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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水运事业发展,规范和完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航道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航道工程包括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一)本办法规定航道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和地方交通建设计划的航道整治工程和船闸扩容工程,主要包括航道整治工程中的疏浚、护岸工程,桥梁改扩建工程,以及锚地、服务区房间和绿化工程;船闸扩容工程中新建船闸、改扩建船闸的土建工程(引航道疏浚及整治;闸首、闸室、远调码头、助航设施等)、机电设备工程(闸阀门、启闭机和电气控制等)(二)本办法规定的航道养护工程是指由省市航道管理机构立项,对已有航道、船闸、航道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及改造工程,主要包括:航道专项工程(航道护岸等部位修理或改造工程等);船闸专项、大中修工程(船闸闸首、闸室、引航道、闸阀门、远调码头、助航设施、机电设备等部位修理、更换或改造工程);航道附属设施专项工程(锚地、房屋2建筑等部位修理及改造工程、绿化养护等);航道养护清障工程、扫床工程、助航标志养护等日常养护工程。涉及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三条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交通招标办”)实施。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市交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一)省交通招标办实施对船闸扩容工程中新建船闸项目、纳入国家水运主通道、长江三角洲高等级干线航道网和省干线航道规划的四级及以上的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船闸扩容工程中改扩建船闸项目;江苏省交通厅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二)设区的市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省交通招标办监督管理之外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3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航道工程项目使用下列资金,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二)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三)使用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四)使用社会资本投资;(五)使用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六条航道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航道养护等;航道养护清障工程、扫床工程、助航标志养护等工程。(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五)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采用预估工程量、按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第七条航道日常养护清障工程、扫床工程、助航标志养护、附属设施养护等项目合同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第八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4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三章招标与投标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批准;(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或养护计划;(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关设计文件或养护方案已经完成;(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六)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使用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三)使用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的项目;(四)使用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五)使用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的项目。5第十一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按管理权限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施工或养护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三)船闸大修工程中针对保证船闸安全运行的运转件、钢结构、水工结构、机电设备等船闸主要设施的正常损耗、使用损坏和老化进行修复以及对原设计的缺陷进行技术改造等船闸技术状况快速修复工程,具有抢修性质的;(四)停建或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经招标确定的航道养护清障工程、扫床工程、助航标6志养护、附属设施养护等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优良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原合同期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两次;(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七)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只有两家或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八)潜在投标人为唯一潜在投标人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招标人应当在事后15日内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招标人按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第十四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7(四)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划分合同段进行招标,船闸每一次大中修可按引航道、结构物、闸阀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安装等划分合同段,也可合并为一个合同段;航道工程日常养护项目最小标段宜为连续30公里以上或在同一县(市)域范围内小于30公里的航道。第十六条航道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并报交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三)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需要补充说明的,编发补遗书;(六)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8(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形成评标报告;(八)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九)将评标报告报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签订合同。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报名时间(包括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第十八条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须知;(二)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四)有关附件。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9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如需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14日。第十九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具体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不得同时申请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对同一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应达到成员总数的50%以上。评审专家应当在省级及以上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的特殊招标项目,经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10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6~8家。第二十一条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性审查;(二)强制性条件评审或者综合评分;(三)澄清与核实;(四)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二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潜在投标人进入资格评审。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一)强制性条件评审法:通过符合性审查、满足所有强制性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二)综合评分法:根据潜在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三条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主要人员资历、业绩与信誉的真实性时,应当通过江苏交通项目投标人信用档案进行查询。如有必要,可采用现场调查等方式。如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信用档案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向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报备。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3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招标投标主
本文标题: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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