7月11日,敦煌大饭店向城建局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请求对工程给予验收,后因敦煌大饭店未交纳政府部门相关费用,验收工作未能进行。此间,敦煌大饭店又多次要求建工公司对竣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整改。建工公司依合同约定的保修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1997年1月22日,筹建处原工程部负责人老李签认“维修整改完毕”。1997年6月,敦煌大饭店主楼客房部一楼非承重墙局部开始出现裂缝。7月21日,质量监督总站对工程质量问题鉴定后,认定一楼非承重墙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压缩变形和湿陷下沉引起的。同时认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均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然而就质量责任的归属问题上,建工公司只愿意承担质量鉴定中认定的责任,而敦煌大饭店则认为建工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建工对基础承担修复责任,对其他不承担责任。【律师解答】【按阶段,施工方质量责任】施工期质量责任、竣工验收后质量责任(保修期)、寿命期质量责任。【施工期质量责任】:缺陷返修责任【返修、不能或不宜返修的折价赔偿】、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保修期责任】: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保修期,保修义务。【擅自使用】,视为对质量认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除外),进入保修期,保修义务;【寿命期质量责任】: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施工方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终身负责制,对业主承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是按照合同关系来定的。对外还会有侵权责任。【关于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质量责任的法律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定判决】法院判决只对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承担责任,对其它已验收合格并过了保修期的,不需再承担违约责任和保修责任。案件发生在93年,但是理念跟后续的司法解释是吻合的。【关于案件程序问题】这个案件,质量鉴定结果证明,勘察、设计、施工、业主均存在问题,但是业主起诉的是施工方,要求施工方承担的是合同责任,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勘察、设计、业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业主能不能将勘察、设计、施工一并起诉?一般一个诉讼只涉及一个法律关系。实务中,一般采取追偿制: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勘察、设计过错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勘察设计追偿。
本文标题:未经验收使用工程,后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何种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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