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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与保险经营(财险公司版)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保险系万暄1532138752@qq.com20141016一、保险法与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理论)(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和与保险关系有关的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合同–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在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之间–因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因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或保险公证活动–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国家与保险业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监督管理•狭义/广义保险法–狭义–广义•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2.保险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保险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保险法与海商法的关系–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保障保险法贯彻实施的重要工具。•保险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为保险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3.我国《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商业保险4.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保险业法–各国保险业法大都包括以下内容:•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保险经营的财务安排•保险企业的经营原则•保险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国家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等5.我国保险法的渊源•宪法–主要指宪法中涉及调整经济、民事关系的法律条文。•法律–基本法律,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等。–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例如:•《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此外–我国加入或签订的有关国际公约、国际协定和国际惯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6.我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效力–生效日期: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失效日期:《保险法》未作规定。–溯及力:•基本原则:我国《立法法》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有利追溯”原则–《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即通常所称之“从旧兼从轻”原则)•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1001)–(2)空间效力•除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外的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3)对人的效力•参加到商业保险活动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人。具体包括:–国家负责保险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中国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依法取得营业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等。–参加依照《保险法》开办的商业保险活动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等。7.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时的法律适用顺序•自治法–即双方当事人间订立的协议或合同条款(合法有效为前提)•保险格式合同•保险协议•保险特别法及我国签字参加的国际条约•一般法•惯例•(二)保险公司合规经营1.合规与合规风险•(1)概念–巴塞尔保险公司监管委员会《合规与商业银行内部合规职能》(ComplianceandComplianceFunctioninBank,20050429)•本文件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保险公司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的渊源–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发布的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适用于金融企业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我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2)“规”之范围–a.公司外部的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a-1.上市地立法机构发布的与证券发行为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SOX法案》»《萨班斯法案》即“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法案首句: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我国香港地区:《证券与期货监察条例》•a-2.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交易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和准则–美国SEC制定的各种规章–纽约证交所的《上市手册》–我国香港联交所的《上市手册》•a-3.上市地要求遵循的各种行业准则–美国的通用会计准则(USGAAP);–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等。•a-4.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保险法》、《合同法》;–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保护消费者和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用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洗钱:《反洗钱法》•a-5.国内监管机构的各种部门规章和相关规定–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财政部、证监会等机构制定的规章(略)•a-6.国内相关机构制定的各种行业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a-7.行业惯例–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各种行为规范、自律公约、示范条款等。•a-8.诚实信用和道德规范方面的准则–如:保险市场诚信建设所涉内容。–b.公司内部的各种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各种业务规章制度和处理规范;•财务规范;•对外信息披露规范;等。2.保险公司合规管理•(1)概念–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3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2)特征–a.价值性•可减少因风险管理不当所造成的财务和剩余损失;•可促进保险公司流程化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管理效率,节约管理成本;•可有效支持服务创新,以赢得竞争优势;•参与监管规则制定,可增强保险公司话语权,维护保险公司竞争优势和利益,拓展发展空间。–b.独立性•(1)合规部门在公司内部应有正式地位;•(2)应设专门的集团合规官或合规负责人;•(3)合规部门职员职位安排应避免产生可能的利益冲突;•(4)合规部门职员应具有相应权限以履行其职责。–获取必需信息–接触相关人员–c.核心性•在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处于核心地位。–合规风险直接诱发操作风险,并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高度关联。–d.主动性•是自身的需求,而不是外部监管部门强加的成本负担。–e.动态性•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包括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的完整流程,是一个制度和流程及持续不断修订,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3)合规管理部门之职能–就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随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该领域的发展情况;•对员工进行合规性教育和指导;•对合规风险进行识别、量化、评估,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报告与建议;•对运营中各业务条线及其产品的创设与营销而产生的合规需求进行咨询;•承担与监管者、准则制定者以及外部专家进行联络和数据保护、反洗钱及恐怖性融资等法定责任。•(4)我国保险业合规管理的现状–a.立法•2006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董事会应对合规、内控和风险负最终责任–保险公司应设合规负责人职位,并设立合规管理部门。•20080101起,施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31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规管理状况概述;»(二)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三)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情况;»(五)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六)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七)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八)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九)合规培训情况;»(十)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十一)其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各种综合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第32条中国保监会定期通过合规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保险法》(2009)–第85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b.现状•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保险机构已设置了专门的合规部或法律合规部,具体模式:–将法律和合规管理职能合并,设置“法律合规部”;–设立单独的“合规部”;–设立“内控合规部”•存在的问题–合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公司内部合规管理指引缺失;–风险管理技术工具落后;–合规文化缺失;–内部管理体制亟需改革和完善;»偏重于按行政职能设置岗位;»现行管理体制及绩效评价标准偏重于短期激励效应。3.、各类保险公司合规风险•(1)保险公司人事机构类合规风险–A..组织机构设置管理•未经批准设立保险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超业务范围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参见《保险法》第84条)•未办理或者未及时办理公司的工商年检–B.高管人员管理•违法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虚假材料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申请董事、高管任职资格许可。–C.劳动合同关系管理•未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内部规章有关员工假日、休假等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例:肢解假)–D.薪酬和绩效管理•未依法正确履行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未准确计算和缴纳职工工资报酬、社会保险金和各项公积金等。•(2)保险公司销售类合规风险–A.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委托协议管理•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未正确计算营销员营业税金及个人所提税。–B.营销人员销售行为管理•应确保保险销售人员展业行为的规范性,及时发现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并进行查处;(参见《保险法》第131条+同业诋毁)•应加强对离职销售人员的管理–个险营销员、团代销售客户经理离职前是否填写《离职审批表》,经过相关审批,并填写《解除合同/解聘通知书》或《解除合同/解聘登记表》进行登记。–确认被解除合同的客户经理在正式离职前,是否与用人单位相关部门结清有价单证和其他各项公司物品;–在上述人员正式解除合同或解聘时,保险公司应办理解除合同解聘公告事宜。•(3)产品管理方面的合规风险–产品管理的基本制度•产品设计的规范性•条款的审批和备案管理•例:监管函〔2014〕19号(20140811)–在YA公司《关于办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产品的备案报告》(Y保字〔2014〕101号)中,个人索赔风险责任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表述不严谨,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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