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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李强一、问题最近二十多年来,自由主义在逐步成为世界范围内主流意识形态的同时,面临来自多方面的挑战。第一,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自由化与全球化的潮流在给社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毫不留情地摧毁许多人视为“弥足珍贵而且不可替代”的传统社群纽带、传统价值观念、传统美德、以及传统文化认同。[1]一批社会政治观点迥然不同的理论家–从传统意义上的保守主义到形形色色的左派--都试图在个人主义之外寻求某种群体认同(groupidentity)或社群自主,以各种模式的社群主义取代自由主义,或者至少弥补自由主义的不足。第二,在非西方国家,特别是在前苏联与东欧,自由主义的信奉者们正在为自由主义改革所遭遇的困难而苦苦挣扎。这些国家的人民在品尝政治家们所承诺的自由主义改革成果之前不得不吞食这些改革酿成的苦酒。在摧毁了传统的集权主义制度之后,人们看到的并不是经济繁荣、法治、民主与个人自由,而是经济停滞、贪污、腐败、混乱与无序,是一种近乎霍布斯自然状态的无政府或准无政府状态。而且,这些国家还不得不面对势不可挡的全球化潮流,并在全球化秩序中以弱者的身份接受发达国家在自由主义名义下强加给它们的规则与裁决。因此,对于这些国家的理论家与人民而言,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是否有助于实现国家总体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目标?以自由主义为导向的改革是否必然导致一种无政府或准无政府状态?后一种挑战对于中国的语境有极大相关性。事实上,大陆理论界在最近十多年来一直在思考、讨论这些问题。理论界关于国家能力问题的争论、关于自由主义与新左派的争论等都反映了这种思考。这些争论涉及许多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譬如对中国改革成就的评价,对中国改革与前苏联改革的比较分析,对目前影响中国发展主要问题的认定,对全球化秩序的评估,以及对中国参与全球化秩序的思考等。这些争论的背后隐藏着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西方近代以来形成的自由主义民主模式是否可以为中国的改革提供某种启迪甚至指导。这种模式是否有助于中国建立一种既有经济活力、又有秩序,既有个人自主、又有社会公正的国内秩序;同时使中国在全球化过程中能够维护自己人民的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福祉?尽管这些争论与讨论产生了某些积极的成果–至少,这些争论提醒人们注意一些极为重要的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争论迄今尚未产生重大的理论突破,从而使我们对中国改革的模式有更深化的认识。笔者以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人们对争论的焦点---自由主义--本身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被冷战时期的话语所制约,这种话语限制了我们思考问题的视野。正如霍尔姆斯在最近一篇文章中敏锐指出的那样,西方二战以来的政治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被冷战时期的意识形态所构塑。这不仅意味着有些理论本身是直接为冷战服务的,而且意味着,冷战时期自由主义与集权主义的两极对立使人们对政治理论的关注集中在某些问题上,而忽略了另外一些问题。[2]以人们对自由主义的理解为例,由于冷战时期两种制度的鲜明对立,自由主义的某些特征得到彰显,如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强调、对民主的追求等,而自由主义的另一些特征却被忽视,如自由主义对社会正义、道德、与国家等问题的关注。由于在这种冷战话语的笼罩下争论问题,当讨论中国的改革模式时,我们似乎仅仅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是维持全能主义或半全能主义的政治社会结构,维持一个具有广泛权力的国家,维持旧的经济模式,否定个人的自由,拒绝民主制度,实行道德上的家长主义(paternalism);要么接受自由主义,追求最小国家、弱国家,让市场关系毫无羁绊地支配所有领域,期望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搏弈导致理性秩序,否定传统与道德,否定社会正义。然则,这种非此即彼的选择方式是相当简单化的。这种对自由主义的理解也是相当片面的。事实上,自由主义的内涵颇为复杂,自由主义的资源也比人们通常所想象的丰富。但是,由于最近几十年的特殊历史发展,自由主义的某些原则得到详尽阐释。另外一些十分重要的原则却被人们忽略。我们可以将这些被忽略或掩盖的原则称作自由主义隐蔽的主题(hiddenagenda)。或者,借用霍尔姆斯的话来说,它们是自由主义埋在土壤下面的(theundersoil)原则。[3]一个文化在接受、移置在另一个文化与社会条件下发展出的政治理论时,不仅要看到这些理论公开昭示的原则,而且要分析这些理论产生的背景,揭示这些理论隐蔽的主题。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些预设在某种文化与社会中、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不言而喻、无需讨论的,但在另一个文化与社会中、在另一种社会背景下却全然不存在。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生搬硬套在特定背景下出现的理论,而不去同时创造实施这些理论的背景,就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消极后果。在这方面一个现成的例子就是前苏联的改革实践。西方新自由主义学者在为前苏联设计改革方案时,罔顾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政治与法律环境,天真地以为只要消除国家的控制与干预就会自然而然地导致市场经济,结果使前苏联的改革弊端丛生。前苏联改革也许并不意味着自由主义的失败,但它确实展示了,在缺乏自由主义政治与经济政策背景条件情况下引进自由主义是行不通的。在前苏联缺乏并被许多自由主义者所忽视的诸多条件中,最重要的恐怕是一个强有力的现代国家。最近几十年来,自由主义的倡导者与批评者通常都强调自由主义对国家的恐惧,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非此即彼的零和游戏。然则,这种理解是相当片面的。事实上,自由主义与国家的关系颇为复杂。自由主义的国家观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内涵。一方面,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视国家为侵害个人权利的主要渊源。因此,自由主义的基本倾向是限制国家权力。正如自由主义的批判者、德国政治学家卡尔•斯密特(CarlSchmitt)所言,自由主义宪法的核心内涵是,个人自由的范围在原则上是无限的,而国家干预这一范围的能力在原则上是有限的。换句话说,个人行动在理论上毋需证明其合理性;相反,国家的干预行动必须证明其合理性。[4]自由主义对国家权力的恐惧是自由主义十分明显的特征,是自由主义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但是,在国家问题上,自由主义除了这一明显特征外,还有一个不大彰显的特征,即强调现代国家的重要性。自由主义在主张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强调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需要有效的现代国家,强调国家在提供公共物品与保障一定程度社会正义中的积极作用,强调国家在保护民族利益中的作用。不过,与自由主义的反国家特征相比,自由主义这一特征不够彰显。在某种意义上,这一特征是自由主义隐蔽的主题。在中国的语境下,揭示自由主义这一隐蔽的主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它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自由主义的内涵,理解经济自由主义与市民社会赖以运作的外部条件,理解全球化秩序与民族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理解中国改革所面临的任务。本文的宗旨是探讨自由主义的国家理念。文章的视角是历史的与理论的。在下面的文字中,笔者试图分析英美自由主义经典作家的国家观念,分析德国国家理论中包含的有益启迪。笔者的目标是从理论上探索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使这部分被掩盖的理论内涵重新成为思考自由主义时必须考虑的背景。二、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与现代国家分析自由主义理论与现代国家的关系必须首先从自由主义的发祥地--英国—开始。传统的说法是,英国的政治学说、特别是自由主义学说中不包含国家理论。十九世纪后期新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念是从德国引进的。[5]这一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应该说,英国自由主义在其初创时期曾对现代国家问题有过较多关注,尽管这种关注并未发展为象后来德国国家理论那样成系统的学说。在霍布斯、洛克、布兰克斯通、亚当•斯密等早期个人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著作中,现代国家是其理论体系的基本前提。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具有一种近乎冷酷的逻辑严密性与一致性。他的基本前提是,人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私、冷酷的动物。他们互相竞争、猜忌,追求权力、财富与荣誉。鉴于此,“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不是一般的战争状态,而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6]所有人惶惶不可终日,无时无刻不在担心自己的生命、自己的所有物被夺走。在这种情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7]为了摆脱战争状态,过一种安全的生活,就必须有一个使大家摄服的共同权力,这就是“国家”,即“利维坦”。这个“利维坦”是集体人格的化身,是集体意志的体现: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8]霍布斯的理论为我们思考国家问题提供了一个相当有意义的起点。这种意义在于,霍布斯的理论既具有自由主义特征,又具有反自由主义特征。反自由主义特征在于他的结论,即绝对主义的国家观念。但是,霍布斯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他对人性的悲观描述、他关于国家必要性的见解、以及他对无政府状态的恐惧是自由主义理论发展中不断出现的主题。自由主义理论家与霍布斯的分歧仅仅在于是否应该建立一个具有无所不包权力的国家,而不是是否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自由主义的主流会接受霍布斯的基本结论:强有力的国家是提供秩序与安全的渊源,是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前提,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条件。洛克在讨论国家的起源与作用时与霍布斯颇为相似。在洛克看来,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不仅在专制国家会受到侵害,而且也会在无政府状态下受到侵害。用洛克的话来表述,如果没有一个功能健全的公共权力,就不可能防止人们之间的互相伤害,就不可能有个人安全,就不可能有人们赖以生存的规则。英国另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英国宪法的著名阐释者布兰克斯通甚至断言,“无政府状态比暴政更差。任何政府都强于无政府”。[9]在英国自由主义传统中,另一个对现代国家理论作出过贡献的是亚当•斯密。斯密被不少人视为放任经济的鼓吹者,他有关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调节经济以及政府扮演守夜人角色的观点已深入人心,但人们似乎对斯密关于现代国家的论述重视不够。其实,在斯密那里,“看不见的手”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可能起到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国家以法律的方式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利。斯密阐述了一个在二十世纪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中至关重要的观点:如果说市场经济的特征在于鼓励经济活动自发性的话,市场经济本身却不是自发形成的。市场经济的形成有赖于一套特定的政治与法律制度,有赖于现代国家的建立。为了从反面印证自己的观点,斯密举出中国经济发展缓慢的事实为例。他认为,“中国似乎长期处于静止状态,”其原因主要应该从法律制度中寻找。以中国的自然条件,如“土壤、气候和位置”而论,中国发展的潜力是巨大的。但是,中国的法律制度制约了发展的可能。譬如,斯密注意到,中国的法律不能有效地保障人们的财产权利,“富者或大资本家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安全,而贫者或小资本家不但不能安全,而且随时都可能被下级官吏借口执行法律而强加掠夺”。此外,中国的法律不能保障契约的严格履行,从而“使其利息率增高到大大超过它的贫富状况所需要的程度。”斯密认为,“法律如果不强制人们履行契约,那就使一切借款人所处的地位,和法制修明国家中破产者或信用不好者的地位相差不远。出借人收回借款的不确定性,就使他索取破产者在借款时通常需要出的那么高的利息。”[10]过高的资本成本显然使近代意义的“资本主义“无法发展。斯密在《国富论》中专门论述了国家必须履行的若干职能。其中包括,第一,国防的职能,“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11]第二,司法的职能,“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12]第三,“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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