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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知识产权法讲座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湖南省经济安全研究会秘书长刘剑忠主讲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胡锦涛(2006年5月26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讲话)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鼓励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加快培养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胡锦涛《十七大报告》整个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是衡量国家竞争力的标准(意义和基本概念)第二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我国目前的地位)第三部分: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国外运用(参展及诉讼策略)第四部分:企业如何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体操作程序)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是衡量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指标1、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科技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是每百万人口申请专利数。每百万人口获得15项以上美国发明专利的国家和地区为“核心创新者”,低于15项为“非核心创新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7年2月7日公布:06年美国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增长6.1%,达到4.96万个,仍居世界第一;名列第二至第七位的国家分别为日本、德国、韩国、法国、英国、荷兰、中国和瑞士。2、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新特点,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全球经济的概念不仅是指有形商品、资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识、信息的流通。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转化为人才、知识、信息的竞争,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IMD)2007年5月10日发布的2007年《国际竞争力年度报告》显示,中国的国际竞争力排名从去年的第18位升至第15位,新西兰排名第19位。3、经济全球化导致的是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化。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明显的优势,并努力将其转化为经济优势、政治优势。2002年日本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在日本全社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美国1988年增加“特别301条款”,保护美国出口企业的利益。韩国要使本国的科技竞争力在2005年进入世界前12个国家之列,2015年要成为亚太地区的科研中心。4、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又称版权),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广义的知识产权还包括包括: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工业版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知识产权对外贸易:又称国际贸易或进出口贸易。它指一个国家(地区)同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货物,技术、服务的买卖或交换。——国际货物贸易。货物交易有形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及相关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交易。——国际服务贸易。包括跨国银行、保险,国际电讯、咨询、工程承包、劳务输出,国际旅游、视听、教育卫生和文化交流等无形贸易。5、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的关系A、知识产权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转让,版权许可,电影书籍、计算机软件,品牌商品等,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B、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假冒商标,盗版书籍、电影,影响了正常贸易,给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C、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压力:药品、化工等产业从仿制走向自主开发,企业增加支付专利费。6、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权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法规、这就是三法(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等。第二部分是以《对外贸易法》为首,旨在处理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规定(外贸法中的第五章)。传统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点: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2、有违法行为的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商标、专利、著作侵权都不以主观过错为前提,不以受到实际破坏为标准。举证责任是对过错进行推定.商标、专利侵权的形式一般有:使用(制造)侵权、销售(或许若销售)侵权、标识侵权、反向假冒(假冒)侵权、其他侵权第二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际技术贸易,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及相关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交易。——在传统的货物易货交易等有形贸易的基础上,发展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如安全、卫生、食品等标准。一、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技术优势对我国产品出口制造障碍。2001年的6C诉我国DVD案,导致国内一些大型企业转产,小企业退出生产行列。2002年,我国彩电遭法国汤姆逊公司专利起诉,彩电出口欧洲市场再次受阻。2003年思科诉华为一案,海外500强企业大规模起诉我高科技企业侵犯知识产权。2005年,欧洲专利收费公司向我涉及MP3技术的生产厂家收取专利费用,未交费的我国产品被扣留意大利、德国海关。跨国公司结成利益联盟,利用其掌握的核心知识产权向我国出口企业索要高额专利费。中国彩电在美市场再遇专利陷阱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日前规定,2007年3月1日之后,出口到美国市场的13英寸以上的数字电视,都需要符合ATSC(先进电视制式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技术规范(将对进口数字电视加收专利费)。按照ATSC的收费标准(每台收20~30美元),我彩电企业,每年将支出大约10亿美元的费用。国内彩电行业全年的利润总和只有30亿元人民币(折合不到4亿美元)。中国彩电的价格低、生产成本低、可媲美国内彩电,对欧美本土家电企业产生了冲击,欧美市场对中国家电企业的抵制和限制不会取消。广交会彩电厂商不敢接美国订单在2007年05月09日的第101届广交会机电展馆上,由于美国数字电视专利费的问题悬而未决,国内的一些彩电企业害怕专利费过于高昂而不敢签美国的订单。美国实行这一标准后,我国彩电行业基本不掌握这些专利。加上所有的中国彩电企业都不是ATSC的成员,能够与美国专利持有人互换、抵消的专利相当有限。中国彩电企业目前在数字电视技术上获得的专利至少有70%的专利都是与外观、工业设计联系在一起的,而ATSC标准中的专利都是与调制解调、信号编译、数字接口有关的,两方面的专利比较起来,并不具备太大的可抵消性。温州打火机遭遇专利技术壁垒1994年,美国以保护儿童安全为由,出台了CR法案:即规定2美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加装保险锁。欧盟于2007年3月14日发表公报,要求从即日起,所有未配备安全装置的打火机将不再被允许进入欧盟市场。2007年4月11日温州某公司出口至英国的价值2.2万美元的62300个打火机因触犯欧盟CR法案而遭到退运。英国政府不允许其在英国销售,并且不允许当废物处理,也不允许转运至欧盟其他国家,只能退回中国。我国打火机的年产量占全球销售总量的65%左右。由于安全锁的技术以及一些标准的检测设备已被发达国家的公司申请了很多专利,因此,温州打火机厂商要么支付专利费,增加成本,丧失价格优势,要么放弃欧盟市场,要么自己开发新的专利。警惕日本的专利“入侵”有几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看了以后大家就明白了。2004年申请量居前十位的国外公司企业中有6家是日本公司(松下、索尼、精工、东芝、三洋、佳能);2004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居前十位的国外公司企业中有6家是日本公司(又是这6家公司);2004年国外申请居前十位的国家是日本(30444件,美国只有16187件);2004年国内申请量居前十位的企业是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2327(韩国);2004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居前十位的企业是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2309(韩国)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可看出日本企业在华专利申请:1,申请专利的公司多,专利申请量大2004年日本企业申请中国专利的数量为30444万件,远高于第二名美国的16187件,比其他的国家就多得多了。2004年申请量居前十位的国外公司企业中日本公司就占了6家,占总数的3/5强。与2004年国内申请量居前十位的企业相比(说明:排名第一位、第八位、第十位的企业都是是韩国LG公司在中国的合资企业,只有华为、中兴和中石化为中国企业。这其中也只有华为的专利申请量两千了,数量为2176件。)可以看出日本企业对中国市场的极其重视。2,申请的专利以发明专利为主,申请的含金量高发明专利的含金量是最高的。日本企业的申请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主。其中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2004发明专利申请为2423件,占其所有专利申请量的86.14%。其他日本企业的申请比例也均超过50%。而我们国内的企业申请专利类型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主(正好截然相反)。这个现象值得我们企业的深思。05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是13万件,其中一半来自外国的跨国公司,日本企业占了大多数。另外一半发明专利来自国内。有40%左右是个人申请,其余60%即4万件左右是学校、科研、企业申请。这4万件里又有一半左右来自三资企业。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只有2万件左右。这2万件也就是国外大的高科技公司一年的申请量。二、通过制定技术标准,遏制我国的对外出口。技术壁垒是指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等为名,实行提高检测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和法规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目的是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保护本国经济和就业增长,维持在国际竞争中的支配地位,为贸易保护主义披上合法“外衣”,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涉及的主要范围分为:安全壁垒、绿色壁垒、信息技术壁垒、卫生与植物措施等。06年12月25日,商务部发布了《2005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调查报告》调查表明,2005年我国有15.1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的金额达到691亿美元,企业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所增加的生产成本217亿美元.。2007年7月,商务部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我国有15.22%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遭受直接损失金额达758亿美元,同比增加9.7%;企业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所增加的生产成本262亿美元,同比增加20.74%。调查结果有四个特点:1、欧、美、日、韩仍是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国家和地区.81.30%的企业反映受到过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其次是欧盟(57.72%)、日本(31.71%)和韩国(9.76%)。2、从行业看,食品土畜行业在日本和欧盟受到影响较为严重,约有35.98%的企业遭受不同程度的影响,直接损失43亿美元;轻工行业、纺织行业在美国和欧盟受到影响较为严重;机电高新行业的影响则主要集中在欧盟地区,直接损失462亿美元,占当年全部直接损失的60.95%;五矿化工行业在美、欧、日都受到较大影响3、受影响最大的地区仍然是深圳、广东、江苏、上海和浙江等东南沿海出口大省;4、07年欧美对我的影响相比较略有减少,日韩影响增加。没有自主品牌使我国产品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由于缺乏核心技术,我国企业不得不将每部国产手机售价的20%、计算机售价的30%、数控机床售价的20%至40%支付给国外专利持有者。我国出口一台DVD售价32美圆,交外国人的专利费是18美圆,成本为13美圆,我企业只能赚1美圆的利润。一台79美圆的国产MP3,国外要拿走45美圆的专利费,制造成本要32.5美圆,我企业的利润只有1.5美圆;一只中国生产的鼠标,在美国市场的价格是24美圆,其中渠道商能赚8美圆,品牌商能赚10美圆,而制造厂商只能赚0.3美圆;
本文标题:涉外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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