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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澄政办发〔2010〕5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江阴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2—江阴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规定,为提高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简称引导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资金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市文广新局、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引导资金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第四条市文广新局负责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项目的评审、公示、初步认定、验收及绩效自评,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年度预(决)算,对初定的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办理引导资金拨款手续,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进行监督、绩效评价。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资金,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按要求提供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3—第二章资助原则和方式第六条引导资金的资助原则:(一)有利于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的原则;(二)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集中财力、择优扶持、重点投入、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七条引导资金的资助方式:(一)对补贴类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拨付资金。(二)对奖励类项目,实行一次性拨款方式。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八条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江阴市行政区划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60%。(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4—且能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四)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二)项目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四)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五)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六)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第十条引导资金的申报程序:(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市文广新局提出申报。(二)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三)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评审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提出评审意见。(四)根据评审意见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某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文广新局提出,由市文广新局、财政局进行调查,并做出调查结论。(五)公示期满后,由市文广新局、财政局提出初定意见,—5—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引导资金申报工作每年进行2次,分别在6月份、11月份组织申报、评审。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填报《江阴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一式五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二)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三)企业投资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须提供核准或有关备案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五)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为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市文广新局对资助项目提前组织评审,逐步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统计制度。第十四条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要严格—6—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的安排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配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自评,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市财政局、文广新局负责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第十七条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报送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财政局视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上报市文广新局、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的;(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三)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的;(四)有偷、逃税行为被查处的;(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7—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江阴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表样—8—№:江阴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申报单位(公章):金额单位:万元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法人代表联系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注册时间注册资本金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二、上年度有关经济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税收资产负债率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开工日期项目预计完工日期项目建设内容及申报理由项目风险及不确定因素当前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申报、核准或备案文件(文号)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或审批报告(文号)环境主管部门意见(文号)预期投资回收期项目预期收益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9—№:江阴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申报单位(公章):金额单位:万元四、项目投资情况项目总投资其中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申请引导资金已完成投资项目类别资助方式申请引导资金用途设备购置费研发经费人员经费其他五、项目完成后新增经济指标新增就业人数年营业收入年完成增加值年利润年税收市文广新局意见市财政局意见市政府审批意见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10—主题词:文化产业资金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28日印发共印50份
本文标题:江阴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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