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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研究生教学使用)NNo.4资本市场中的银行金融全牌照“收集控”•如果能集齐信托、银行、保险、券商、基金、期货、租赁7张金融牌照,就好比拿到一手顺牌,怎么打都舒服.•国内金融牌照仍处于管制范畴,拿到其一尚且不易,全部持有7张可谓“难于上青天”•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为三家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这三家已经将7张牌照悉数收入囊中“有钱,任性!”•安邦保险集团的前身为安邦财险,2004年由上汽集团联合中石化等数家央企设立,注册资本仅5亿元。因股东雄厚的资本实力,成立后的安邦财险接连增资,2009年时已至51亿元,并将业务触角延伸至了寿险和健康险领域。2012年,安邦保险集团成立•2014年12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安邦保险集团注册资本增至619亿元。这已是今年内安邦保险集团的二度增资,今年4月,保监会刚批准其注册资本由120亿元增资至300亿元。若仅以注册资本金论,目前安邦保险集团已是保险行业第一名。•安邦保险最终以近17亿元的价格收购世纪证券91.65%股权。2013年6月,世纪证券第一、第二股东首旅集团与广州天伦万怡投资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共91.65%的股权,挂牌价格为13.37亿元•2013控制天津信托(1980年10月20日成立)•2014.12.19民生银行公告称,安邦已拥有该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亿股,占比10%,成为第一大股东•2014.10.华尔道夫FIDER周玮(西南财经大学)公司金融——研究生7•集团旗下拥有财产险公司(安邦产险)、寿险公司(安邦人寿)、健康险公司(和谐健康保险)、养老险公司(安邦养老)、资管公司(安邦资产、安邦资产〈香港〉)、金融租赁公司(邦银金租)和银行(成都农商银行)等十多家子公司•董事:陈小鲁,朱云来•总经理:吴小晖问题•为什么金融行业要进行混业扩张?•1992年下半年,由于出现金融秩序混乱、金融市场失控的局面,国务院在1993年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但3年后的1996年,随着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提出金融改革,金融业分业经营开始松动.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以及平安集团成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此举被认为是中国金融机构从分业走向混业的标志性事件.专题3资本市场中的银行•1933Glass-steagalAct•1999Grammleach-blileyAct,•(1987联邦储备局允许银行建立子公司,跨业经营)•1933Glass-steagalAct的推断有道理吗?•好处:•银行从贷款信息中获得的私有信息具有价值•银行将贷款+承销业务,重复利用客户信息,规模经济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中介费用•坏处:•私下知道企业前景差,保护自身利益,银行认证企业并承销股票,推荐给投资者•赚了承销费+降低自身风险•或者贷款给第三方,条件是购买其承销的股票,发出错误信息,高估证券价值•动机的理论文献•Puri(1999)•Kanatas和Qi(2003)利益冲突让银行混业经营更糟?•在1933年以前,商业银行被允许从事承销发行证券。然而,在1929年股市崩盘后,对于潜在利益冲突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混合会增加金融系统风险的担心使得国会制定了1933年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这部法案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发行的承销业务。佩科拉委员会(PecoraCommittee,美国银行和货币的参议院,1933-1944)广泛地支持这部法案,并检验了所谓的商业银行证券附属机构的弊端,并特别检查了NationalCityCompany和ChaseSecuritiesCorporation两家公司。然而,许多学者坚持认为关于这些担心的证据仅仅是一些趣闻轶事,并且在实质上,几乎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这个弊端是系统性存在的证明。(Carosso,1985;Benston,1990)法律史上关于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细节,见Kelly(1985)。•实证研究•Puri(1996)检验了在1927年1月到1929年9月工业债券和优先股的事前定价•与投资银行发行相比,商业银行承销发行的债券有显著较低的收益,这与商业银行有一个净的认证效应相一致•在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出现之前,投资者需为银行承销证券付更多的钱,这一证据表明商业银行是公司价值的净认证者,然而这引出了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说,投资者为银行承销的证券付更多的钱是因为他们理性地相信这些公司有更好的质量,还是由于投资者过于单纯从而银行利用他们为差证券付更多的钱?•解决这个疑问?•使用银行承销债券的事后表现来检验•如果商业银行承销证券业绩比事前由投资银行承销的相似证券差,这就与商业银行承销他们私下知道质量差的证券相符。•Ang和Richardson(1994)“违约率”•Kroszner和Rajan(1994)“违约率”+匹配•Puri(1994)“违约率”+匹配+时间“log-rank”•使用1933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前的数据检验了证券的事后业绩,这三个研究都没有找到支持利益冲突存在的证据。小结1•总的说来,事前定价的结果和长期业绩的研究都十分具有说服力。商业银行承销的证券取得了更高的价格。投资者理性地支付更高的价格是因为在长期,这些证券业绩比事前类似的证券更好。这些研究指出利益冲突在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之前并不显著。•在八十年代晚期和整个九十年代,商业银行逐渐被允许重新进入承销市场。在1987年,联邦储备局允许单个银行控股公司建立“二十家子公司”(Section20subsidiaries)来在有限范围内从事那些“银行不允许”的业务。然而,这些子公司必须有独立的资本,在信息、财务和资源防火墙上与从事贷款的母公司相独立。在1989年,二十家子公司被允许承销公司债券,在1990年,联邦储备局允许他们从事股权的承销。联邦储备局在银行无资格从事业务上对二十个子公司设定了占总收入5%的初始收入上限;这个上限在1989年上涨为10%;在1996年涨为25%。在1997年,联邦储备局将二十家子公司和他们母公司银行之间大多数的防火墙取消;在1999年11月2日,Gramm–Leach–Bliley法案(金融现代化法案)法案有效地取代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第20章禁止商业银行联合其他仅“名义上参与”的公司从事“股票、债券和其它证券的发行、包销、销售或分销,无论是以批发、零售还是参加辛迪加集团的形式。”商业银行承销证券的定价检验•如果利益冲突存在,当债券发行的目的是对银行的贷款再融资时,利益冲突倾向于最高,因为在这样的发行中,银行有可能错误地代表这些公司的质量,从而发行人通过发行过程可以融到更多资金来偿还银行贷款•Grande(1997)贷款风险与投资者收益无关•其它:IPO抑价源于发行公司价值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利益冲突较严重,投资者将感知到有银行关系的承销要比其他IPO风险更大,从而IPO折价更大。•Schenone(2004)检验了与承销商存在银行关系对IPO抑价的影响。作者发现有银行关系的IPO要比没有银行关系的任何潜在承销商承销产生的IPO抑价程度低一些。另外,相对那些可以使用但并没有使用银行关系承销的那些企业而言,并没有显著的抑价差异。这些结果表明投资者至少并没有感觉到有银行关系的IPO比其他类型的IPO风险更大。支持了利益冲突没有否决认证能力的观点。缓和利益冲突:组织结构和银团•在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制定之前的时期内,商业银行将投资银行部门设置为公司内部部门或者包含在董事会内的附属部门。通过形成独立实体的形式,银行或许能够可靠地不去利用内部组织结构中增加的信息流量所形成的潜在利益冲突•Puri(1996)不支持•Kroszner和Rajan(1997)支持•Narayanan、Rangan和Rangan(2004)、Song(2004)共同承销(银团)•银团承销中,关系银行担任副主承销商与担任主承销商的比率是非关系银行的三倍。同样,关系银行比非贷款银行明显更有可能与独立的、高信誉的投资银行共同管理一项承销业务。问题2,•如果商业银行是公司价值的净证明者,并且利益冲突是可以被减弱的,那么作为承销商,商业银行是不是比投资银行更好呢?如果是这样的话,两种类型的银行可以共存吗?竞争关系如何影响这两种银行所提供的服务?•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放松管制后,商业银行进入承销市场导致了整体承销费用降低(Grande,1999)•原因:贷款关系降低了股票发行的总费率.•Drucker和Puri(2005)研究了“即期贷款”,定义为承销商在股权再融资前后六个月内为发行人提供的贷款。作者将对即期贷款和先前的贷款对股权再融资总费率的影响作为研究的一个部分。作者认为当发行商接受了一笔即期贷款的时候,信息的范围经济很可能很大,因为从贷款合同中得到的信息会直接被再次用于股票承销之中。•总体而言,经验证据表明使用关系银行作为承销商改善了发行的定价并且降低了承销费用,并且先前的贷款关系和即期贷款都能增加银行被选为承销商的概率。进一步,如同Yasuda(2005)指出的,借款关系增加了总费率要价更低以及除此之外其他因素对于承销商选择的影响。考虑到这些事实,投资银行还可能继续作为承销商么?•一种可能就是投资银行可以通过扩展他们的贷款业务继续生存。Drucker和Puri(2005)提供了投资银行发放贷款对融资成本以及承销商选择的影响的一些证据。他们证明目前投资银行在发放贷款,通过在股权再融资前后给发行者贷款积极地与商业银行竞争。•Yasuda(2005)发行人愿意为选择有贷款关系的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而支付更多的承销费。其它•银行组织结构•不断有新的文献来讨论银行从客户那里搜集信息的性质,以及银行的组织结构可能更利于搜集某些种类的信息而不是其他类别的信息。一个重要的实证发现就是大银行倾向于贷款给大公司,而小银行倾向于贷款给小公司(见Berger、Kashyap和Scalise,1995;Berger等,1998;Berger和Udell,1996;Nakamura,1994;Peek和Rosengren,1996;Strahan和Weston,1996,1998;Sapienza,2002)•Stein(2002)认为大公司与小公司贷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小公司依赖于“软”信息,所谓软信息就是除了生成信息的中介外,其他任何人所不能直接辨别出的那些信息。小银行更加善于处理这些软信息,而大银行更加善于处理“硬”信息,比如财务报表,公司信用评级以及其他正规的记录。•Liberti(2002)研究了一家在阿根廷的外资银行的商业银行部门等级结构的变化。他发现对与那些具有限制决策权威的经理相比,那些有独立定价决策的经理更严重地依赖于“软”信息。专题总结•1关于银行将其传统业务扩张到承销业务可能带来的影响有大量的研究。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至少在美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并且可以在承销公共证券的时候作为公司价值的净认证者。这些结论从商业银行承销证券的事前定价和事后表现中得出。这些结论在不同时期,不同种类的证券和不同的实证方法下是稳健的。•2许多实证文章证明,无论在债券还是股票发行时,当借款人使用贷款银行作为承销商的时,他们就得到了更低的承销费用。事前贷款和即期贷款都增加了银行取得承销委托的概率。看上去这些结果表明了商业银行将会把专业性银行挤出市场,然而,最近的证据表明投资银行通过发展贷款部门的方式可以与商业银行进行竞争。投资银行贷款引出了监管部门关心的重要问题,至今关于投资银行贷款业务只有有限的证据,这个领域需要更多的研究。•谢谢
本文标题:公司金融4(资本市场中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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