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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区财政局:为了加快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更好地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决策,大力推动“科教兴区”和“教育强区”的工作进程,区政府定于2011年全面开展省、市对我区人民政府创建“教育强区”督导评估的迎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教育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创建指标达到验收要求。下面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强县”验收办法和评估标准的通知》(闽政教督[2010]44号)和《关于印发海沧区各职能部门教育工作职责的通知》(厦海委办〔2006〕82号)的要求,决定对你局下达2011年—2012年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职责:1、我区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中小学生均经费必须按照不低于省定的基本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全面落实“三个增长”;同时,要为区政府举办的其它各类教育提供经费保障。2、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以及福建省、厦门市统一归并的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标准,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区级国库按时足额直接拨到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帐户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财政按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5%予以保证。3、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好中小学校舍建设、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教育信息技术装备等所需经费,确保对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落实好各项教育减免的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4、按规定征足城市教育附加费全额用于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中用于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上级财政拨付的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附加费等做到全额及时拨付教育使用;中小学缴存财政的预算外资金设立专户管理,并在半年内全额拨付学校使用。对以上各项资金,不截流、不平调、不挪用。5、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指导、检查。6、把社区教育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每年人均不少于1.5元单独拨出社区教育专项经费。奖惩:1、2011年—2012年将“教育强区”创建情况列入区委、区政府对各职能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计入年终目标考核。2、将“教育强区”创建工作中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与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3、区委、区政府将对在创建“教育强区”工作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4、凡“教育强区”创建工作没有完成目标责任制,及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影响到“教育强区”评估验收的职能部门,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区府办及职能部门各执一份。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海沧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区公安分局:为了加快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更好地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决策,大力推动“科教兴区”和“教育强区”的工作进程,区政府定于2011年全面开展省、市对我区人民政府创建“教育强区”督导评估的迎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教育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创建指标达到验收要求。下面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强县”验收办法和评估标准的通知》(闽政教督[2010]44号)和《关于印发海沧区各职能部门教育工作职责的通知》(厦海委办〔2006〕82号)的要求,决定对你局下达2011年—2012年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职责:1、户政处及派出所应负责提供户籍册等材料,及时提供辖区常住人口及外来人口情况,负责提供各年龄段人口的有关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2、指导、协助检查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促进学校创建“平安校园”活动的深入开展;协调处理师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查处在校园和周边的治安或刑事案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3、强化学校治安特别管护区的管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扰乱校园及其周边的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4、会同学校开展警校共建精神文明活动,选派优秀警官担任中小学校综治副校长,配合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奖惩:1、2011年—2012年将“教育强区”创建情况列入区委、区政府对各职能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计入年终目标考核。2、将“教育强区”创建工作中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与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3、区委、区政府将对在创建“教育强区”工作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4、凡“教育强区”创建工作没有完成目标责任制,及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影响到“教育强区”评估验收的职能部门,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区府办及职能部门各执一份。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海沧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区卫生局:为了加快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更好地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决策,大力推动“科教兴区”和“教育强区”的工作进程,区政府定于2011年全面开展省、市对我区人民政府创建“教育强区”督导评估的迎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教育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创建指标达到验收要求。下面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强县”验收办法和评估标准的通知》(闽政教督[2010]44号)和《关于印发海沧区各职能部门教育工作职责的通知》(厦海委办〔2006〕82号)的要求,决定对你局下达2011年—2012年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职责:1、指定适当的医疗机构,为适龄儿童、少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将各校体检情况汇总通知各校。2、为少年儿童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3、定期为教师进行健康检查。4、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参加高考的学生进行体检。5、对学校卫生,特别是食品卫生进行技术指导,行使监督职权,开展学校卫生服务,及时为符合卫生条件的学校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6、根据区编委的决定,落实医务人员负责相关学校的校医工作。奖惩:1、2011年—2012年将“教育强区”创建情况列入区委、区政府对各职能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计入年终目标考核。2、将“教育强区”创建工作中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与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3、区委、区政府将对在创建“教育强区”工作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4、凡“教育强区”创建工作没有完成目标责任制,及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影响到“教育强区”评估验收的职能部门,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区府办及职能部门各执一份。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海沧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区民政局:为了加快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更好地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决策,大力推动“科教兴区”和“教育强区”的工作进程,区政府定于2011年全面开展省、市对我区人民政府创建“教育强区”督导评估的迎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教育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创建指标达到验收要求。下面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强县”验收办法和评估标准的通知》(闽政教督[2010]44号)和《关于印发海沧区各职能部门教育工作职责的通知》(厦海委办〔2006〕82号)的要求,决定对你局下达2011年—2012年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职责:1、协助镇、街道办事处、场,村、居做好对3—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户筛查、造册、组织鉴定等项工作。2、开展学龄在校盲、聋哑、弱智困难学生实行补助的活动,切实解决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和在校生活上的困难。3、对民办学校的注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给予办理。奖惩:1、2011年—2012年将“教育强区”创建情况列入区委、区政府对各职能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计入年终目标考核。2、将“教育强区”创建工作中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与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3、区委、区政府将对在创建“教育强区”工作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4、凡“教育强区”创建工作没有完成目标责任制,及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影响到“教育强区”评估验收的职能部门,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区府办及职能部门各执一份。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海沧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区司法局:为了加快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更好地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决策,大力推动“科教兴区”和“教育强区”的工作进程,区政府定于2011年全面开展省、市对我区人民政府创建“教育强区”督导评估的迎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教育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创建指标达到验收要求。下面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强县”验收办法和评估标准的通知》(闽政教督[2010]44号)和《关于印发海沧区各职能部门教育工作职责的通知》(厦海委办〔2006〕82号)的要求,决定对你局下达2011年—2012年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职责:1、积极协调、协助镇、街道办事处、场及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2、发挥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的作用,积极化解校园内外的矛盾纠纷,维护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3、大力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配合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努力营造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和谐教育氛围。奖惩:1、2011年—2012年将“教育强区”创建情况列入区委、区政府对各职能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计入年终目标考核。2、将“教育强区”创建工作中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与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3、区委、区政府将对在创建“教育强区”工作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4、凡“教育强区”创建工作没有完成目标责任制,及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影响到“教育强区”评估验收的职能部门,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区府办及职能部门各执一份。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海沧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区人劳局:为了加快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更好地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决策,大力推动“科教兴区”和“教育强区”的工作进程,区政府定于2011年全面开展省、市对我区人民政府创建“教育强区”督导评估的迎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教育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创建指标达到验收要求。下面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强县”验收办法和评估标准的通知》(闽政教督[2010]44号)和《关于印发海沧区各职能部门教育工作职责的通知》(厦海委办〔2006〕82号)的要求,决定对你局下达2011年—2012年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职责:1、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结构比例、岗位设置情况,下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落实教职工工资、福利政策,改善教师生活待遇;办理教育系统退休人员的审批手续。2、根据政策协同教育部门招聘教师。3、为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创造条件。4、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发现应按国务院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责令其退回,并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企业或个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抄报教育部门。奖惩:1、2011年—2012年将“教育强区”创建情况列入区委、区政府对各职能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计入年终目标考核。2、将“教育强区”创建工作中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与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3、区委、区政府将对在创建“教育强区”工作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4、凡“教育强区”创建工作没有完成目标责任制,及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影响到“教育强区”评估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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