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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加强航道养护工程管理,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内河航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下同)及港航管理公务码头、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和航道用地范围内的树木、花草等绿化(以下简称“航道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航道养护工作主要包括:航道观测、水深监测,航道疏浚、炸礁、清障,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航道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养护、改建,港航管理公务码头、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的维修、改建、新建和航道绿化养护等工作。第四条航道养护工程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例行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通工程。例行养护工程是指以维持现有航道技术状况,保障航道基—2—础设施正常运行为目的的养护工程,包括碍航疏浚、清障打捞、航道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航道绿化的养护,分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和全航区其他航道例行养护。专项养护工程是指以提高航道技术状况和改善相关设施运行条件为目的的养护工程,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单纯疏浚3万方以上)、航道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的改建、新建等。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工程属重点专项工程。应急抢通工程是指为恢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航道畅通而实施的工程。第五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例行养护坚持周期性养护与预防性养护相结合,专项养护工程按照长远规划、分年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航道养护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养护工程质量和作业安全。第六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港航管理局对列入省预算的养护工程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年度预算的审核和重点专项工程的设计审批和验收,对各市养护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考核。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含嘉兴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统称“市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养护工程年度预算的编—3—制、上报,组织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管理和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对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养护工程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和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所属的专门的航道养护管理单位按照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的具体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管理。第七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辖区航道条件和航道养护实际需求合理配备养护管理装备与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应急预案。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批准后成立专门的航道养护管理单位。第八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航道养护标准、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二章养护预算和资金管理第九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支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鼓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筹资拼盘实施专项养护工程。收费航道养护资金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执行。第十条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航道现状条件、—4—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航道养护发展需要,结合水路交通基本建设五年规划,编制航道养护发展纲要和养护工程五年项目库,提出养护总体目标、工作重点、养护工程内容、相应保障措施和年度资金需求,报省港航管理局备案。第十一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养护工程内容和资金来源编制航道养护年度预算,并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例行养护预算资金实行与航道里程、性质、现状等级等要素相结合的定额化管理制度,年度预算按有关费率标准计算安排。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例行养护省级预算细化分项用途并报省港航管理局备案。要求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养护工程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库中选取,并已委托开展专项养护工程设计。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依据、工程必要性及可行性、工程技术方案和图纸、概(预)算、进度安排、政策处理等内容。第十二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衔接,确保航道养护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及时到位。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做好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5—第三章维护标准和例行养护工程管理第十三条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结合航道现状条件和航运发展需求,合理论证确定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并按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重新论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航道维护标准包括航道维护类别、维护尺度及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航标配布类别、航标维护正常率、过船建筑物年通航时间保证率等。第十四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按照《内河维护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实施航道例行养护工程,确保航道畅通和航道设施、管理服务设施的完好。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工程管理原则上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航道例行养护工程管理原则上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专门的航道养护管理单位。航道例行养护作业可以委托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所属的专门的航道养护管理单位实施,但主要养护内容航道疏浚和护岸整体修复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合同段可按航道或者航区捆绑方式划分,合同期可为1至3年。具体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执行。—6—第十五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综合巡查,骨干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并按航次填写《航道巡查现场记录表》(附件1)。如发现缺陷,应当在次日填写《航道养护联系单》(附件2)并附相关图片,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第十六条骨干航道例行养护遵循“高标准养护,严要求管理”的原则,按照《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一类维护有关标准执行。并建立航道水下断面监测、水位测报公告、船舶流量观测等相关制度。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七条航道例行养护实行现场检查和年度技术考核制度。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对航道例行养护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和年度技术考核自评,省港航管理局每年对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组织现场抽查,并组织航道养护年度技术考核。航道例行养护历次现场检查结果、养护作业的各项记录、养护管理各类台帐和统计资料等是年度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例行养护工程统计,按内河骨干航道和全航区其他航道两类分别及时填报《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附件3)和《全航区其他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附件4)。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前将本季度或者本年度(统计数据截止到25日)的例行养护工作—7—情况报省港航管理局。第十八条航道通航状况改变或者航道实际尺度临时不能达到维护尺度时,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相应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航道的通航维护尺度。第十九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的养护管理,督促通航建筑物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通航要求,做好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的例行养护。通航建筑物养护年度计划应当报辖区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四章专项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条专项养护工程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根据所在地点、工程规模和工程性质确定由市级或者县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所属的专门的航道养护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应当签订委托建设协议,明确相关职责和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专项养护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依据、工程必要性及可行性、工程技术方案和图纸、概(预)算、进度安排、政策处理等内容。专项养护工程规模较大或者—8—技术较复杂的,可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重点专项工程的设计由省港航管理局审批,其余专项养护工程的设计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审批。设计审查时应当邀请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质量监督机构)、港航管理机构和有关乡镇政府等单位的代表参加,投资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专项养护工程可以邀请专家参加。设计批复应当明确工程的必要性、规模标准和主要工程内容、平面布置和结构型式等主要技术参数、概(预)算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第二十二条专项养护工程必须按批准的概(预)算和工程标准、规模、内容组织实施。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工程变更管理程序,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各方签字审核要求,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变更超过批准概算10%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办理变更设计批复。第二十三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具体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执行。县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其行政监督管理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其行政监督管理由同级主管部门负责。—9—第二十四条专项养护工程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对专项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强化质量自检,实行工序交验制度,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各种原始记录严禁涂改或伪造。重点专项工程应当参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其余专项养护工程要逐步推行社会监理。重点专项工程应当参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委托试验检测单位检测。第二十五条专项养护工程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签订相应合同,包括质量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保障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专项养护工程进度统计,及时填报《专项养护工程完成情况季(年)报表》(附件5)。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或者本年度—10—(统计数据截止到25日)的工程进度、质量情况报省港航管理局。第二十七条专项养护工程已按批准的工程标准、规模和内容建成,已通过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或者委托试验检测单位出具了质量检测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总结报告和竣工决算编制完成,竣工资料整理完备后,才能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批准的工程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为依据。第二十八条重点专项工程由省港航管理局组织或者委托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其余专项养护工程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接养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听取并审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总结报告和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意见或者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审阅工程竣工资料;审核竣工决算,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工程,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附件6)。专项养护工程验收结果作为年度技术考核的主要依据。—11—第二十九条专项养护工程竣工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归档要求,原件由使用(管理)单位保存。竣工资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管理资料,包括设计和有关变更文件及批复,有关合同、协议和招标投标文件等。(二)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单位的施工原始记录、检测记录、施工结算、竣工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计划、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记录,其他工程技术资料等。(三)竣工验收资料,
本文标题: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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