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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教委系统车管干部专职司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培训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2007年7月1日实施北京市推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是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方面的一项重大变革举措,为事故处理工作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在实现从单纯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方面迈出的坚实一步。由于前期准备充分,工作措施得力,07年7月1日北京实施《办法》以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据统计,当事人自行处理率平稳保持在70%以上,单起事故现场清除时间比《办法》实施前平均减少4分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下降了40%,保险理赔平均结案周期缩短了35%,真正实现了“快挪车道路通畅、快理赔心情舒畅”。目录第一条立法宗旨1第二条适用范围2第三条自撤现场3第四条自撤现场后需报警的事故4第五条由交警处理的事故5第六条单方事故6目录第七条确定责任7第八条自行协商理赔程序8第九条全责事故理赔9第十条同责事故理赔10第十一条逃逸事故理赔11第十二条对不自撤行为的处罚12目录第十三条对逃逸行为的处罚13第十四条对诈保行为的追究14第十五条《办法》的时效15立法宗旨缓解拥堵,理赔简便。化解矛盾,交通和谐。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2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轻微伤是指身体受到轻微磕碰或表皮擦伤。3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自撤现场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安全地点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第三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自撤现场后需报警的事故1、单方碰撞固定公共设施建筑的。2、无检验合格标志的。3、无交强险标志的。4、外地交强险的。5、一方逃逸。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标划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车辆无号牌的;1驾驶人饮酒的3驾驶人无驾驶证的;2由交警处理的事故驾驶人无驾驶证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另:1、造成人员伤情严重的。2、当事人未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的。3、车辆受损在现场无法移动的。4、当事人所持牌、证系伪造、挪用的。5、有盗抢车辆嫌疑的。6、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7、机动车驾驶员累计积分满12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单方交通事故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措施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及私人建筑物、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第六条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一)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牌并交换联系方式(例如交换名片、证件,互相拨打移动电话),约定撤离现场后停车等候的地点。(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三)相互查验驾驶证(双方要主动出示驾驶证,相互查验驾驶证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和保险凭证、车辆检验标志,自行确定事故责任。(四)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保险公司的报案服务电话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各执一份,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当事人应如何自行撤离现场,协商解决交通事故1、追尾的2、逆行的3、倒车的4、溜车的第七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共8大类43种确定责任5、开关车门的6、违反交通信号的7、未按规定让行的8、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追尾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逆行的法律依据《安全法》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倒车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0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开关车门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63条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交通信号的(闯红灯)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38条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违反交通信号的(掉头)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9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的地点,不得掉头。违反交通信号的(驶入专用车道)法律依据《安全法》第37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的(未按指示方向通行)法律依据《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交通信号的(驶入禁行道路)法律依据《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交通信号的(未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法律依据《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未按规定让行的(未让特种车)法律依据《安全法》第53条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未按规定让行的(变更车道)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4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未按规定让行的(障碍路段未让行)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8条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未按规定让行的(障碍路段未让行)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8条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未按规定让行的(坡路未让行)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3项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未按规定让行的(坡路未让行)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3项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未按规定让行的(狭窄山路未让行)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4项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未按规定让行的(超正在左转弯车)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1项前车正在左转弯时,后车不得超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超正在掉头车)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1项前车正在调头时,后车不得超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超越正在超车的车)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1项前车正在超越车辆时,后车不得超车。未按规定让行的(会车时超车)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2项与对面来车会车时,不得超车。未按规定让行的(交叉路口超车)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4项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等没有超车条件时,不得超车。未按规定让行的(掉头时未让行)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9条第2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的通行。未按规定让行的(进主路的车未让主路内的车)法律依据《北京办法》第44条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主路的机动车先行。未按规定让行的(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法律依据《北京办法》第44条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未按规定让行的(进出或穿越道路的车未让行)法律依据《北京办法》第44条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时,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未按规定让行的(进出停车泊位的车未让行)法律依据《北京办法》第49条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行驶。未按规定让行的(进环路的车未让行)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1条第1款第2项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车辆让已在环行道内的机动车先行。未按规定让行的(有灯路口未让先被放行的车)法律依据《北京办法》第43条第2款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未按规定让行的(无灯路口未按标志标线让行)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1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未按规定让行的(无信号路口未让右侧的车)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2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未按规定让行的(无信号路口转弯未让直行)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3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未按规定让行的(无信号路口相对右转未让左转)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4项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未按规定让行的(有信号灯的路口右转未让被放行车辆)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38条第3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未按规定让行的(有信号灯的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放行车辆)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第1项绿灯亮时,允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肇事逃逸)法律依据《安全法》第70条第1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装载的飘散货物遗洒)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8条第1款机动车载物不得遗洒、漂散载运物。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未按规定装载)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8条第1款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右侧超车)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7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降低车速,靠右让路。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单方事故)法律依据《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单方事故。适用于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事故。自行协商理赔程序《办法》第八条中的主要内容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当事人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全责事故理赔321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第九条内容同责事故理赔1(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第十条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2(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逃逸事故理赔第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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