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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对策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到底会受多大的冲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一个国家保险业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的高低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是国内的环境或体制;二是国内的保险产业结构;三是国际保险市场。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不强是中国保险业目前的致命弱点。因此,减少冲击的关键是提高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风险控制力。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不是靠保护措施而是靠市场竞争培植出来的。一、“入世”后中国保险市场结构的调整问题保险市场结构是决定保险产业组织竞争性质的基本因素。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其表现在于:一是保险供给主体数量少且分散;二是保险商品差别化特征不明显;三是保险新企业的进入和老企业的退出存在着壁垒障碍;四是缺乏保险市场需求的价格弹性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是对现有保险市场结构进行调整,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一)对现有保险市场的主体格局进行调整1、增加内资保险公司的数量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中国内地共有保险公司28家,其中国有独资及股份制保险公司仅有13家,而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却已达到15家。这种外资公司数量超过内资保险公司的情况,不仅不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而且不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因此保险市场的开放,首先应该是对内的开放。对内开放利于培育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所谓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是指众多的投保人和众多的保险人从获取自己最大利益出发采取决策,以获得交易中的优势,并影响保险价格的行为。投保人内部的竞争有抬高保险价格的趋势,保险人内部的竞争有导致保险价格降低的趋势,而二者之间的竞争则是上述两种力量较量和平衡的结果。如果任何一方的竞争主体过少,都会削弱竞争,产生一定程度的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和完善。因此,从培育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的角度出发,除了要加强全民保险意识的教育和引导外,必须对增加保险人数量采取积极的态度,尤其在外资保险人即将大举涌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紧要关头,保险市场更应抢先对内开放,快速而稳妥地增加中资保险人的数量,这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增加内资保险公司数量的方式有二种:一是组建一定数量的新保险公司,但要关注新公司的资本状况,保证新公司的质量;二是将现有的大型保险公司中部分省级分公司子公司化,即有选择地将部分符合条件的省级分公司改组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以有效地增加较成熟的主体数量。2、放宽内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规定也许适应当时保险业的发展,但不一定适应现在和将来保险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保险公司形式很多,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及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外,还有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个人保险等,其中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是国际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在日本、美国和英国的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保险公司形式,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保险公司的形式也不尽相同。以台湾为例,在1962年以前,台湾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公营保险机构;1962年起,台湾准许设立民营保险公司;1987年,台湾保险市场对美国保险人开放,允许其设立分公司在台经营;1993年,台湾保险市场对内实行全面开放,允许私人申请设立保险公司;1994年,台湾保险市场向世界各国全面开放。至1998年,仅有2000多万人口的台湾已有59家保险公司,包括26家产险公司,32家寿险公司和1家再保险公司,并开始出现台湾本地保险公司兼并外资保险公司的现象。中国目前实行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两种组织形式的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或体制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因此中国急需尽快放宽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3、改革现有内资保险公司的体制首先,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鼓励国有保险公司与国内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实行交叉持股的方式,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实力。逐步建立大型保险公司、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之间相互持股的保险经济体制。其次,重点扶持少数几个内资保险公司,使之成为能够主导国内保险市场,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保险集团。这种大型保险集团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最后,适当保留和发展中、小型保险公司。中、小型保险公司具有专业性强、经营灵活的特点。未来世界保险市场竞争呈现的趋势是“大鱼吃小鱼”、“快鱼吃慢鱼”和“活鱼吃死鱼”。这种情况为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留下了发展空间,加之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保险市场的需求也参差不齐,因此更需要中、小保险公司的适度发展。4、继续贯彻内资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政策1995年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中国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这与国际上出现的兼业经营或混业经营的趋势大相径庭。其实,保险业分业经营是保险业客观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只有在专业保险业务领域的经营趋向成熟,才能有条件实施混业经营,世界上有不少发达国家都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分业经营之后才过渡到混业经营的,因此分业经营的原则在现阶段不宜动摇,并且除了产险和寿险分业经营外,还可考虑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成立更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如责任保险公司、健康医疗保险公司等。(二)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市场1、在整顿保险代理人不规范行为的基础上,发展兼职保险代理人市场。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人市场进行的全面整顿,已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保险代理市场的监管是一个长期行为,需要保险监管部门的持之以恒。在规范专业代理人行为的同时,中国应利用目前的行业管理优势,以大型行业为重点,建立一批兼职保险代理人,如航空系统、铁路系统、水运系统、公路系统、医疗系统、邮电系统等。这种发展行业作为兼职代理人既可利用其规模效应来降低营销成本,又便于较快占领市场,因此有着比较大的发展空间。2、抓紧培育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市场。通过保险经纪人展业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通行的做法。保险市场越成熟,保险经纪业就越发达。据报道,法国工业客户保费的90%、英国总保费的60%是通过保险经纪渠道交给保险公司的。因此,发展保险经纪业对加快中国保险中介体系的培育,增强保险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保监会已于1999年底首批了三家保险经纪人公司,此举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行业的诞生。保险公估人是最近几年才在保险业开始传播的名称,是指以第三者的身份,公正的立场,保险的专业,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中介人。保险公估人迎合了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主动、专业、迅速、公正保险服务的要求,提高了行业的服务质量,也有利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目前,西方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人处理理赔事项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中国在这方面还较为落后,中国现行的《保险法》未对保险公估人作出明确规定。近期,中国保监会已根据《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定于2000年12月23日举行中国第一次保险公估人考试。在培育中国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产评估结构、船舶检验结构、技术测量结构、卫生检疫结构等职业人员在保险中介中的作用,尽快缩短与国际保险中介市场接轨的时间。3、尽快建立电子商务保险网络。保险销售直接化是国际保险市场出现的新趋势之一。电子网络在保险中的使用,改变了传统保险业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方式。新兴的网络保险,将传统保险业与电子信息相链接,为保险业带来重大变革,这一重大变革不仅使保险业的发展跟上了知识经济时代的步伐,而且让消费者感受到崭新的与时代脉搏同步的服务理念。网络保险的兴起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中国可以利用其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通过网络保险直接进入现代保险直接销售阶段。中国的网络保险可以分层次进行,第一阶段建立“保险信息网”;第二阶段建立“保险销售网”;第三阶段建“保险服务网”。待条件成熟,实行三网合一,使之成为保险销售的主渠道,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目前中国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始了网络保险的新尝试,建立了“保险信息网”和初级的“保险销售网”等等。(三)试办专属自保公司1、专属自保公司的形成和发展。专属自保公司是指由其母公司设立的专门负责承保其母公司、集团公司或其他相联公司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属自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只限于其母公司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不包括法定或强制性的保险业务。专属自保公司产生于十九世纪中期,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得到较迅速的发展,时至今日已成为世界保险市场上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目前全球的专属自保公司的数量超过4000家,专属自保的保费总收入1995年达到155亿美元,占全球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而在美国,专属自保公司的保费收入占非寿险直接保费收入的比例高达三分之一。专属自保公司作为一项创新或革命,被世界认为是一条更为合理、更为有效分散现代商业风险的途径。在美国,50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90%拥有自己的专业自保公司;瑞典的50家最大公司中90%有自保公司;英国的200家最大公司中有80%拥有自保公司。在我国香港,特区政府也十分重视专属自保业的发展,希望香港能够成为亚洲地区的专属自保中心,并因此为专属自保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一系列在监管方面的宽松和优惠。2、专属自保公司的特点专属自保公司作为一种新事务,与传统的公共互助保险公司和海上风险的保险协会不同,其特点在于:首先,母公司作为被保险人通常比一般保险人更为了解和熟悉自身的风险损失状况;母公司向其自保公司投保,可以纠正某些错误信息的传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其次,专属自保公司可以直接参与成本较低的再保险市场,为其财务风险管理提供更多的选择,进一步降低其净保险成本。第三,自保公司可以向其母公司提供不断变化的、符合特定投保需求的和承保范围较宽的保险服务;第四,专属自保公司可以通过损失控制安全指引及风险分散等方法,取得较佳的风险管理效率。第五,专属自保公司能提高资金流通的效率。3、建立中国的专属自保公司中国建立专属自保公司,是增加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现实选择。中国有比较好的建立专属自保公司的条件,但不可盲目发展。可以在条件比较成熟的行业或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比如航空、铁路、邮电、航运、石化集团、粮油系统等,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开来。新成立的专属自保公司应该完全按商业方式运作,并与普通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市场有机地联系起来。二、“入世”后中国保险业务空间的拓展和制度创新问题中国加入WTO,必将对中国民族保险业造成很大的冲击,面对外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以及制度等方面的优势,中国保险业应该有自己的应对措施。本文尝试从中国保险业的新产品开发和保险业务空间拓展以及制度创新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一)促进传统保险产品向现代保险产品的转变目前,中国保险市场还是以传统保险产品占主导地位的保险市场。不仅保险产品数量少,而且作用单一,不能适应消费者日益变化的需要,缺乏市场竞争力。加入WTO后,这种滞后的市场状况明显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改变这种被动局面的出路,就是尽快实现由传统产品向现代产品的转变。1、推广“一揽子”保险计划“一揽子”保险不仅可以扩展过去那些彼此分离、各自独立的保险商品的保障范围,打破传统的保险分类给销售带来的不便,还可以节省投保人的时间和费用,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已较为流行,在我国也有成功的实例。据有关消息,今年10月,中国人保淄博分公司与山东博山万杰集团公司签署了保险金额达16亿元的包括“企财、货运、雇主责任、餐饮场所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的“一揽子”保险协议。2、推广“积木式”保险保险人将保障项目采用积木式结构投向保险市场,投保人可以根据其意愿和所需保险保障的项目,从积木式系列保险商品种进行选择,可多可少,不受限制。这些增设有附加保障作用的积木式保险可以为不同的保险对象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险服务。3、注重产品的创新我国的保险人可借鉴外国较受欢迎的万能变额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新险种,把满足客户保险与投资、保险与储蓄等多重需求作为突破口。并且通过产品的设计,与投保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吸收投保人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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