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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全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范围全省所有县(含县级市,下同)内常住人口,以及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以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为重点服务人群,可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工作目标在2009年执行年度,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为主,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重性精神疾病管理9项。具体目标为:1、按照国家规范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居民规范化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2、向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健康教育覆盖率达到80%以上。3、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为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疫苗针对性接种达到规定要求;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4、传染病防治取得明显进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率达95%、及时率达95%,准确率达95%;非住院结核病人100%、艾滋病人70%得到规范的随访和治疗管理。5、对0-36个月婴幼儿进行保健管理,规范化管理率不低于70%。6、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规范化管理率不低于75%。7、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达25%。8、加强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以上两类人群规范化管理率分别达25%、20%。9、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对明确诊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15%。三、主要任务(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地在落实我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当地突出公共卫生问题等因素,适当增加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使更多农村居民受益。(二)确定服务机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下同)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承担。原则上每个乡镇(街办)确定当地的一所乡镇卫生院或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确定一所村卫生室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优先考虑。乡镇卫生院暂不具备提供服务能力的,允许其与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共同提供规定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将县城关镇、城乡结合部、未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等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纳入整个实施规划,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辖区内不留空白,覆盖到全体农村居民。(三)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各地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妇社发〔2009〕98号),结合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组织开展好农村基层公共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力争使每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乡镇卫生院都有技术骨干,每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都得到培训,规范实施基本公共2卫生服务项目。(四)转变服务模式各地要积极引导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逐步改变重医轻防的观念,从以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转变到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负责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深入乡村卫生机构和农户,按责任分工具体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在上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主动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减轻并逐步消除危险因素对农村居民健康的威胁。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使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融为一体、形成合力、提高效率,有效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农村地区的实施。(五)绩效考核1、制定考核细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江西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评估标准》(详见附表2),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制定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细则,细化、量化考核办法。2、组织实施考核。各县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县级卫生、财政等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的绩效考核协调小组,负责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设区市卫生、财政部门对各县上报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汇总后于2010年11月底上报省卫生厅、财政厅确认。3、考核结果的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800分以上为优秀,799—600分为合格,600分以下或单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确定服务提供机构财政补助总额的依据。对不合格的按已完成服务量结算补助经费;对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规定按服务全部兑付补助资金;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从当地完成服务量不合格扣减的经费中解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卫生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项目提供服务资格。四、经费筹集和支付(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县为单位,2009年按服务人口每人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元,省级财政补助4元;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各补助1元(其中:设区市对所属省直管县1元的补助由省财政负担)。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居民免费提供。单项项目补助标准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10元/份;健康教育1元/人;预防接种3元/针;传染病防治1.5元/人;儿童保健105元/人;孕产妇保健92元/人;65岁以上老年人保健87元/人;高血压病管理88元/人;糖尿病管理88元/人;重症精神疾病管理40元/人(详见附表1)。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补助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项目补助标准。(二)经费支付方式1、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行“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的管理原则,不得转作他用。即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年初按上年度人口数和人均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各地上报截至上年末实际补助金额,并根据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估情况,结算上年度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多退少补。2、各地要根据当年度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提供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立医院按规定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由各级政府给予专项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乡、村服务机构原则上以2:1比例对预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进行分配,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乡镇卫生院发放。对于承担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卫生机构,实行预拨、3考核及次年结算制,即先按服务人口数拨付经费的50%,项目执行结束后按服务量根据考核结果综合拨付补助经费,具体拨付办法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研究制定。3、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弥补人工、耗材及公共卫生服务应分摊的必要公共经费等成本,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不得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支出。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实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和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的如期实现。(二)加强宣传动员各地应加强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口号、制作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农村居民充分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意义和对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为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实施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及稳步推行。(三)落实督查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重大民生问题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要建立县级业务主管单位包片、工作人员包乡和乡级人员包村的“三包”责任制和县级综合督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业务主管单位指导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镇卫生院考核村卫生室每月不少于1次的“111”督查机制。加大督查和技术指导力度,逐步使农村居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切实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严禁贪污、拖欠、克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对单位和个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附表:1、江西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2、江西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评估标准4附表1:江西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项目名称项目对象项目内容执行要求及补助标准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辖区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含江西省乙型病毒性肝炎规模化现场流行病学和干预项目课题-——“传染病防治示范区”萍乡市上栗县、九江市武宁县)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残疾人等和服务对象为重点,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基本信息、个人专项档案、长期健康问题、近期主要健康问题、诊疗用药情况等,如该居民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时,须包括慢渍专项信息。至少须包括一般情况、既往史、家族史、过敏史、暴露史和主要健康问题等,对档案进行定期更新。2009年完成8%的居民建档工作。补助标准:10元/人。2、健康教育辖区居民2.1、健康资料发放2.2、健康主题宣传活动2.3、健康专栏制作与内容更新2.4、健康教育讲座2.5、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健康知识2.1、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候诊区域为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宣传材料不少于12种。2.2、针对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主题开展健康宣传活动和健康知识讲座,每年开展不少于6次宣传活动和6次健康知识讲座。2.3、乡镇卫生院宣传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宣传栏不少于1个。补助标准:人均1元。补助经费拟按每个乡镇补助1所乡镇卫生院,每个村委会补助1所村卫生室进行补助。3、预防接种辖区适龄儿童3.1、0-6岁儿童预防接种3.2、疑似异常反应报告、处置3.3重点人群针对性接种(含江西省乙型病毒性肝炎规模化现场流行病学和干预项目课题-——“传染病防治示范区”萍乡市上栗县、九江市武宁县)3.1、对0-6岁儿童建卡建证,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每个适龄儿童完成全程免疫规划需22剂次,接种覆盖率须达到90%以上。疫苗接种每剂次补助:3元/剂次。3.2、一般异常反应发生每例报告、处置补助经费20元;严重异常反应发生每例报告、处置补助经费1000元。3.3、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疫苗接种率达到规定要求.4、传染病防治辖区居民传染病报告和管理4.1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4.2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4.3配合做好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补助标准:人均1.5元。因各个乡镇人口、面积、交通情况不一,补助经费拟按每个乡镇补助1所乡镇卫生院,每个村委会补助1所村卫生室进行补助。5、儿童保健辖区0--3岁儿童5.1新生儿访视5.2营养指导5.3系统管理5.1提供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补助标准6元/人.次);访视项目包括喂养方式、面色、皮肤、体重、头部(前囟)、口腔、胸部、腹部、脐部、外生殖器、四肢、大小便的检查等,了解疫苗接种情况。5.2提供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常见病防治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补助标准6元/人.年)。5.3为0-3岁儿童进行系统管理。3年至少随访8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和常见病防治指导(0--1岁儿童每年体检4次,1--3岁儿童每年体检2次,补助标准8元/人.次),对6个月--3岁儿童每年做一5次血红蛋白测查(补助标准1元/人.次);对0--3岁以下儿童必须开展一次听力筛查(补助标准20元/人.次),婴幼儿健康体检项目包括头围、体重、身长、面色、皮肤、眼/视觉发育、头部/前囟、口腔/牙数/龋数、胸部、腹部、四肢、外生殖器的检查。5.4、2009年0-3岁儿童
本文标题: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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